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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细则 废止
发布时间:2022-01-1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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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重点产 业项目土地供应,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 法》(深府规〔2019〕4 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龙岗区组织遴选的重点产业项目 (以下简称重点产业项目,不含总部企业项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是指用于引 进产业项目的普通工业用地(M1)、新型产业用地(M0)、物流用 地(W0)和仓储用地(W1)。
第四条 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重点产业项目认定标准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点产业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 市、区产业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根据深府规〔2019〕4 号文和 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 产业项目。申请遴选的重点产业项目内容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 行业类别不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规 定的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
第六条 申请遴选的项目实施主体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 一:
(一)在龙岗区内无自有产业用地的法人企业,上年度在深 圳市纳统产值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且纳税不低于 1 亿元, 且收入法增加值不低于 2 亿元。
(二)在龙岗区已自有产业用地的增资扩产项目,上年度在 深圳市纳统产值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20 亿元,且纳税不低于 2 亿 元,且收入法增加值不低于 4 亿元。
(三)在深圳市内无自有产业用地的境内外上市企业(不含 新三板挂牌企业)或其设立的子公司,子公司需承诺次年纳入龙 岗区统计核算的产值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5 亿元且纳税不低于 5000 万元。
(四)《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 500 强”、中国企业联合会 和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公布的“中国 500 强”和“中国制造业 500 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 的总部或其设立的子公司,子公司需承诺次年纳入龙岗区统计核 算的产值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5 亿元且纳税不低于 5000 万元。
(五)在深圳市内无自有产业用地,经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制 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国家技术创 新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发改委认定的国家 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上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5 亿元且纳 税不低于 5000 万元。
(六)市、区政府签订了合作协议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或市、区政府同意开展遴选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第七条 区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工作受龙岗区产业发展空间 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区级重点产业项 目由领导小组审定,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 责领导小组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并统筹开展全区重点产业项目 的遴选工作。
(二)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就产业政策导向、产业用地供应条 件等提出意见。
(三)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对产业用地供应条件、高新技术项 目等提出意见。
(四)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产业方向、空间布局、建筑 形态以及产业监管协议提出意见。
(五)区司法局就遴选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
(六)区水务局负责对项目的排水管网配套等提出意见。
(七)区重点区域署按照《深圳市重点区域质量型开发建设 指引导则》等要求对项目产业监管协议提出意见。
(八)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负责协助核查意向用 地单位在我市已有用地情况,并就项目用地可供选址区域、用地及建筑规模、规划情况、规划设计研究要点等提出意见。
(九)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负责对项目地块是否需开展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其他环境影响评估提出意见。
(十)区教育局负责依据相应职能对龙岗区行政辖区内涉及 教育设施用地(GIC5)的重点项目提出意见。
(十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依据相应职能对龙岗区 行政辖区内涉及文体设施用地(GIC2)的项目提出意见,对数字创 意产业项目监管协议提出意见。
(十二)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依据相应职能对龙岗区行政辖区 内涉及医疗卫生用地(GIC4)的重点项目提出意见。
(十三)其他相关单位依据自身职责开展工作。
第八条 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会同区产业(行业)主 管部门拟定遴选方案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区产业(行业)主管 部门负责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和产业监管工作。
第九条 市、区政府交办的重大项目的用地申请、资格审查、 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拟定及签订等工作可由市、区政府指定单位 牵头实施。
第四章 申报材料及遴选流程
第十条 重点产业项目申报需提供的资料:
(一)项目信息采集表(原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三)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佐证材料(验原件交复 印件);
(四)董事会决议(原件);
(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交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授权委托 书(原件);
(七)近三年的审计报告、统计报表、纳税证明(验原件交 复印件);
(八)银行资信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九)企业近三年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相关证明材料(验 原件交复印件);
(十)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估材料等环境保护有关材 料。
第十一条 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工作流程:
(一)项目初审: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或区产业(行 业)主管部门受理重点产业项目认定申请(市、区政府指定单位 牵头实施的重大项目除外),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报资 料、重点产业项目认定标准、尽调报告等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 初审结果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二)专家评审: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或区产业(行 业)主管部门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专家根据被评审 项目的市场前景、生产技术或产品先进性、运营企业的财务状况 及经济贡献能力、项目发展潜力、环保影响与土地的匹配性、项目安全性等进行综合评判,就项目是否可以认定为重点产业项目 提出意见。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或区产业(行业)主管部 门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征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 关于项目的用地选址方案的意见.
(三)拟定遴选方案:通过专家评审的重点产业项目,区投 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会同区产业(行业)主管部门拟定重点产 业项目遴选方案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四)征求意见: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就重点产业项 目遴选方案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各相关单 位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
(五)提请审议: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汇总相关部门 的反馈意见后,提请领导小组对重点产业项目资格、项目用地选 址方案、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等进行审定。
(六)遴选方案备案: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遴选方 案(含竞买资格条件)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提请区政府报市相关 部门备案。
(七)遴选方案公示: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经备案 的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在深圳特区报等媒体及深圳政府在线、 龙岗政府在线等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八)异议处理:公示期间第三人对遴选方案提出异议的, 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异议 进行处理。
(九)土地供应启动:对遴选方案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启动土地供应工作。
(十)资格审查:土地挂牌期间,由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 中心(市、区政府指定单位牵头实施的重大项目除外)负责审核 企业竞买资格,出具审核意见。
(十一)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签订:企业竞得用地后,由区产 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与竞得用地企业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并开展产业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遴选方案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具体内容应符合 《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9〕4 号)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自公示结束之日起算,一 年内有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产值或营业收入、纳税额和 收入法增加值,申报企业及其控股 50%以上子公司、申报企业母 公司及其控股 50%以上子公司均可作为统计核算口径,各年度股 权关系以当年 12 月 30 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
纳统产值是指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的企业产值。
收入法增加值核算包括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 折旧、营业盈余。
纳税额指企业自缴税额(不含消费税、环境保护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50%出口货物当期免抵税额本年累计数-退还 增值税留抵税额+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额。以税务部门提供 的数据为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由龙岗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