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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龙岗工匠”遴选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2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营造尊重人才、崇尚技能的社会风尚,培养造就一批高素质的技能人才,推动龙岗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实施“深龙英才计划”的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岗工匠”是指在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等领域中,具有工匠精神、技艺精湛、业务突出、贡献较大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龙岗工匠”遴选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品德、技能和业绩为主要衡量指标。
第四条  “龙岗工匠”原则上每年遴选一次,每次不超过10名。已当选“龙岗工匠”的,不能重复申报。
第五条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下称区人力资源局)负责“龙岗工匠”遴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龙岗工匠”申报对象为我区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院校学生不列入申报对象。申报对象不受学历、户籍、国籍限制。
第七条  “龙岗工匠”申报对象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无刑事犯罪记录,无侵犯知识产权或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的情形;
(二)在龙岗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具备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同等技术技能水平,且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内;
(三)无违反职业道德、对工作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八条  近5年内当选“鹏城工匠”的,经申报可直接列为“龙岗工匠”推荐对象。
第九条  近5年内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申报参加“龙岗工匠”评审:
(一)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在生产实践中创造性解决本行业本工种关键的生产技术难题,或有重大发明成果、重大技术革新,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具有一定的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上取得突出成绩,或列入区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三)获得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奖项;
(四)获得市级及以上技能方面荣誉称号、“劳动模范”称号或“五一劳动奖章”;
(五)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术技能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第十条  申报“龙岗工匠”可通过个人自主申报或单位推荐的方式。
第十一条  申报者应向区人力资源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龙岗区“龙岗工匠”申报表》(见附件);
(二)申报人事迹材料(不超过2000字);
(三)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技术技能水平证明材料;
(四)近5年内取得的发明专利、表彰奖励、技术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遴选流程
第十二条  区人力资源局统一受理申报推荐材料,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第十三条  区人力资源局设立“龙岗工匠”专家评审委员会,分成资格审核专家组、行业专家组和综合专家组,负责对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技能水平、业绩和贡献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四条  资格审核专家组对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行业归属以及是否符合直接列入推荐对象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行业专家组和综合专家组对符合评审条件的申报人资料进行评审。评审程序如下:
(一)行业组推荐(第一轮)。将申报人按照所属行业分组,由行业组专家对申报人进行评议并记名投票,按照票数高低排名确定推荐人选进入第二轮综合组评议,每组不超过2名。
(二)综合组评议(第二轮)。结合我区产业发展状况,综合组专家对行业组推荐人选集体讨论后记名投票,票数排名靠前且得票超过三分之一者为专家推荐对象。本轮推荐对象与直接列入推荐对象的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0人。
第十六条  区人力资源局设立监督组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监督组成员,人数不少于3人。
第十七条  区人力资源局组织专家对 “龙岗工匠”推荐对象进行考察,根据需要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结合岗位工作表现情况审核确定“龙岗工匠”遴选对象名单。
第十八条  区人力资源局在考察结束后,在龙岗区政府在线网站上公布“龙岗工匠”遴选对象名单及主要业绩或事迹,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公示人选有异议,应实名提供书面材料。经调查,确实存在不符合条件的,则取消资格。
第十九条  区人力资源局根据考察、公示结果,确定“龙岗工匠”名单,并一次性给予5万元(含税)奖励资金。
第四章  评委构成
第二十条  专家由相关职业(工种)的高级技师或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行业专家组由相同行业的职业(工种)的高级技师、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几类人员组成。
资格审核专家组和综合专家组由不同行业的高级技师、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深圳市高层次人才等几类人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资格审核专家组由3人以上组成,行业专家组由5人以上组成,综合专家组由11人以上组成。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成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他人泄露评委个人信息;
(二)不得向他人泄露评审情况;
(三)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徇私及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专家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一)属于申报人的;
(二)与申报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
(三)与申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评审程序、弄虚作假骗取“龙岗工匠”资格的,区人力资源局撤销其“龙岗工匠”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回奖励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遴选为“龙岗工匠”后,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证属实,取消其“龙岗工匠”资格: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侵犯知识产权的;
(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为“龙岗工匠”的,按《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印发<龙岗区“龙岗工匠”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人通〔2018〕148号)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