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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2020年度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认定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0-07-0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为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根据《龙岗区关于支持企业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复产复工的若干措施》(深龙府规〔2020〕1号)要求,对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且在疫情防控期间未因欠薪、搬迁、停工、裁员等引发员工在厂区聚集或越级到街道及以上上访的企业,2020年底认定200家“龙岗区2020年度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并纳入全区诚信体系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龙岗区2020年度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的申报认定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区人力资源局负责牵头认定活动的组织协调,包括制定相关操作规程、制发通知、复核、组织评审会议、公示和资金拨付等具体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活动的宣传发动、受理申报、初审等环节工作。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将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的相关信息纳入区社会信用体系。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相关资助资金。区民政局负责核查企业捐款捐物情况;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核查“四类”企业复产复工及防护物资供给我区情况,参与跨部门评审会议;区信访局负责核查企业相关信访和群体性事件情况,参与跨部门评审会议;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核查企业在2020年是否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情况;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核查企业的经营场所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是否出现确诊病人、疑似病例的情况,参与跨部门评审会议;区总工会负责核查企业工会建设和作用发挥情况;龙岗社保分局负责核查企业社会保险缴交情况;市医疗保障局龙岗分局负责核查企业医疗保险缴交情况;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龙岗管理部负责核查企业缴纳住房公积金情况。
第四条  龙岗区2020年度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综合考虑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状况和在疫情防控期间履行主体责任情况,通过申报与审核认定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复核得分分值从高到低顺序确定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同分情况下,按照加分分值从高到低顺序确定;仍无法区分的,按照疫情防控期间为龙岗区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贡献多少择优确定。
第六条  申报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的注册地、纳税地、统计地必须均在龙岗区。
(二)企业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认真落实国家和各级政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按照所在街道和社区要求做好企业各项防控工作。
2.响应国家和政府号召,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积极创造条件复产复工,保障特殊时期员工合法权益。
3.严格执行国家工资、工时、休假制度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4.全面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依法签订、履行、变更、续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
5.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程序合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6.落实企业员工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待遇。
7.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8.企业工会组织健全。企业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方面工作富有成效。
9.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在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方面作用明显。
10.重视职工素质教育和技术技能培训,有明确的培训计划并认真实施,职工队伍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逐年提高。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因防控措施不到位致其经营场所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例。
(二)在广东省启动疫情防控一级响应至认定结果公布期间,因欠薪、搬迁、停工、裁员等企业原因引发10名员工以上在厂区内聚集或越级到街道及以上上访。
(三)截止企业申报之日两年内,出现违法使用童工现象,或因劳动违法行为被处警告以外行政处罚。
(四)截止企业申报之日两年内,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劳资纠纷。
(五)被列入各级失信“黑名单”。
(六)没有建立企业工会组织。
第八条  企业申报的程序和材料要求:
(一)申报的程序
1.自查。有意申报的企业,对照本规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查、自评,符合要求且自查、自评合格的可以申报。
企业自查情况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并经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无记名投票满意率80%以上,视为自查合格。
企业对照《龙岗区2020年度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分表》要求逐项如实评分,自评得分达60分的,视为自评合格。
2.报送。企业将《龙岗区2020年度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申报表》《龙岗区2020年度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分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表》《评分表》)及其它相关材料一并递交至所在街道劳动办申报。
(二)申报时需提交的材料
1.《龙岗区2020年度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申报表》,原件2份,盖公章。
2.《龙岗区2020年度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分表》,原件2份,盖公章。
3.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等证照材料,复印件1份,盖公章。
4.企业信用报告(通过龙岗诚信网自行查询打印),1份。
5.企业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管理等方面内容),复印件1份,盖公章。
6.申报前一个月企业缴纳“五险一金”的清单,复印件1份,盖公章。
7.拨缴企业工会经费及有关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盖公章。
8.企业调解组织设置及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原件1份,加盖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公章。
9.其他证明加分情形的相关材料。
(三)申报时间:7月1日至7月31日。
第九条  认定程序和要求:
(一)受理。对企业申报材料齐全的,各街道劳动办接收并制发《龙岗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申报材料接收清单》;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后重新申报。
(二)初核。各街道劳动办就企业申报的相关信息进行逐项核查确认,在《申报表》上签署是否同意的初核意见并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并对照《评分表》要求逐项对企业进行评分。根据初核和评分情况,在剔除核查不同意和初核得分不足60分的企业后,以得分多少为序形成企业名单,连同企业相关资料报送区人力资源局。
(三)复核。区人力资源局对通过书面函询的方式,由区发展改革局、区民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信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总工会、龙岗社保分局、市医疗保障局龙岗分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龙岗管理部等部门对初审结果涉本部门管理事项进行复核。
(四)会议审定。区人力资源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参加,召开会议确定龙岗区2020年度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的候选名单。
(五)公示。经会议审定的“龙岗区2020年度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候选名单,通过“龙岗政府在线”网站(http://www.lg.gov.cn/)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六)认定。公示期间未收到有效投诉的,经报请区政府同意,认定其为“龙岗区2020年度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并通过“龙岗政府在线”网站等平台予以公布。
(七)发放资助。“龙岗区2020年度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的资助,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拨付。
(八)纳入诚信体系。区人力资源局商请区发展改革局将龙岗区2020年度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的信息纳入区诚信体系。
第十条  候选名单公示过程中,对社会公众有异议的由区人力资源局进行核查。经核查,异议不属实或不影响认定的保留该企业认定资格;异议属实影响认定的取消该企业认定资格,缺额从申报企业中按照得分从高到低顺序依次递补。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龙岗区2020年度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如事后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和标准,或存在伪造信息、弄虚作假的骗取行为,区人力资源局核查确认后,撤销其称号,责令其退回已发放的资助金额,向社会公布并纳入龙岗区失信“黑名单”。
第十二条  活动所需资助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区人力资源局负责具体拨付工作。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