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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7-0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推进我区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人社发〔2018〕94号)和《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府办规〔2017〕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人力资源局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的扶持对象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在龙岗区人力资源局许可设立的劳务派遣机构、经过备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必须是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龙岗区。

第二章 扶持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鼓励龙岗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做大做强,对龙岗区年度综合贡献100万元(含)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相应奖励:

对年度综合贡献达到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每满100万元给予20万元奖励。即:100万元(含)-200万元,奖励20万元;200万元(含)-300万元,奖励40万元;以此类推。

对年度综合贡献达到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每满100万元给予25万元奖励。即:500万元(含)-600万元,奖励125万元;600万元(含)-700万元,奖励150万元;以此类推。

对年度综合贡献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每满100万元给予30万元奖励。即:1000万元(含)-1100万元,奖励300万元;1100万元(含)-1200万元,奖励330万元;以此类推,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第六条  继续支持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中国深圳人力资源服务智慧广场)发展壮大,对经批准已入驻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中国深圳人力资源服务智慧广场)的机构给予房租补贴:经核准后,按入园机构入驻面积,从机构进驻开始,租金按区有关部门核定的实际执行标准,第1年、第2年给予全额扶持;第3年、第4年按50%给予补贴;对入驻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中国深圳人力资源服务智慧广场)创客空间的机构(不超过5个卡座,每个卡座面积不高于3平方米,不含公共共享区域)给予租金全额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4年。享受补贴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承诺其所租赁的办公区域不得对外分租或转租。

对经批准已入驻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中国深圳人力资源服务智慧广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如同时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七条 对经批准已入驻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中国深圳人力资源服务智慧广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上一年度园区考核星级评定结果给予经营管理奖励:在园区年度考核中获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除授予机构星级称号外,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10万元的经营管理奖励,每个机构累计奖励不超过3次。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区人力资源局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实施细则规定,公布项目申请指南。申请单位请登录区人力资源局网站查询、下载相关资料。

第九条  本细则的扶持项目为核准制项目,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审核。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请遵循自愿申请原则,每年7月1日至8月30日集中受理申请上一年度综合贡献奖励,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区人力资源局提出申请,并且提交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请报告;

3.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商事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上年度纳税证明材料;

6.开户银行和账号的复印件;

7.区人力资源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区人力资源局对于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于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区人力资源局自集中受理时间届满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进入公示环节;审核不通过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

(四)审核通过的,在区人力资源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拟综合贡献奖励名称、金额等信息。对公示有异议的,区人力资源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申请资格。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人力资源局将按财务制度支付。

第十一条  对于出现以下情况的机构,当年度不得享受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一)正在进行有可能严重影响受扶持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者仲裁的;

(二)同一项目重复申请扶持的;

(三)绩效评价提出的整改意见,未落实整改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现的情形。

第十二条  对于出现以下情况的机构,三年内不得享受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一)因劳动用工违法行为被区人力资源局给予除警告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的;

(二)在从事劳务派遣、职业中介和职业技能培训活动中引发恶性突发事件或30人以上群体性劳资纠纷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机构在申报执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取消其申请专项经费扶持资格,并将该机构纳入失信黑名单,3年内不再受理其经费扶持申请。对已获得该扶持资金的责令退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区人力资源局根据需要自行组织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整体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项目受理、审核、跟踪、检查、绩效评价过程中的各项规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有权机关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申报机构应如实申报,按照国家有关税务、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税收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区人力资源局、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履行各项义务。

第十七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资金申请、受理、审核到发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可进行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中国深圳人力资源服务智慧广场)机构入驻和考核管理制度由区人力资源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数据最终追溯年份为2019年。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7年5月10日印发的《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人力资源服务园发展实施细则》(深龙人通〔2017〕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