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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2023年度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5-08-2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条款
(一)《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
(二)《深圳市光明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4〕1号)。
(三)《深圳市光明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光科创规〔2024〕2号)。
二、支持对象
经中央、省、市的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开展认定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考核评价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单位,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依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二)需为科技设施与科研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
(三)所获中央、省、市的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开展认定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考核资助经费已实际到账。
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称科研仪器)是指单台(套)利用本市财政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且年度内处于使用状态的科学仪器设备。
三、支持事项
(一)支持方式:采用事后资助方式。属核准类项目。
(二)支持标准:
1.申报单位经中央、省、市的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开展认定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按照共享服务合同金额的20%,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
2.申报单位经中央、省、市的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开展认定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考核评价结果为良好的,按照共享服务合同金额的20%,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资助。
3.申报单位经中央、省、市的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开展认定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且通过CNAS、CMA、ILAC、AAALAC、GLP、ISO/IEC17025等认证的,资助标准提高至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4.申报单位经中央、省、市的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开展认定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考核评价结果为良好且通过CNAS、CMA、ILAC、AAALAC、GLP、ISO/IEC17025等认证的,资助标准提高至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资助资金可用于支持在开放共享中作出贡献的团队。
资助金额受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四、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年度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服务合同的专项审计报告(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含有防伪标识封面),服务合同不包含与申报单位内部及关联单位交易所产生的部分。
(四)中央、省、市的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开展认定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考核评价结果证明材料。
(五)信用信息资料(深圳信用网打印最新完整版信用报告)。
(六)申请年度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台账复印件(原件备查)。
(七)其他必要的申请材料。
(八)承诺书(附件2)。
电子材料:第1项材料登录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在线填报,第2至8项材料上传PDF文件至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
纸质材料:电子材料审核通过后,请登录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导出带水印编号的所有材料,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壹式壹份,A4纸正反面打印,装订成册(胶装)。
五、申报时间和地点
(一)网络申报时间:2025年8月20日9:00至2025年9月12日18:00(工作日)。
(二)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25年9月15日9:00至2025年9月19日18:00(工作日)。
(三)网上申报平台: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
(四)受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牛山路公共服务平台5楼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业务咨询电话:0755-23325955
六、申报程序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发布申报指南——申报单位向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及纸质版)——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初步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编制拟资助项目并根据资助金额提请分级审定——社会公示——下达项目资金计划——资金拨付。
六、受理机关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七、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专项财政资金情形的,光明区科技创新局核实后将按照区政府专项资金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光明区科技创新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本项目的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局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光明区科技创新局举报。
(三)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资助,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表明并注明原因。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
(四)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审计报告的,应当提供已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的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未备案或虚假备案的审计报告,我局不予采用。相关审计报告经核查认定属于虚假材料的,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区经济发展资金项目,区科技创新局将其列入诚信异常名录,并按照区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项目与光明区其他同类别资助项目不重复资助,由申报单位自行选择其中一项政策进行申报;已享受区政府专项支持的项目,不再纳入本指南支持范围;本指南实施期间如遇政策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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