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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光明区体育品牌赛事活动资助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5-07-2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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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定依据
(一)《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
(二)《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1〕7号)。
二、申报对象
已于2024年获得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体育品牌赛事活动项目备案回执的申报单位。
三、申报条件
(一)依法依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有关产业政策、操作规程、申报指南等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除外;
(二)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从事体育产业(属统计部门发布的体育产业统计分类)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
(五)项目需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6日期间发生,即《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文化及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1〕7号)有效期内经主管部门备案或作为指导单位的活动。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等产业政策要求及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资助方式
(一)资助标准:
1.在光明区举办国际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按实际办赛经费50%分别给予一类、二类项目(参照2020年3月1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中关于一类、二类项目的划分方法,下同)最高500万元、200万元资助。
2.在光明区举办的全国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按实际办赛经费50%分别给予一类、二类项目最高300万元、100万元资助。
3.在光明区举办的其他奥运项目的国际性体育赛事、全国性体育赛事、省级体育赛事按实际办赛经费5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资助。
4.支持在光明区举办有区域特色的自主品牌体育赛事活动,经光明区政府审定后,按实际办赛经费50%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每个申请单位每年累计最高资助不超过200万元,最多不超过三年。连续在光明区举办三年(含)以上的体育赛事,在第三年办赛结束后额外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二)资助范围:
1.赛事申办费:指赛事单位为承办赛事支付给IP方、主办单位和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费用;
2.场地租金:指赛事筹备和举办期间租赁使用场馆、场地和会议室的租金,申请单位自有场地不予扶持;
3.宣传推广费:指在电视、报纸、户外媒体和网络等方式进行与项目宣传有直接关系的活动宣传推广费用;
4.现场执行费:包括赛场搭建、设备租赁、拍摄、设计、安保、医疗、人员劳务费、奖金等与项目发生有直接关系的执行费用。
五、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需提供相对应项目的具体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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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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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光明区支持体育产业发展扶持计划申请表(登录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在线填报) |
打印(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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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等证照 |
复印件(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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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
复印件(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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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 |
复印件(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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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单位信用信息资料 (在深圳信用网打印完整版信用报告) |
打印(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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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活动备案证明文件 |
复印件(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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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活动涉及的各类相关合同、活动费用支出明细表及相关凭证(相关合同、发票及银行往来凭证等) |
验原件交复印件 (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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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说明材料 |
打印(盖公章) |
以上材料复印件按A4纸型双面打印,编排目录页码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封面加盖公章,整本侧面加盖骑缝章。附有目录及页码,非空白页(含封面)连续编写页码,胶装成册提交。原件在需要进行现场核查时,另行通知提交。
六、受理部门
(一)受理部门:深圳市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二)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5年7月23日-7月30日,初审结果由申报系统短信反馈初审结果信息。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予受理。
(三)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5年7月30日-8月1日(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网上初审通过后请及时提交书面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成功提交书面材料的项目才算完成申报。
七、决定机关
深圳市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八、申报和审核程序
网上申报——网上初审——提交书面材料——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委托财务审计(含现场核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党组会议审议——社会公示——拨付资金。
七、其他相关事项
(一)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没有和任何中介机构合作,也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理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申报单位自主申报。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与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申报主体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三)申报企业在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审核、管理等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将按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列入专项资金失信名录或风险提示名单,向区相关财政资金管理部门予以通报:
1.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
2.拒不执行信息报告制度的;
3.违反规定多头申报财政资金资助的;
4.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