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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关于推动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专项扶持措施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11-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市委“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战略部署,聚焦高质量共建“飞地”产业园区,引导产业有序转移,助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企业投资落户
(一)企业落户奖励。对在对口帮扶协作地区拿地建设或购置厂房设立分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的光明区企业,按照不超过其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5%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奖励最高500万元。
(二)定向投资奖励。对在光明区注册的拟上市企业、上市企业(境内上市)将募投项目落地在“飞地”产业园区内的,按募投项目投资额的1%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奖励最高200万元。
(三)厂房租赁补贴。对在“飞地”产业园区租赁厂房设立分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的光明区企业,给予其三年租金支持。补贴标准为5元/平方米/月,资助面积不超过2万平方米,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资助100万元。
二、支持企业扩产增效
(四)纳统入库奖励。光明区企业在“飞地”产业园区设立分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的,其分公司或子公司首次达到“四上”规模入库纳统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五)“专精特新”奖励。对在“飞地”产业园区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光明区企业,其子公司首次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万元奖励。
(六)加工订单定向委托奖励。对将订单业务委托给“飞地”产业园区内企业加工的光明区企业,连续3年按照不超过委托订单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度奖励最高100万元。
三、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七)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光明区企业在“飞地”产业园区注册的全资子公司申请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融资扶持,在全资子公司贷款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5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100万元,最多连续补贴3年。
(八)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光明区企业在“飞地”产业园区设立的分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年产值1达到亿元以上的,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的5%给予连续三年物流成本补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九)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对光明区企业在“飞地”产业园区设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在对口帮扶协作地区招收新员工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包括3个月,补缴除外,且申请补贴时员工仍处于参保状态),给予500元/人的招工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
四、助力企业开拓市场
(十)鼓励参加经贸会展。对“飞地”产业园区内企业,参加由深圳市及光明区政府部门组织参展的境内经贸会展活动,按参展费用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对参加由深圳市及光明区政府部门组织参展的境外经贸会展活动,按参展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十一)鼓励品牌连锁发展。对在对口帮扶协作地区注册的拥有一个及以上有效注册商标的品牌连锁零售法人企业在光明区新开设直营店,按营业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给予单店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开业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100万元。
(十二)助力数字化转型。对助力对口协作地区企业或园区完成内外网升级改造或软硬件数字化升级的光明区企业,相关服务年度营收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其年度营收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支持采购农产品
(十三)装修补贴。对口帮扶协作地区在区内设立的用于展销贫困地区农产品的消费扶贫中心,经过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备案,并按照统一样式和标准装修门面的,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属于独立门店的,补贴标准为3万元;属于商超内部摊位的,补贴标准1万元。实际装修费用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装修费用予以补贴。
(十四)租金补贴。对口帮扶协作地区在区内租赁场地设立用于展销贫困地区农产品的消费扶贫中心,经过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备案,按照经营面积(实测套内)每平方米每月20元的标准补贴。
在商超或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立专柜(摊位)专门用于销售贫困地区农产品的,经营面积达到3平方米或以上,则按照每月每平方米200元标准补贴。单家申请补贴主体在一个商超或农产品批发市场中最高补贴为20平方米,在多家商超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最高补贴为100平方米。 
租赁的销售场地实际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补贴。 
(十五)采购补贴。鼓励区内各类社会主体采购扶贫地区农产品,对单次采购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主体,按照农产品采购额的10%给予补贴,单家申请补贴主体年度采购补贴资金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六、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十六)优化园区运营管理。根据异地产业园区实际需要,鼓励区属国企及其他社会主体积极承担“飞地”产业园区的运营和招商,通过设置企业服务中心、首席服务官等,为企业提供全流程跟踪服务,提高企业服务水平。对高水平运营和管理异地产业园推动园区年度亩均投资、亩均产值及亩均税收达到一定增速和标准的运营主体,每年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十七)鼓励开展人才培训。鼓励在光明区注册的具有人才培训资质的机构对光明区对口帮扶协作地区的规划、产业、经济、致富带头人等人才开展培训。对经光明区“百千万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的每场次人才培训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同一家企业每年申请资助的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十八)加强教育医疗衔接。在区属国企运营管理的异地共建产业园内企业,允许符合深圳参保条件的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在光明缴纳社保,符合条件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在光明购房、子女入学时与光明区内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开辟“绿色通道”,协调解决因产业转移、引进人才等引起的社保衔接、子女入学、看病就医等问题。
七、附则
本措施从 2023 年XX月XX日开始实施,由光明区“百千万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