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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11-2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文化产业集聚发展,规范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引导和促进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的建设,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是指经光明区政府认定,集聚了一定数量具备自主创意研发能力的文化企业,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技术及服务平台,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的认定遵循以下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统筹规划、促进集约、协调发展;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办。
第四条 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的评审、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对辖区内的文化产业园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报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完整的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并符合深圳城市总体规划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
(二)园区主导产业及行业门类应符合深圳市文化产业政策重点扶持方向和产业布局规划,对本区文化产业发展有较强的集聚、辐射和带动作用;
(三)园区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管理运营机构运营管理,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5人,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四)园区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为入园企业提供政策法规的咨询服务,投融资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企业孵化服务,物业服务和会议场所提供等基础服务;
(五)园区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00平方米,其中文化产业研发、经营单位(包括企业、社会团体、设计室、工作室等)等单位场地使用面积应不少于园区总建筑面积的55%。
(六)园区已入驻文化产业研发、经营单位(包括企业、社会团体、设计室、工作室等)应不少于10家,且已入驻文化产业研发、经营单位(包括企业、社会团体、设计室、工作室等)等单位数量应不少于园区入驻单位总数的55%。
(七)园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权利清晰,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不少于5年,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第七条 对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集聚区的,直接认定为“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八条 文化产业园区认定采取常年受理申报、年度集中评审认定的方式。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认定条件的园区管理单位可进行申报。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企业资质证书及近三年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
(四)园区物业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合同;
(五)园区运营和发展策划书(需包含园区产业规划、空间功能规划、投资收入分析、中长期发展目标、园区管理运营机制文件、知识产权保护、安全生产、环保节能等保障措施);
(六)园区已入驻和意向入驻文化产业经营单位名录及使用面积的清单;
(七)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清单;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自收文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对于申请材料不合格或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齐的材料。申请单位完善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二)组织有关专家根据认定条件对申报园区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三)征求区安监、环保、消防、人力资源、社保、统计、税务、市场监督等部门的核查意见。如果申报单位被认定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则不予通过。重大违法违规的相关情形由前述各行政职能部门提供,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综合各部门意见后报分管区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四)对符合办法规定,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确定为“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审定名单,并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光明区政府授予“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牌匾。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十一条 支持文化产业载体建设。加快推进产业特色突出、配套完备的高水平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园区积极引进优质企业。大力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引进符合园区定位的上下游企业,首次纳入光明区文体娱乐业统计范围的企业每增加1家,奖励2万元;年收入超亿元文化企业每增加1家,奖励20万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文化企业每增加1家,奖励3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累计最高100万元。
第十三条 引导文化产业集聚发展。对于入驻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的文化企业或社会组织,给予不超过年租金50%、每年最高30万元的房租补贴,每家单位最多支持3年。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底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一)园区发展方向和定位是否符合各级文化产业政策法规和办法;
(二)园区中长期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实施情况;
(三)园区整体运营、管理及规划实施情况;
(四)园区配套公共服务情况;
(五)园区内文化企业发展及创新成果转化情况;
(六)园区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七)园区年度发展情况报告、入驻企业及相关数据统计分析报告情况;
(八)应当纳入考核管理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予以警示:
(一)没有按每季度及时报送园区经营管理情况,或报送情况和数据不真实的;
(二)没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工作及发展情况或报告情况不真实的;
(三)经营管理、服务不到位,受到入驻企业有效投诉的。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认定为考核不合格,需限期整改:
(一)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园区认定条件的;
(二)因投入不足,后续建设未能按照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组织实施的;
(三)因管理不善或投入不足,未能提供相关配套公共服务的;
(四)在考核期内连续2次被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给予警示的。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撤销其文化产业园区称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一)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
(二)申报或年度考核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的;
(三)园区有损害消费者利益、宣传虚假信息等违法经营行为,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不服从国家、省、市、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管理的;
(五)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若发生以下重大变更行为之一,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变更后不符合园区认定条件的,将撤销其文化产业园区称号:
(一)园区的功能发生变更;
(二)园区对规划和重要产业项目作出重大调整;
(三)园区的运营管理单位发生变更;
(四)园区的服务平台或基础设施发生变更;
(五)影响园区经营的其他变更。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园区称号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内应向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重新认定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措施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