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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4-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抓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机遇,推动光明区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光明区辖区内依法经营并从事体育及相关产业(属统计部门发布的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的市场主体、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第二章 培育高成长企业梯队
第三条 对首次纳入光明区规模以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统计范围的体育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四条 鼓励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产业单位或项目。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或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三章 推动体育产业集聚发展
第五条 鼓励创建体育产业园区(基地)。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支持中小微体育企业发展,对入驻经体育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体育企业或社会组织,给予不超过年租金50%、每年最高30万元的房租补贴,每家单位最多支持三年。市、区两级租金补贴金额不得超过企业经审计认定支出租金总额的50%。
第四章 举办高水平体育赛事活动
第七条 对重点鼓励发展的运动项目实施分类引导、精准扶持。其中,足球、篮球、网球、羽毛球、马拉松、自行车、马术、赛艇、游泳、排球为一类扶持项目;攀岩、乒乓球、棒球、垒球、棋类、科技体育类、武术类为二类扶持项目。
第八条 引进和培育职业体育俱乐部。对冠以“广东”“深圳”或“光明”队名,参加全国最高级别职业联赛的职业体育俱乐部,可根据项目所属类别、影响力、投入和对光明区的综合效益等,按不超过该项目经专项审计认定支出的50%,给予赛事组织、薪酬开支、球员交流、训练基地、专项器材、比赛场租和安保经费等方面支持。一类扶持项目每赛季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二类扶持项目每赛季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用于俱乐部实际运营。
第九条 对在光明区开展的国家队运动训练项目,给予每年50万元资助,资助期限最高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 支持举办重大体育赛事。
支持在光明区举办国际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经光明区体育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按审计认定支出的50%分别给予一类、二类项目最高500万元、200万元资助;
支持在光明区举办的全国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经光明区体育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按审计认定支出的50%分别给予一类、二类项目最高300万元、100万元资助。一类项目参赛规模在10000人以上的,最高扶持金额可提高至400万元。
支持在光明区举办的其他奥运项目的国际性体育赛事、全国性体育赛事、省级体育赛事,经光明区体育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按审计认定支出的5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资助。
支持在光明区举办有区域特色的自主品牌体育赛事活动,经光明区体育主管部门备案的,按审计认定支出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每个申请单位每年累计最高资助200万元。连续在光明区举办三年以上的体育赛事,在第三年办赛结束后额外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举办或参与体育产业专业展会。
对在光明区举办体育产业专业展会的单位,展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经评审认定,按审计认定支出的50%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事后资助。连续在光明区举办三年以上的体育产业专业展会,在第三年办展结束后额外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对参加国内外体育展会的单位,按审计认定支出的50%给予资助,国内最高10万元,国外最高2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累计最高30万元。
第五章 鼓励“体育+”产业融合
第十二条 支持体育新业态项目落地。对于水上运动、户外运动、体育电竞、休闲健身等领域的示范引领作用强、业态功能完善、辐射效益良好、促进消费升级的项目,按审计认定支出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建设扶持。对于投资额超过500万的,按审计认定支出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建设扶持。
第十三条 鼓励相关企业围绕智能体育产品、智慧体育场馆解决方案、智能户外运动设施解决方案和运动健身APP及平台等方向进行开发、设计,经评审认定能发挥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体育行业的赋能带动作用,体现较强的代表性、示范性、创新性和可推广性的,按审计认定支出的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 鼓励体育和文旅融合发展。对获评中国体育旅游精品项目(景区、目的地、线路、赛事)和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 支持体育场馆建设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对社会资本在光明区投资兴建或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闲置的厂房、仓库、商业设施等改造建设体育场馆或户外体育场,已运营一年以上的,按审计认定支出的30%给予最高2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光明区体育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本措施与光明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已享受区政府专项支持的项目,不再纳入本措施资助范围。
第十八条 本措施所称“以上”“不超过”“最多”“最高”“最高不超过”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措施涉及的租金补贴,租用场地双方具有母子公司等关联关系情形的,不纳入本措施资助范围。
第二十条 本措施涉及政策资金纳入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政策资金年度预算,受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在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自 XXXX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由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操作规程。
对在《深圳市光明区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系列政策》(深光府规〔2021〕7号)失效之日(2024年5月7日)起,至本措施生效前发生的项目,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可以参照本措施进行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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