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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11-2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抓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机遇,推动光明区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光明区辖区内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体育及相关产业的企业、社会组织。
第二章 培育高成长企业梯队
第三条 对首次纳入光明区规模以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统计的体育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四条 鼓励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产业单位或项目。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或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三章 推动体育产业集聚发展
第五条 鼓励创建体育产业园区(基地)。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支持中小微体育企业发展,对入驻经市级以上体育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体育企业或社会组织,给予不超过年租金50%、每年最高30万元的房租补贴,每家单位最多支持三年。
第四章 举办高水平体育赛事活动
第七条 对重点鼓励发展的运动项目实施分类引导、精准扶持。其中,足球、篮球、网球、羽毛球、自行车、马术、赛艇、高尔夫球、游泳、排球为一类扶持项目;攀岩、乒乓球、象棋、国际象棋、围棋、电子竞技、定向、轮滑、滑板、无人机航空模型运动、车辆模型运动、台球、武术、拳击、皮划艇、体育舞蹈、跆拳道、田径、垒球、太极拳、柔道、体操、射击、橄榄球为二类扶持项目。
第八条 引进和培育职业体育俱乐部,对落户或迁入光明区并冠“深圳”或“光明”队名,参加职业联赛或者签约世界排名前列运动员的职业体育俱乐部,按项目类别、影响力、职业联赛等级和投入等,可每赛季给予不超过350万元的资助,用于训练基地、专项器材、比赛场租和安保经费等。参加国际高级别职业比赛或全国顶级职业联赛取得优秀成绩的,按项目类别、影响力、职业联赛等级和名次等,可给予不超过80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支持举办重大体育赛事。
支持在光明区举办国际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按实际办赛经费50%分别给予一类、二类项目最高500万元、200万元资助;
支持在光明区举办的全国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按实际办赛经费50%分别给予一类、二类项目最高300万元、100万元资助。
支持在光明区举办的其他奥运项目的国际性体育赛事、全国性体育赛事、省级体育赛事,按实际办赛经费50%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资助。
支持在光明区举办有区域特色的自主品牌体育赛事活动,经体育主管部门审定后,按实际办赛经费50%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每个申请单位每年累计最高资助不超过200万元。连续在光明区举办三年(含)以上的体育赛事,在第三年办赛结束后额外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第十条 支持举办或参加体育行业论坛、展会活动。
对在光明区举办参与人数超过100人的体育专业论坛、峰会,切实推动体育企业交流、发展的单位,经评审认定,按实际活动经费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事后资助。
对在光明区举办体育产业专业展会的单位,按实际活动经费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事后资助。
对参加国内外体育展会的单位,按参展费用的50%给予资助,国内最高10万元,国外最高2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累计最高100万元。
第五章 激发体育消费产业活力
第十一条 支持体育新业态项目落地。对于水上运动、户外露营、体育电竞、休闲健身等领域的示范引领作用强、业态功能完善、辐射效益良好、促进消费升级的项目,经评审认定,按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建设扶持。
第十一条 每年向市民发放250万元的体育消费券,激发市民体育消费需求,提高体育场地设施运营管理水平。
第六章 鼓励体育“+”产业融合
第十三条 鼓励相关企业开发、设计智慧体育产品及平台。企业研发智能类、科技类产品及平台,对体育场所智能化管理及服务有显著提升效果的,经评审认定,给予不超过投资总额50%的资金扶持,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体育和文旅融合发展。对获评中国体育旅游精品项目(景区、目的地、线路、赛事)和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措施与光明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
第十六条 本措施的资助与奖励资金在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本措施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由深圳市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