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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11-0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海内外优秀高层次医学团队来光明区发展,全面提升我区卫生健康服务水平,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疗卫生三名工程”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14〕99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健规〔2019〕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医学团队(以下简称团队)是指,根据光明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由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规划,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引进的,在国内居于领先水平,能指导和带领我区相应专科提升临床技术水平和学科整体综合实力,为光明区提供高质量医疗技术服务的医学团队。    
第三条  引进团队工作应当遵循立足高端、解决急需、注重实效、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绩效管理。
第二章  团队要求
第四条  光明区引进的高层次医学团队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并且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有明确的主攻方向和发展目标,符合光明区卫生健康发展需要,掌握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或者填补国际、国内空白的核心医疗技术成果,学术水平在本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已取得突出成绩或者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第五条  引进的高层次医学团队学科带头人所在医院(以下简称输出单位)在国家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中满意度评价分数须达到110分及以上(若拟引进团队的诊疗技术或科研能力在国内外处于领先水平,可综合考虑医院满意度情况)。团队分为A、B、C、D四类,其团队学科带头人以及团队所在专科水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A类团队:学科带头人符合我区卫生健康系统特聘岗位A档条件;团队专科排名位于全国前三。
(二)B类团队:学科带头人应当符合我区卫生健康系统特聘岗位A档条件;团队专科为国家重点学科(专科)或排名位于全国前十。
(三)C类团队:学科带头人应当符合我区卫生健康系统特聘岗位B档条件;团队专科为省级重点学科(专科)或排名位于本省前三。    
(四)D类团队:学科带头人应当符合我区卫生健康系统特聘岗位C档条件;团队专科为市级重点学科(专科)或排名位于省内副省级城市前三(限广州、深圳市)。
第六条 团队应当由1名学科带头人、3名以上核心成员和若干名团队成员组成。核心成员是指团队中承担主要临床、教学和科研任务的成员,原则上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团队一半以上的核心成员应当来自于输出单位。
团队成员是指团队中承担部分临床、科研和教学任务或者承担辅助任务的成员,原则上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硕士以上学位,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应占80%以上。团队成员应当均来自于输出单位。
第七条  团队组成人员应当保持稳定,学科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在建设单位工作时间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团队学科带头人每年在引进项目依托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或240个小时。根据实际情况,团队学科带头人利用信息技术远程开展的,与科研教学、人才培养相关,且专门为建设单位服务的视频讲座、病例讨论、查房、手术等工作,可以抵算在建设单位工作时间,但不得超过规定在建设单位工作总时间的30%。
(二)团队每位核心成员每年在建设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或240个小时,团队所有核心成员每年累计在建设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132个工作日)。
第八条  引进团队的建设单位应当为光明区区属公立医疗卫生单位,且应当具备下列保障团队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    
(一)建设单位引进团队的相关科室(以下简称建设专科)的专科基础良好,具备保障团队顺利开展工作的必要设施、设备和人员。
(二)为团队工作配备稳定的配套工作人员,建设专科指定专人对接,负责团队在建设单位的日常事务,并确定一名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的人员作为团队学科带头人助理,统筹协调与团队合作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团队引进
第九条  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需求导向、整体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的原则,发布申报指南,明确高层次医学团队引进方向和范围。
第十条  区属公立医疗卫生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与拟引进的团队带头人商洽并签订合作意向书后,向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申报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光明区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申报书。
2.经拟引进团队学科带头人签名确认,同意与申报单位开展团队合作的意向书。
3.拟引进团队学科排名、被评为市级以上重点学科的证明材料。
4.拟引进团队学科带头人符合我区卫生健康系统特聘岗位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能够证明团队学科带头人具备同等水平的相关材料。    
5.拟引进团队成员间的合作经历证明材料,以及成员相关的学术荣誉证书、学会任职证明、专利证书、奖励证书,发表的代表性论著、论文的首页和摘要(外文须提供中文翻译),主持或者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等复印件。
6.输出单位在国家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中的满意度评价情况。
7.申报指南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申报单位以及拟合作团队的学科带头人、学科排名、学科级别、人员组成等是否符合条件。申报团队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后,对申报团队进行初审,根据光明区医学学科发展规划和发展状况、本年度拟引进团队计划和数量、必要性和重要性、申报单位及建设专科情况、团队与建设专科学科发展相关性等,遴选切合光明区医学学科发展的拟引进团队进入复审答辩。
第十三条  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要求开展复审答辩:
(一)组建复审专家委员会。按照不同学科设立若干专家组,每个专家组由7位以上市内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原则上不少于
2名省级医学学术团体副主委以上专家。
(二)采取会议形式集中评审。由拟引进团队学科带头人陈述团队基本情况、合作目标、合作计划及学科重点发展方向、团队人员来建设单位工作时间及形式等;由建设专科科主任陈述建设专科成员梯队、临床科研、公共卫生等业务能力水平、合作意向书以及建设单位对合作项目的支持保障等。复审专家组对团队合作等相关情况进行提问,由拟引进团队学科带头人、建设专科科主任回答。    
(三)复审专家组根据拟引进团队特点和评审情况,认为需要现场复核有关情况的,可以增加现场考察环节。
(四)复审专家组各位专家根据集中评审和现场考察情况,现场独立评分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复审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结合我区医学学科发展规划、医疗资源结构布局和群众健康需求以及当年团队补助资金预算安排等,确定拟合作团队,并发布预立项通知。
第十五条  收到预立项通知的申报单位应当与拟引进团队带头人以及输出单位商议,细化合作事项,明确合作目标、绩效目标、工作任务、实施路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形成团队《项目任务书》并报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审核合格的,确定为引进团队,并正式立项。
第四章     团队管理
第十六条  团队合作实行合同制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与引进团队正式立项1个月内,与输出单位签订为期5年的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团队工作周期目标及年度目标任务、工作绩效、团队成员清单及待遇、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并报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明确负责团队合作项目的分管领导和职能管理部门,配备相应人数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团队合作项目的各项具体工作,并为团队提供基础支撑和保障平台、配套工作条件,合理确定引进人才的薪酬待遇,落实团队人员的工作岗位及相关待遇,建立团队建设绩效管理制度等。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与工作职责要求相统一的分配激励机制,建立合理的绩效及奖惩制度,提高各建设专科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合作效率。
第十八条  在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期内,团队学科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确有特殊事由需要更换的,由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具体指导意见,明确相关流程及所需材料。
第十九条  在团队和建设单位合作期内,因客观原因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合作的,经建设单位与输出单位以及团队带头人协商一致后,向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终止项目的申请。经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双方终止合作项目。
因建设单位人员原因导致项目终止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五章 团队建设任务
第二十条  合作模式
(一)完善学科建设规划。由团队带头人指导建设专科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制度规范、亚专科设置、科研创新、技术突破等方面建设,优化学科发展基本条件。    
(二)建设专科联合病房。在建设专科病区建设相应病种特色联合病房,由团队专家整体带教,建设专科遴选专职医护人员负责日常管理。
(三)培育专科人才。1.建设专科委派学科骨干、住院医师到输出单位相关科室进修学习。建设单位骨干医护、住院医师到输出单位进修学习年度时长不少于180个工作日(含累计)、联合团队专家每月带教查房次数不少于2次、每月举办学术讲座至少1次。建设专科依托输出单位的科教能力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优势,推动专科成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协同单位。2.定期“三巡”,一是巡诊。邀请团队副高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到建设专科进行坐诊、会诊、技术指导等;二是巡讲。联合团队组织学术专题讲座、教学查房、示教;三是巡查。联合团队开展建设专科科室管理、规范化诊疗、质量控制等方面专项检查。
(四)建立双向互动渠道。1.相互兼职。引进团队委派副高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到建设专科挂职名誉科室主任,负责专科建设事宜;建设专科委派副高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团队带头人所在科室科主任助理,学习学科管理和专科关键技术。2.双向转诊。团队与建设专科通过专科协作关系,建立双向联动机制,设置绿色转诊通道。
第二十一条  合作目标
1.提升建设专科医疗服务能力。建设专科经周期建设后实现学科病例组合指数(CMI=Σ(DRG的权重×该服务提供单位DRG的病例数)/Σ该服务提供单位DRG的病例数)较合作前提升20%以上。对于开展手术的学科,其微创手术占比达到20%以上,四级手术占比较合作前提升20%以上。    
2.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建设专科与团队每年共同合作2项以上新技术新项目(其中至少1项为国内先进水平),并能由建设专科骨干成员独立操作完成。
3.开展科研与应用研究。建设专科与团队共同申报国家级/省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开展多中心临床研究项目、重点疾病人群队列研究项目、公共卫生应用研究项目,提升医学科技创新能力。
4.提升学科影响力。建设专科联合团队每年向全区开展1-2项经验证成熟的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应用培训;每年要筛选至少1-2项适宜技术,对全区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开展培训及推广;每年至少联合组织1次辐射全市的学术会议,鼓励举办面向国际、全国或全省的学术会议。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光明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团队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团队专项资金包括对建设单位的团队补助和输出单位的技术支持费。团队专项资金纳入建设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保障。5年建设周期拟引进不少于10个高层次医学团队,周期引进团队专项资金总额约80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团队总补助标准如下:
1.引进A类团队,给予总额最高1000万元的团队补助。
2.引进B类团队,给予总额最高800万元的团队补助。    
3.引进C类团队,给予总额最高600万元的团队补助。
4.引进D类团队,给予总额最高400万元的团队补助。
第二十四条  输出单位的技术支持费标准如下:
(一)团队有3名以上核心成员来自输出单位的,按照A、B、C、D四类团队层次,分别给予输出单位250万元、175万元、125万元、100万元的技术支持费。
(二)团队有2名核心成员来自输出单位的,按照A、B、C、D四类团队层次,分别给予输出单位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75万元的技术支持费。
第二十五条  团队补助在建设单位和团队合作期内实行规模总控管理,纳入建设单位部门预算管理。合作第一年安排团队补助总额10%;合作的第二年至第五年,每年安排团队补助总额20%;预留团队补助总额的10%作为绩效保证金,待合作期满且验收合格后予以使用,用于原建设专科发展建设。
第二十六条  技术支持费在合作的第二年,由建设单位向输出单位一次性支付总额的70%;其余30%的技术支持费,待团队合作期满且项目验收合格后,再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输出单位。
第二十七条  团队专项资金中由财政列支部分属于公共预算中的“一般性经费拨款”,由建设单位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编报。
财政补助由建设单位统筹用于团队合作及建设专科学科发展等工作开支,主要包括: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或租赁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不得用于基建,不得用于“三公经费”支出,用于差旅、会议、培训等各项严控类支出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单个设备不超过20万,设备类购置支出累计不超过团队补助总金额10%。如设备类购置支出需突破上述比例,由建设专科带头人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领导班子会同意,可适当突破,突破比例不超过团队补助总金额20%。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是管理和使用团队补助的主体,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确保每个团队单独建帐,确保专款专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事项,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使用团队补助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光明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照国家、深圳市及光明区有关规定以及双方约定执行。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团队工作开展需要,建立本单位(一类公益性事业单位除外)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的常态投入机制,落实配套资金,作为团队补助经费的补充,进一步支持和保障团队合作的开展。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引进团队的学科带头人在合作期间符合上一级别团队学科带头人标准的,建设单位可向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调整团队类别的申请。    
经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调整为对应高层次医学团队。从该团队类别调整的第二年起,剩余年度的团队补助和绩效保证金调整为对应团队标准,但技术支持费标准不变。
第三十二条  在合作期内,因输出单位或者团队核心成员变更等原因,需要变更拨付技术支持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原输出单位、新输出单位以及团队带头人协商一致后,建设单位向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技术支持费拨付变更申请。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根据财务相关规定,予以变更,并正式发文通知相关财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团队补助资金的,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管理职责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建设单位弄虚作假或者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合作项目,取消其今后5年内申请引进团队的资格,同时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高层次医学团队绩效考核办法,对团队的工作绩效开展年度评价和期满验收。
第三十五条  每年组织开展全区已引进团队的绩效评价工作。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合作协议、建设专科学科建设目标、人才培养、合作目标任务等开展落实情况,以及团队学科带头人和核心成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成效等。    
年度工作绩效评估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评估结果为“A”等级的,予以通报表扬;
评估结果为“B”等级的,予以勉励,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限时整改;
评估结果为“C”等级的,予以警告,停止安排其下一年度的团队补助预算,责令限期整改并提交专项整改报告;按照要求整改并再次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编报,使用团队补助。连续两年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为“C”等级的,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终止项目,并终止剩余团队专项经费。
第三十六条  项目合作期满后,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建设单位的项目完成情况、团队合作绩效、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放绩效保证金及剩余30%的技术支持费;验收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发放绩效保证金及剩余30%的技术支持费。
项目期满验收不合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合作期满验收合格,学科建设成效显著,符合光明区医学学科发展规划且双方仍有合作意愿,建设单位可重新申报该合作团队。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与团队终止项目合作或者被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终止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团队专项资金,办理合作终止手续,并妥善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等。    
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团队补助的清算,将团队补助的已使用情况、已产生效益等书面报送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需要拨付或者退回技术支持费的,建设单位和团队双方协商一致后,建设单位将处理意见报光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