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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11-2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抓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机遇,进一步优化我区文化产业发展环境,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光明区辖区内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及相关产业的企业、社会组织。
第二章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第三条 对首次获评为“深圳文化企业100强”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四条 对上年度获评为深圳市优秀新型文化业态单位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上年度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出口重点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上年度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对首次纳入光明区规模以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统计的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三章 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第八条 支持文化产业集聚发展,鼓励创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相关扶持措施参照《深圳市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支持文化市场拓展
第九条 支持参加国内外重要文旅展会。对参加国内外重要文旅展会的单位,按实际参展费用50%给予资助。国内展会每项最高资助10万元,国外展会每项最高资助2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累计资助最高1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参与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以下简称文博会)。举办经文博会组委会办公室认定的分会场、配套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5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资助。对于获评为市优秀分会场的单位,按照深圳市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举办特色文化产业活动。在光明区主办或承办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力的音乐节、艺术节、博览会、交易会、展览、演出、赛事、评选、论坛、峰会等文化活动项目,经评审认定,按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250万元,已享受其他财政补贴的,给予差额补贴。
第五章 支持实体书店发展
第十二条 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实体书店。对在光明区内运营满1年、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含)以上的实体书店,给予每月每平方米40元、每年最高100万元的房租补贴。每家书店最多支持三年。
第六章 支持艺术品行业发展
第十三条 支持艺术品拍卖场所建设。对上一年度建设经区政府认可的艺术品拍卖场所,按照其租金、装修费用及设备购置费等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四条 支持艺术品线上交易平台建设。对上一年度建成,且经备案的网上艺术品交易平台,给予其租金、装修费用、设备购置费用等实际投入的30%,一般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十五条 支持艺术品拍卖活动举办。对市内外拍卖机构在光明举办经备案的艺术品拍卖活动,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七章 支持数字文化产业发展
第十六条 支持数字文化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开发无人智能游览、沉浸式、数字展陈、网络演艺及其他可视化、互动式、智能化、线上线下等软件解决方案,开展技术服务。对上年度纳统营业收入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其上年度对应业务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数字文化装备创新。鼓励企业应用物联网、车联网、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AR、VR、5G+4K/8K超高清等技术,研发制造娱乐VR终端、可穿戴设备、内容采集制作与传输设备、智能终端、超高清视频显示等新型数字文化装备产品,创新成果实现产业化,对上年度纳统营业收入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100万元。
第十八条 支持优秀文化资源数字化转化与开发。对经授权将本区文化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馆藏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文艺创作和文创设计,开发具有鲜明区域特点和民族特色的数字文化产品,且上年度纳统营业收入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50万元。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措施与光明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
第二十条 本措施的资助与奖励资金在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深圳市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