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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4-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抓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机遇,进一步优化我区文化产业发展环境,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光明区辖区内依法经营并从事文化及相关产业(属统计部门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市场主体、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第二章 做大做强文化企业
第三条 对首次纳入光明区规模以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统计范围的文化、娱乐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四条 对首次获评为“深圳文化企业100强”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首次获评为深圳市优秀新型文化业态单位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三章 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第六条 支持文化产业载体建设。加快推进产业特色突出、配套完备的高水平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七条 鼓励园区积极引进优质企业。大力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引进符合园区定位的上下游企业,首次纳入光明区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统计范围的企业每增加1家,奖励2万元;年收入超亿元文化企业每增加1家,奖励20万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文化企业每增加1家,奖励30万元。每家园区运营单位每年累计最高100万元。
第八条 引导文化产业集聚发展。对于入驻经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的文化企业或社会组织,给予不超过年租金50%、每年最高30万元的房租补贴,每家单位最多支持3年。各级租金补贴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租金总额。
第四章 鼓励展会活动参与
第九条 支持参加国内外重要文化产业专业展会。对参加国内外重要文化产业专业展会的单位,按审计认定支出的50%给予资助。国内展会每项最高资助10万元,国外展会每项最高资助2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累计资助最高30万元。
第十条 鼓励举办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以下简称文博会)活动。举办经认定的文博会分会场、配套文化活动,按审计认定支出的50%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对于获评为市优秀分会场的单位,按照深圳市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
第五章 支持新型文化消费业发展
第十一条 支持社会力量建设阅读空间。对在光明区内运营满1年、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实体书店,给予不超过年租金50%、每年最高30万元的房租补贴,每家书店最多支持三年。
第十二条 支持举办文化产业及演出活动。
(一)支持举办特色文化产业活动。在光明区主办或承办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力的音乐节、虚拟演唱会、艺术节、博览会等文化活动项目,经评审认定,按审计认定支出的30%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250万元。
(二)支持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对举办单场售票500张以上,且票房收入纳入地方国民经济统计的,按照上年度在光明区举办演出场次及规模予以资助。单场演出售票500-999张的,每场最高资助1万元;单场演出售票1000张以上的,每场最高资助2万元。同一主办单位每年获得资助上限为30万元。
第十三条 打造多元演艺空间。鼓励传统剧场、主题公园、园区街区、文化文物单位、商业综合体等活化空间利用、丰富演出业态,发展体验式、互动式、沉浸式演艺项目,打造文化旅游深度融合的创新性驻场演出或体验场景,对首次认定为“深圳市演艺新空间”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上年度演出及活动场次50场以上,且每场售票100张以上的新型演艺空间,按照实际场次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第六章 支持数字文化产业发展
第十四条 支持数字文化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开发无人智能游览、沉浸式、数字展陈、网络演艺及其他可视化、互动式、智能化、线上线下等软件解决方案,开展技术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其上年度对应业务收入的5%,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支持数字文化装备创新。鼓励企业应用物联网、车联网、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AR、VR、5G+4K/8K超高清等技术,研发制造娱乐VR终端、可穿戴设备、内容采集制作与传输设备、智能终端、超高清视频显示等新型数字文化装备产品,创新成果实现产业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审计认定研发投入的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光明区文化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本措施所称“以上”“不超过”“最多”“最高”“最高不超过”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措施与光明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已享受区政府专项支持的项目,不再纳入本措施资助范围。
第十九条 本措施涉及的租金补贴,租用场地双方具有母子公司等关联关系情形的,不纳入本措施资助范围。申请园区招商奖励的运营单位不受《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条件限制。
第二十条 本措施涉及政策资金纳入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政策资金年度预算,受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在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自 XXXX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由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操作规程。
对在《深圳市光明区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系列政策》(深光府规〔2021〕7号)失效之日(2024年5月7日)起,至本措施生效前发生的项目,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可以参照本措施进行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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