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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支持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2-03-2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支持光明区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根据《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21〕5号)等规定,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光明区总部企业,是指经光明区认定,在光明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将总部职能机构和核心运营机构设在光明区,行使投资控股、经营决策、组织管理、研究开发、财务结算等总部管理职能的企业。

第三条【领导机构】成立光明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长担任组长,分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人力资源局、区住房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及区总部企业的认定、扶持措施落实、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基本条件】企业申请光明区总部企业认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市、区产业发展导向;

(二)注册登记地、税务登记地均在光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总部职能机构和核心运营机构设在光明区,行使投资控股、经营决策、组织管理等总部管理职能。

第五条【认定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光明区总部企业:

(一)“世界500强”企业或其在光明区设立的中国区及以上地区总部或功能总部企业,以及“中国500强”企业。

(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或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三)近三年被列入深圳市总部企业目录的光明区企业。

(四)在光明区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上年度纳入区统计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上年度财力贡献4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年度财力贡献是指企业在光明区所缴纳的各项税费总额。

(五)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上年度纳入区统计的产值规模5亿元以上且上年度财力贡献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年度财力贡献是指企业在光明区所缴纳的各项税费总额。

企业符合以上条件之一,但属于区总部企业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不得再申请区总部企业认定。

第六条【认定程序】区总部企业认定采取集中受理、集中评审、集中认定方式,每年组织认定一次。认定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时间等事项。

(二)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申请材料。

(三)受理申请。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齐的材料。

(四)审核审批。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或对申请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区统计、税务、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配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有关事项。审核后形成初步名单, 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会议审议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五)公示。经审定的区总部企业名单在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异议情况进行处理;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无法处理的异议,上报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议处理。

(六)纳入名录与授证。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光明区总部企业名录,并在区政府网站公开,供社会各界查询。经认定的区总部企业,授予《光明区总部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七条【驳回申请】经审核,申请单位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未在规定的申请时间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单位驳回事由。

第八条【资质复审与动态调整】实施总部企业复审和动态调整机制,对已认定的区总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复审程序与认定程序相同。首次认定满三年后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复审,通过复审的企业,纳入“光明区常青藤总部企业”名录;“光明区常青藤总部企业”每两年复审一次。未通过复审的企业,调出区总部企业名录,3年内不得申请复审,3年后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请复审。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九条【总部企业认定奖励】未在光明区享受过招商引资落户奖励,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五)项条件认定的区总部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在光明区享受过落户奖励的企业,按照本办法认为区总部企业的,不再给予总部企业认定奖励。

第十条【租赁产业用房支持】在光明区无自有产业用地的区总部企业,在光明区租赁自用产业用房(含厂房、研发办公用房、仓储物流用房、办公楼宇)的,从认定次年起连续3年给予租赁产业用房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在区内租赁自用产业用房租金总额的40%,每年最高补贴500万元。

在光明区拥有自有产业用地用房但不能满足生产经营需求,或在光明区内自有产业用地处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建设期内,需在光明区内租赁产业用房的区总部企业,从认定次年起连续3年给予租赁产业用房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在区内租赁自用产业用房租金总额的20%,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

企业租赁创新型产业用房等实行租金优惠价的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扣减相应的租金补贴面积。母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租赁产业用房的,不给予租金补贴。区总部企业按照《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21〕5号)已享受市级租金补助的,区级租金补贴需扣减相应金额。区总部企业享受本项期间,所租赁的产业用房不得对外转租或出借他人使用,否则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第十一条【总部企业用地支持】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项条件认定的区总部企业,且符合光明区重点产业用地项目遴选要求的,优先纳入区重点产业用地项目遴选。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四)至(五)项条件认定的区总部企业,且符合光明区联合申请产业用地支持条件的,优先纳入联合申请产业用地联合体。

第十二条【总部企业增长贡献奖励】对上一年度纳入光明区统计的产值(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0%的区总部企业,按照其上年度财力贡献的2%、最高500万元给予奖励。上年度财力贡献是指企业上年度在光明区所缴纳的各项税费总额。

第十三条常青藤总部企业综合奖励】支持总部企业持续将投资控股、经营决策、研究开发、供应链管理、财务管理等核心总部功能扎根在光明区。纳入“光明区常青藤总部企业”且上年度产值、财力贡献均保持正增长的,按照其上年度财力贡献的1%、最高100万元给予奖励。上年度财力贡献是指企业上年度在光明区所缴纳的各项税费总额。

第十四条【总部企业人才支持】区总部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管等高级管理人才,年度薪金所得税达20万元以上的,按其上一年度薪金所得税形成财力贡献的2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享受本项支持的人数不超过5人,每家企业享受3个年度的支持。

第十五条【限制性情况】以上各项支持措施,同一家区总部企业符合多项支持措施的,可同时享受支持。“总部企业认定奖励”、“租赁产业用房支持”、“总部企业人才支持”,每家区总部企业只能享受一次。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支持资金兑现】本办法的支持资金在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执行《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受理总部企业各项资助资金申请,按照区经发资金审批程序开展审核、报批、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十七条【监督管理】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支持总部企业发展的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区纪委(监察)、财政、统计、税务、审计等职能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处理有关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企业责任】企业在申请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资助中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违规使用资助资金等情况的,取消区总部企业资格,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区财政局追回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绩效评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开展总部经济扶持资金绩效评估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资助额度限制】“总部企业人才支持”外,申请单位申请本办法的各项支持资金额度受其上一年度形成区级地方财力贡献总额的限制。区级地方财力贡献是指企业所缴纳的各项税费留成在光明区的部分。

第二十一条【有关定义】本办法中有关数据“以上”“不超过”“最高”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世界500强”是指企业申请认定时入选最新一期“世界500强”,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为准;“中国500强”是指企业申请认定时入选最新一期“中国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公布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实施与效力】本办法202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区政府于本办法实施以前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或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与《光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第二十三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来源: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系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