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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法律服务业发展项目申请指南
发布时间:2025-10-1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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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提升福田区法律服务业的高质量发展,促进法律服务业提质增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服务工作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决定》《法治深圳建设规划(2021-2025年)》等规定,结合《广东省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2025年行动计划》《深圳市律师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年-2035年)》(2021年修订版)等文件精神及辖区法律服务业的实际情况与财政保障能力,特制定本措施。
二、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符合政策支持条件,在福田区实际经营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聘用的法律服务相关工作者、法律专业楼宇或园区运营主体。本措施所指的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国际法律组织、仲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法律查明机构、商事调解组织、为法律服务业提供法律科技服务的机构、为法律服务业提供专业媒体宣传服务的机构、国际法律评级机构、法律相关社会团体。
三、支持项目和申请材料
(一)投资发展支持
项目说明: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发挥作用,对促进要素集聚、推动行业协同、提升竞争能级、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法律服务业生态等方面成效显著的项目,经审核后,给予一般不超过300万元的支持。
申请条件:在福田区实际运营,即具备固定办公场地、全职团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在福田区实际运营的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驻华或驻内地代表机构。
2.在福田区实际运营的境外其他律师事务所驻华或驻内地代表机构。
3.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或规模律师事务所,与境内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以司法部评选结果为准)在福田区实际合作运营的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
4.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或规模律师事务所,与境内非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在福田区实际合作运营的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
5.本条第3、4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在福田区实际合作运营的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
6.对获评过“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以司法部最新评选结果为准)及最近两个年度年营业收入均达1亿元(含)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总所,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总所在福田区实际运营的分所。
7.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通过,仲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法律查明机构、商事调解组织、为法律服务业提供法律科技服务的机构、为法律服务业提供专业媒体宣传服务的机构、国际法律评级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
8.“支持标准”中第1-5项所指的“重大项目”,需满足以下至少一项:
(1)标的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
(2)入选省级以上典型案例。
9.同一机构符合多项支持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以首次申报类型为准,三年内不得变更。
10.申请人需符合首年支持申请条件,其余年份支持的需同时满足对应年度的全部支持条件,方可于当年提交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将发放相应年度的资金。若申请人在首年之后的任一年度未满足支持条件,则仅取消该年度的资金申请资格,后续年度的申请时间节点不变。
11.申请主体未曾获得在市、区同类政策支持,首次申请即按“首年支持”标准核定执行。
申请日期:本项目常年受理
(二)产业空间支持
1.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支持
项目说明:对入驻福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且符合当年租金优惠政策支持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租赁期内的平均租金价格原则上为参考价格或评估价格的30%-70%。
申请条件:
(1)符合福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政策规定,入驻福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法律服务机构,原则上按照《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府办规〔2021〕1号)《福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福发改规〔2025〕2号)及后续有效的管理办法执行。
(2)市区专注前沿法律领域研究与创新,并形成广泛推广价值研究成果的法律科研机构或创新平台。
(3)在福田区实际运营的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驻华或驻内地代表机构。
(4)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或规模律师事务所,与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以司法部评选结果为准)在福田区实际合作运营的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650万元,且香港律师、澳门律师达3人以上(含3人)。
(5)境内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在福田区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执业人数达到100人(含)以上。
(6)境内律师事务所、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为法律服务业提供法律科技服务的机构,符合以下情形的,租赁期内实行承诺制,需承诺未来一年(以实际租赁创新型产业用房之日为起始时间)达到支持标准条件,若未达标,自次年起不再享受租金支持,按市场评估价支付租金。
①在福田区实际运营不满一年,且具有显著的行业影响力或在关键业务领域取得突出成就的境内律师事务所,承诺未来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
②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或规模律师事务所与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在福田区实际合作运营不满一年的的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承诺未来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00万元,且香港律师、澳门律师达3人以上(含3人)。
③为法律服务业提供法律科技服务的机构,在福田区实际运营不满一年,且符合对福田区未来三年经济增长贡献大、发展潜力大等标准的,承诺未来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或研发投入不低于500万元。
(7)获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以司法部评选结果为准)的律师事务所在福田区实际运营的分所。
(8)此项目不得与“社会产业空间协同支持”在同一年度同时享受,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9)法律服务机构租用福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首次租赁期不超过五年。
(10)入驻的法律服务机构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递交续租申请的,经审核后可办理续租,续租期限不超过五年。租金支持标准按照《福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福发改规〔2025〕2号)及相关工作指引执行。
申请材料:创新型产业用房通过“深圳市产业用地用房供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发布租售公告的,申请主体应通过服务平台提交申请材料,下列配置流程原则上通过服务平台进行:
(1)租售通告;
(2)用房申请;
(3)资质审查结果的公示与公布;
(4)租售结果的公示与公布;
(5)续、退、换、扩租的公示与公布。
申请日期:本项目常年受理
2.社会产业空间协同支持
项目说明:对法律服务机构租赁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经专项审计后,年度支持总额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申请条件:
(1)租用的为福田区非创新型产业用房及其集团内母子公司或关联企业物业。
(2)在福田区实际运营的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驻华或驻内地代表机构。
(3)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或规模律师事务所,与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以司法部评选结果为准)在福田区实际合作运营的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①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650万元,且香港律师、澳门律师达3人以上(含3人);②在福田区实际运营不满一年的,承诺租赁期内第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00万元,且香港律师、澳门律师达3人(含)以上。
(4)境内法律服务机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500万元(需与统计口径或财务审计报告保持一致),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
(5)申请办公用房属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且仅可选择一处申请(仅同一地址同栋楼宇可视为一处办公用房)。
(6)法律服务机构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租金投入仅包括自用办公用房租金,不包含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其他租金以外费用。
(7)按机构实际支付租金进行支持,若支付租金与合同约定金额不一致,需提供补充协议等佐证材料说明情况,无法说明的不予支持。
(8)法律服务机构申请社会物业租金支持的,原则上政策支持不超过三年。
(9)此项目不得与“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支持”在同一年度同时享受。
申请日期:本项目每年受理一次
3.法律服务业楼宇(园区)支持
项目说明:支持引进和集聚福田区法律服务机构,打造法律服务业专业楼宇或园区,构建优质法律服务业集聚发展生态。对于满足专业楼宇或园区认定标准的,经审核后,予以正式认定。经审核后的法律服务业楼宇或园区,专业楼宇或园区运营主体可于认定当年申请3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支持。自完成法律服务业楼宇或园区认定的次年起,经审核后,专业楼宇或园区运营主体可申请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运营支持。
(1)认定支持
项目说明:经审核后的法律服务业楼宇或园区,专业楼宇或园区运营主体可于认定当年申请3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支持。
申请条件:有打造法律服务业专业楼宇意向的运营机构可与福田区司法局对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申请认定为法律服务业专业楼宇:
①楼宇可合作认定的办公面积不低于20000㎡。
②运营机构需具备专业的招商、运营、物业管理服务团队,可为入驻企业(或机构)提供金融、管理、商务、市场等方面的服务,向入驻企业(或机构)开放提供会议室、会客室、培训教室等公共空间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③楼宇运营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提供配套服务方案和优惠租金方案,并安排专人对接区政府主管部门。
④经认定为福田区法律服务业专业楼宇或园区的社会物业,经认定后,入驻的法律服务机构租赁面积总和应达到该专业楼宇认定合作面积60%(含)以上。
申请日期:本项目每年受理一次
(2)运营支持
项目说明:自完成法律服务业楼宇或园区认定的次年起,经审核后,专业楼宇或园区运营主体可申请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运营支持。
申请条件:
①法律服务业专业楼宇或园区入驻的法律服务机构租赁面积总和达到该专业楼宇认定合作面积60%(含)以上。
②法律服务业专业楼宇或园区入驻的法律服务机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同比正增长。
③原则上政策支持不超过三年。
申请日期:本项目每年受理一次
(三)高质量发展支持
1.核心竞争力支持
项目说明:根据上一年度营收发展排名,经审核后,对有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申请条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3亿元(含)以上,且实际执业律师人数达到100人(含)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
申请日期:本项目每年受理一次
2.对外发展支持
项目说明:对在福田区实际经营的律师事务所总所在上一年度设立分所的,经审核后,同一律所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
申请条件:
(1)2024年1月1日后对外开设分所且实际运营1年以上的。
(2)已在世界主要经济体所在国和地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香港、澳门设立设立直营机构,在国内其他地级市以上城市或者西部等无律师区县等区域设立分所。
申请日期:本项目每年受理一次
(四)涉外涉港澳发展支持
1.机构发展支持
项目说明:对聘用粤港澳大湾区律师人数达到5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按所聘粤港澳大湾区律师上一年度在该所开展跨境法律服务业务产生的总收入的10%给予支持,但每家律所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累计享受支持期限不超过2年。
申请条件:
(1)截至申报公告发布之日,法律服务机构已聘用涉外涉港澳法律服务人员,且其已实际开展涉外法律业务。
(2)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并合格(不用参加考核的除外)。
申请日期:本项目每年受理一次
2.专业提升支持
项目说明:鼓励法律服务机构组织开展或参加国际仲裁、国际商事、涉外法律服务等重点领域专题培训项目。培训项目经专项审计并审核后,给予每个项目费用的50%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申请条件:在2024年1月1日后开展的培训项目,需经专项审计,并按专项审计金额的50%,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
申请日期:本项目每年受理一次
(五)法律科技应用支持
项目说明:鼓励为法律服务业提供法律科技服务的机构开展法律科技研发应用项目。对在实验性场景应用、服务场景应用、产品开发等方面取得市场认可成果的项目,经审核后,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每家机构年度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申请条件:
1.具备法律科技研发团队或与科技企业合作的证明(如合作协议、技术团队资质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或研发计划书(需明确研发目标、技术路线、实施计划等)。
2.项目已进入试点应用阶段(项目不包含OA智慧管理等内部管理系统),并通过服务用户数量、合作机构应用证明、市场营收数据等方式取得市场认可。
申请日期:本项目每年受理一次
(六)专业与获奖支持
1.争先创优支持
项目说明:对获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经审核后,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获评“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经审核后,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于同时获得上述荣誉的律师事务所,按照“就高不重复”支持原则,仅给予一次支持。本措施出台前已享受过同类政策支持的,不再予以支持。
申请条件:
(1)获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以司法部评选结果为准)。
(2)获评“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以广东省律师协会评选结果为准,含分所)。
(3)就相同奖项已经享受区政策支持过的,不再重复享受。
申请日期:本项目每年受理一次
2.重点领域成果支持
项目说明:对在优化营商环境、涉外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保护、新兴产业发展等重点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法律服务机构,其法律服务成果获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表彰并推广的,经审核后,给予每个项目最高10万元奖励。每家机构年度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法律服务成果只能由一个主体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
申请条件:
(1)法律服务成果是指获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表彰并推广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服务产品、指导案例、优秀案例等。
(2)同一法律服务成果只能由一个主体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
申请日期:本项目每年受理一次
(七)其他支持
项目说明:法律服务机构及相关个人可依据福田区现行有效的人才支持政策、住房保障政策等规定申请对应的配套支持。
申请条件:法律服务机构及相关个人可依据福田区现行有效的人才支持政策、住房保障政策等规定申请对应的配套支持。
(八)限制和除外情形
1.第二条产业空间支持项目在同一年度不得同时享受。获得产业空间支持的法律服务机构,在享受政策支持期间不得有擅自转租、分租、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租赁合同约定使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行为。对法律服务机构所获产业空间支持的管理和限制,原则上按照《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府办规〔2021〕1号)《福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福发改规〔2025〕2号)及后续有效的管理办法执行。
2.每家法律服务机构每年度享受本措施各项支持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3.若同一项目已获得区政府其他政策支持,则本措施不再重复支持。
4.本措施支持资金规模受产业资金年度预算总额限制。
5.获得本措施中各项支持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个人,按要求签署相关书面监管协议。
四、申请流程
第一步:登录“福田区企业服务平台”网站,点击“项目申报”进行相关项目的申报。
第二步:按照本《申请指南》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完成材料的扫描上传(文档总量控制在20M以内)。电子文档的命名与材料名称保持一致。
第三步:在线打印《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等信息表格及提供《申请指南》所列的材料,将纸质材料(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一份),递交到“福田区政务服务大厅”指定窗口,受理部门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核。
申报材料中的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合订成册后必须盖骑缝章。材料装订顺序按本《申请指南》的表格序号排列,材料厚度较小可采用竖排左侧两个钉装订,材料厚度较大时采用胶装、线装、打孔装之中一种,不能采用拉杆式包装。未按要求装订的材料不予受理。
五、补充说明
(一)产业主管部门在初审过程中可以采取上门调研和向第三方材料提供方查验真实性等方式进行审核。如发现申请方提供材料不规范或不足以证明有关事实,可要求申请方补充,申请单位应予以配合。
(二)申请本措施中各项支持的机构须承诺合法合规经营,并做出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获得本措施中各项支持的机构的必须承诺将政府支持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支出,不得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等。
(三)依法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属于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机构,不得申请本措施支持。
(四)本申请指南中,如无特别说明,涉及“上一年度”均指项目申请的前一年;涉及数字“以上”的,均视为包含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