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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支持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和资助项目

发布时间:2020-04-2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支持对象

(一)项目单位须是商事登记、税务和统计关系在福田区,或承诺获得我区股权投资和资助资质后将商事登记、税务及统计关系迁入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从事新兴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商事登记和统计税务关系迁入福田区后,方可进行财政股权投资和直接资助的资金拨付,同时企业需承诺在接受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期间不迁出福田区。

(二)符合《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的电子信息、文化创意、“智能+”、“金融+”、“健康+”等新兴产业重点发展领域。

(三)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具备必要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条件。

(四)建设资金落实,企业自有资金、预期股权投资资金(含财政股权投资)、银行贷款之和不低于项目总投资。

(五)项目的财务核算、研发的关键环节须在福田区实施。

(六)符合国家和我市、区产业政策以及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七)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已根据需要取得环评批准文件,落实项目建设场地。

(八)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九)项目单位提交经营指标数据应与报送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二、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措施股权投资和资助项目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经济贡献的限制,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限制。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三、支持项目及支持额度

股权投资和资助支持

股权投资和资助资金分为财政股权投资资金和直接资助资金两部分,单个项目合计不超过2000万元。其中:

财政股权投资资金原则上为合作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额单笔投资的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财政股权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直接资助资金根据评审服务机构对项目综合评估结果确定,评审结果为通过的,按照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且不超过财政股权投资金额;评审结果为不通过的,不予直接资助。直接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申报项目建设投资,不得用于其他费用支出。

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统计关系在福田区,且已经获得合作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

市区联动支持

经受理部门申请并报区产业发展联席会批准,对市产业主管部门按股权投资和资助方式扶持的区外企业,如将商事登记、税务和统计关系迁入我区并承诺五年内不做出变更的,按市直接资助额度的30%予以配套,配套资助额度不超过450万元,并不再享受股权投资和招商引资政策支持。

申报条件:已经获得深圳市股权投资和资助的区外企业,且将工商注册地、税务、统计关系迁至福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