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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鹏新区“鹏程计划”高层次文化人才及团队引进培育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2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根据《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发〔2016〕9 号)、《中共深圳市大鹏新区工作委员会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鹏新区“鹏程计划”人才优先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鹏发〔2016〕10 号)等文件精神,为打造大鹏人才高地,发挥文化人才的示范引领作用,推进大鹏新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繁荣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引进培育原则】高层次文化人才和团队的引进培育坚持全职引进和柔性引进相结合,个人引进和团队引进相结合,对人才的跟踪服务与科学考核相结合,引进与培育相结合的原则。
在整体推进文化建设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引进培育人才和团队,重点打造一批影响力大、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品牌及文艺精品,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经济发展战略转型意义的文化企业、文化产业园区。
第二章 扶持范围、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扶持范围】本办法所扶持的文化领域包括:
(一)文学类。包括具有较高文化价值和学术价值的文学创作项目。主要指长篇小说、纪实文学、中短篇小说、诗歌、散文专集、文学评论等。
(二)音乐舞蹈类。包括创作、编导、表演具有较高艺术水平的音乐和舞蹈等。
(三)戏剧曲艺类。包括创作、编导、表演具有较高艺术水平的音乐剧、话剧、歌舞剧、曲艺等。
(四)书画摄影类。包括美术、书法、摄影等。
(五)文化技艺类。包括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民俗研究、文献编著、图书馆学研究、公共文化服务研究、文艺理论项目研究等。
(六)文化产业类。包括工艺设计、文化创意、影视制作、演艺、娱乐、文化会展、数字内容和动漫、艺术传媒等。
(七)文化科技类。包括特效制作在内的文化应用类软件开发及硬件研发等。
(八)文化跨界发展类。以文化产业为支撑的投融资平台建设、文化市场集成推广技术研发、文化集成传播平台建设、跨国文化贸易交流机构和组织建设等。
扶持和培育的具体范围可根据新区年度文化工作计划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基本条件】高层次文化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中国,身体健康。
(二)申请人不受国籍和户籍限制,在大鹏新区自主创业或已经与大鹏新区相关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达成工作意向的人员均可申请。
(三)自主创办的单位或所在用人单位须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登记。
(四)依法纳税并缴纳社保(依照相关规定不需要缴纳社保的除外)。
(五)热爱文化事业,德艺双馨,乐于奉献,作风严谨,具有较强责任感、使命感、专业素养和组织领导能力,在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
(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学术记录和恶意欠薪欠款等不良诚信记录;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未曾在申请、享受各级政府扶持中有弄虚作假和严重违规行为;
没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被行政处罚后未满 2 年的情况;最近 3 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海外及港澳台人才应遵守中国法律,没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的情形。
第五条 【高层次文化人才及分类】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文化人才是指在文化领域贡献显著、业绩及专业水准处于领先地位的人才,分为 A 类人才、B 类人才、C 类人才。原则上,A 类人才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B 类人才年龄不超过 55 周岁,C 类人才年龄不超过 45 周岁。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A、B、C 三类人才除符合第四条的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A 类人才
1.近 10 年主创、主编、主导、主演的文艺作品获全国性文艺类评奖金奖,无等级奖项的以专家评审意见为准;获得国际和国外文艺大奖的,以国家政策规定和专家评审组评审意见为准。
2.被评定为文化艺术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相关专业和领域 15 年以上工作经验。国家级项目、工程、课题等负责人优选引进。
3.曾就职于国家级文艺团体、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机构,被正式聘用在编剧、导演、主演、主任编辑、高级记者等岗位 5 年以上,其业绩成果在文化业界具有广泛影响力的。
4.近 10 年,作为制片人、导演等主要负责人通过市场化方式推出 3 部以上在全国院线上映的电影或 1 部票房达 10 亿以上在全国院线上映的电影,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5.在世界和全国著名摄影工作室、主题乐园、文化旅游区、影视工厂、动漫网游公司担任过主创、主要负责人、研发创作核心成员,具有较强独立研发创作能力,并有突出实践成果的。
6.符合最新《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或《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A 类人才认定标准条件而未被认定的人才。
7.经评审通过并认定的全职引进优秀人才团队领衔人(每团队限 1 名)。
8.其他未列举的文化领域 A 类人才认定参照上述标准议定,但不得明显低于上述标准。
(二)B 类人才
1.近 10 年主创、主编、主导、主演的文艺作品获全国性文艺类评奖银奖或省级文艺类评奖金奖,无等级奖项的以专家评审意见为准;获得国际和国外文艺奖项的,以国家政策规定和专家评审组评审意见为准。
2.被评定为文化艺术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相关专业和领域 10 年以上工作经验。省级项目、工程、课题等负责人优选引进。
3.曾就职于省级文艺团体、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机构,被正式聘用在编剧、导演、主演、主任编辑、高级记者等岗位 5 年以上,其业绩成果在文化业界具有广泛影响力的。
4.近 10 年,作为制片人、导演等主要负责人通过市场化方式推出 2 部以上在全国院线上映的电影,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和经济收益的。
5.在世界和全国著名摄影工作室、主题乐园、文化旅游区、影视工厂、动漫网游公司担任过研发创作主创成员或主要演员,具有一定独立研发、创作、表演能力,并有一定实践成果的。
6.符合最新《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地方级领军人才、《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B 类人才认定标准条件而未被认定的人才。
7.其他未列举的文化领域 B 类人才认定参照上述标准议定,但不得明显低于上述标准。
(三)C 类人才
1.全国知名文化学者,且担任过国家部委或省级正式顾问。
2.近 10 年主创、主编、主导、主演的文艺作品获全国性文艺评奖铜奖或省级文艺评奖银奖,无等级奖项的以专家评审意见为准;获得国际和国外文艺奖项的,以国家政策规定和专家评审组评审意见为准。
3.被评定为文化艺术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相关专业和领域 8 年以上工作经验。市级项目、工程、课题等负责人优选引进。
4.被列入我市当年紧缺技能人才;已在新区文化领域有关单
位或社会团体研发、创作出了具有较高水平和本土特色的文艺作品和文化产品,并被专家评审认可的主创、主编、主导和主演。
5.从事文化艺术创作、演出、运营等工作,近 10 年参加国际大型演艺及艺术交流活动并建立合作交流机制,在国内外具有公认影响力。
6.符合最新《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后备级人才、《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C 类人才认定标准条件而未被认定的人才。
7.其他未列举的文化领域 C 类人才认定参照上述标准议定,但不得明显低于上述标准。
第六条 【高层次文化人才团队及分类】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文化人才团队是指由1 名领衔人和至少2名核心成员组成且在文化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的团队,分为项目策划团队、运营管理团队、“互联网+”创新团队、文化名家工作室四类:
(一)项目策划团队。具备创作过世界性或国家级文化艺术大奖优秀作品背景,或具备组织策划并取得行业内公认的一流项目经历(如票房或对市场有重大影响力或在全国排名前列)的团队。
(二)运营管理团队。具有 5 年以上的文化资本市场运营或项目管理经验,或主持过重大文化项目的团队。
(三)“互联网+”创新团队。具有 3 年以上“互联网+”领域成功运作经验,或有文化业界公认的开发创意及项目成果的团队。
(四)文化名家工作室。文化名家工作室必须在新区有固定的场所,常年开展正常稳定的活动;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工作台账完备,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示范性和地域代表性,文化特色鲜明。
第七条 【名家工作室领衔人】文化名家工作室的领衔人除符合第四条的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已享受国务院、广东省、深圳市政府特殊津贴。
2.获得下列荣誉称号之一的: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广东省青年文化英才、广东省基层宣传文化能人、国家或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3.近 10 年获得全国性文艺类和广东省文艺类评奖奖项。
4.具有文化艺术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文化领域类别的国家级社会团体会员资格,其业绩在专业领域内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5.在省内外有较高知名度,文化、技艺某一门类中为代表性人物或有创造性成就者,并得到省内同行专家或社会公认者。
6.长期致力于本土文史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民俗民间文化搜集、整理和研究工作,具有政府权威部门评定的创新性研究成果,对文化建设和文化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第三章 引进模式
第八条 【引进方式】大鹏新区高层次文化人才和团队的引进方式分为全职引进和柔性引进:
(一)全职引进。人才或团队成员与大鹏新区文化领域有关单位或组织签订 5 年以上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引进方式。
(二)柔性引进。按照打破国籍、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因素制约,在不改变和影响人才或团队成员与所属单位人事档案关系的前提下,与大鹏新区文化领域有关单位或组织签订相关服务协议,通过岗位聘用、项目签约和项目合作等方式引进人才或团队。
第九条 【合作方式】引进的文化人才及团队通过下列方式与新区开展合作:
(一)依托文化名人名家的社会影响力和感召力,组织策划重要的国家级、国际性的文化活动。
(二)通过设立文化名家工作室、文化俱乐部、文化主题乐园、文化旅游区、专项研究所以及举办研讨会、主题活动、文产项目等,与相关单位签约合作,开展相关文化活动。
(三)开展或指导新区开展重大题材的文化艺术精品专项或系列创作。
(四)开展高水平文化专题讲座、专题辅导。开展文艺展演、文化示范等活动。
(五)受邀指导、研讨重大文化课题,开展重大文化课题的论证评审、顾问咨询或者专题授课、讲座等。
(六)以项目聘任的形式参与新区重大文化活动。
(七)其他合作方式。
第十条 【引才渠道】大鹏新区高层次文化人才和团队的引进渠道包括:
(一)主动邀约。通过走访各地相关文化机构、文化企业、社会团体、名家工作室等,定向物色人选,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和团队进行访谈并主动邀约。
(二)社会推介。根据全区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重大项目规划和事业发展需要,多渠道向社会宣传新区关于文化人才和团队的引进需求以及培育计划,由社会各界热心人士推荐、引荐。
(三)自荐或个人申请。通过文化名家自荐或文化人才及团队主动申请的方式引进。
(四)配套引进或定向引进。从重点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项目中配套引进或定向引进。
(五)其他。通过其他适宜的渠道灵活引进所需人才和团队。
第四章 扶持标准
第十一条 【全职引进扶持标准】经新区文化部门评审认定的全职引进的人才及人才团队扶持标准如下:
(一)全职引进人才。A 类人才可给予最高 300 万元的奖励扶持,B 类人才可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奖励扶持,C 类人才可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奖励扶持,以上扶持资金在签订合同后按服务年限等额拨付。
(二)全职引进团队。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部门认定的团队,可分别给予最高 500 万元、300 万元、100 万元且不超过上级资助 50%的扶持,并根据项目合作协议期限按年度等额拨付。
全职引进团队的领衔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申报条件的,可同时申请相应层次的人才扶持。
第十二条 【柔性引进扶持标准】经新区文化部门评审认定的柔性引进的人才及人才团队扶持标准如下:
(一)柔性引进人才。A 类人才可给予最高 40 万元的奖励扶持,B 类人才可给予最高 30 万元的奖励扶持,C 类人才可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奖励扶持,以上扶持资金在签订服务协议后按协议规定拨付。
(二)柔性引进团队。对柔性引进的人才团队给予最高 50万元的扶持,并根据项目合作协议期限按协议规定拨付。此外,在服务年限内给予每个正常运作的人才团队每年 10 万元工作经费。人才团队为新区每培养 1 名省级以上、市级、区级(指被认定为新区“鹏程计划”优秀人才)名家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柔性引进团队的领衔人和成员,不得申请本办法的个人扶持。
第十三条 【全职引进提升资助】经新区文化部门评审认定的全职引进的人才和人才团队领衔人,在履约服务期间可申请脱产学习(进修)资助经费、短期研修资助经费以及参加学术会议资助经费。学习培训、学术会议的起止日期应在履约服务期间以内。
(一)脱产学习(进修)资助。是指对申请人脱产(4 个月以上、2 年以下)赴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参加学习(进修)所提供的经费资助。脱产学习(进修)内容应与申请人所从事的核心工作领域紧密相关。资助标准如下:
经新区文化部门批准,A 类人才可获得每学年最高 1.5 万元的资助;B 类人才可获得每学年最高 1.2 万元的资助;C 类人才可获得每学期最高 1 万元的资助。
(二)短期研修资助。是指对申请人短期(20 天以上、不超过 4 个月)赴国内外知名科研机构、学术组织、高等院校进修或开展学术项目合作、担任访问学者的学术交流活动所提供的经费资助。研修活动内容应与申请人所从事的核心工作领域紧密相关。经新区文化部门批准,各类人才的资助标准如下:
A 类人才参加国外短期研修的,可获得每年最高 0.8 万元的资助;参加国内(含港澳台)短期研修的,可获得每年最高 0.4万元的资助。
B 类人才参加国外短期研修的,可获得每年最高 0.6 万元的资助;参加国内(含港澳台)短期研修的,可获得每年最高 0.3万元的资助。
C 类人才参加国外短期研修的,可获得每年最高 0.4 万元的资助;参加国内(含港澳台)短期研修的,可获得每年最高 0.2万元的资助。
(三)参加学术会议资助。是指对申请人应邀参加由国内外知名科研机构、学术组织、高等院校举办或者由政府机构、著名企业举办的本学科、本研究领域的高层次学术会议、培训与交流活动所提供的经费资助。学术会议内容应与申请人所从事的核心工作领域紧密相关。经新区文化部门批准,各类人才的资助标准如下:
A 类人才参加全球性国际学术会议的,可获得每每年最高0.5 万元的资助;参加全国性(含港澳台)学术会议的,可获得每年最高 0.3 万元的资助。
B 类人才参加全球性国际学术会议的,可获得每年最高 0.4万元的资助;参加全国性(含港澳台)学术会议的,可获得每年最高 0.2 万元的资助。
C 类人才参加全球性国际学术会议的,可获得每年最高 0.3万元的资助;参加全国性(含港澳台)学术会议的,可获得每年最高 0.1 万元的资助。
第十四条 【政策待遇】全职引进的文化人才和人才团队领衔人可依据《大鹏新区“鹏程计划”人才优先发展若干措施》享受人才安居、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有关政策待遇。
第十五条 【政策选择】全职引进的人才和人才团队领衔人符合有关条件的,可参加“鹏程杰出人才奖”评选和“鹏程计划”优秀人才认定,对获奖、获认定者,可按规定获得奖励、享受有关政策待遇,但对于脱产学习(进修)资助经费、短期研修资助经费以及参加学术会议资助经费,只可选择享受本办法有关资助,或选择享受新区“鹏程计划”优秀人才有关资助,二者不能兼得。
对已获得“重点引进培养高精尖人才”、“精准引进一流创新科研团队”等新区其他同类型扶持办法给予扶持的高层次文化人才和团队,不再享受本办法政策待遇。
第五章 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申报及评审】大鹏新区文化部门负责“鹏程计划”高层次文化人才及团队扶持资金的申报和评审工作,并对具体的扶持条件、扶持标准、申报流程、评审考核等制定规范性文件。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申报和评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办理。
第十七条 【资金监管机制】建立资金监管机制。高层次文化人才和团队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由新区文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费使用范围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监督和管理。扶持对象应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制定资金使用管理方案,在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范围内安排资金使用,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新区的财务规章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认真开展资金使用自查、自评。
第十八条 【公开监督机制】建立公开监督机制。对新区文化人才引进和培育工作实施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机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引进对象及用人单位应当诚实守信,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与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查。
对利用虚假资料,采取欺骗、隐瞒、造假、贿赂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评选奖项、认定资格和扶持资金的,撤销有关奖项、资格和荣誉称号,取消一切相关待遇;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人才发展资金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取消一切相关扶持。
如扶持资金尚未发放,应终止发放,如已发放,应责令其退还或追缴,并将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5 年内不再受理其各项文化人才扶持政策的申请,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新区文化部门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等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从大鹏新区人才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内,国家、省、市、新区现行政策及新出台政策有与本法同等、相应的扶持措施,按照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对于特别优秀的人才和团队,而本办法无相应资格条件和认定标准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鹏新区文化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之后生效,有效期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