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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鹏新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2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鹏新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和省、市、新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鹏新区人才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人才发展资金),是指根据《大鹏新区党工委、大鹏新区管委会关于实施引进培育中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鹏程计划”的意见》(深鹏工委〔2012〕18 号)要求,大鹏新区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中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引进、培养、资助、激励和管理服务的资金。
第三条 人才发展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新区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坚持公正透明、注重效益、科学管理的原则。人才发展资金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在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新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才发展资金的计划安排、资金使用的审批管理和绩效评估,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负责人才发展资金的管理、监督和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章人才发展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人才发展资金可用于以下具体范围:
(一)人才载体建设资助
1.社会投资新办且获得市政府资助的留学生创业园或产业园的配套资助。
2.在新区设立的院士工作室的资助。
3.经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重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配套资助。
4.在新区设立的属于深圳市重点扶持或鼓励发展的特色学院在人才引进和培养等方面工作经费的配套补贴。
5.高等院校与企事业单位在新区共建实习基地的资助,每年最高 10 万元。给予到新区实习基地实习且属于新区紧缺人才行业专业的高等院校学生实习补贴,本科及以下每人每月 500 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 1000 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 2000 元,期限最长 6 个月。
6.鼓励校企在新区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对获得认定且正常运行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支持。
7.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省、市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建设任务,凡在新区设立的,在市资助基础上,给予配套扶持。
8.探索建设新型智库。重点引进 1—2 家国家高端智库或其分支机构,每年给予业务经费扶持。大力引进培养从事生态、生物、海洋、旅游、安全生产等方面发展战略问题和公共政策研究咨询的智库人才,建设大鹏高端智库。鼓励社会智库建设,对新区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可给予一次性扶持。将智库咨询研究成果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和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智库成果成功转化为新区重大决策的,可给予奖励。
(二)人才创新创业资助
9.博士、硕士或归国留学本科及以上人员在新区创办科技企业的,经评审可给予初创两年内创业扶持。新区人才团队、创客团队获得政府主导的创新创业比赛优胜的,可给予 50%配套奖励。开展“导师企业引导项目”,为初创型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持续三年的一对一引导,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导师企业,可给予资金奖励。加强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管理,建设优良的研发办公、科学实验场地,建立优质高效的园区管理服务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人才团队租用创新型产业用房,按《深圳市大鹏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给予租金支持。
10.推动众创空间建设改造及完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和共用设备,对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可给予一次性扶持。鼓励社会力量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等载体,获市级以上认定的,给予一次性配套扶持。
(三)人才补贴
11.对新引进或新区人才中新认定的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以及两院院士等杰出人才,给予奖励补贴和工作经费资助。对新引进或新区人才中新认定的国家人才工程或广东省人才工程的人才、深圳市“孔雀计划”人才及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按所获得市级奖励额度1:1 比例给予扶持。
12.在大鹏新区创新创业超过 3 年入选国家或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的,对团队带头人、核心成员(原则上不超过 5 人)给予奖励。对在大鹏新区创新创业超过 3 年获认定为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的给予奖励。
13.引进到新区学校任职的名校长、名师及引进到新区医院任职的名医的安置补贴,按照新区相关配套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14.引进到新区落户或设立工作室的文化、体育领域名人的安置补贴。
15.在新区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的考核合格的在站博士后人员的生活补贴。
16.对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对从事科研工作并与新区企事业单位签订 3 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出站博士后,给予科研和生活经费资助,分 3 年发放。
17.对接收新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的企业,按照接收配偶人数给予企业一年期岗位补贴。
18.对新入选国家人才工程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广东省人才工程创新创业团队项目、深圳市“孔雀计划”团队项目的,可给予扶持;对未入选上级创新科研团队,但具有较大成长潜力的,可给予扶持。扶持方式包括配套无偿扶持、基金阶段性参股等灵活方式的结合。对高层次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可给予场地费用扶持。
19.对新引进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领域高层次人才,经评审认定后,可给予奖励扶持。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政府部门认定的团队,可分别给予不超过上级资助 50%的扶持,分 5 年等额拨付。
20.鼓励文化体育领域高层次人才设立名家工作室,经评审认定后,可给予一次性扶持。给予每个正常运作的工作室每年经费扶持,并开展定期考核。工作室为新区每培养 1 名省级或以上、市级、区级名师(含名校长)、名医(含名院长)或名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重点医疗学科优先发展,对经评审认定的每个重点学科给予最高 50 万元扶持。
21.鼓励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引进职业经理人,符合条件的可给予公司启动经费,并按照引进职业经理人年薪的 50%标准给予公司扶持。
(四)人才培养提升、交流、宣传、研究经费
22.大鹏新区“鹏程计划”优秀人才、名师、名医的培养提升资助经费,按照新区相关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23.新区举办人才专家论坛、人才交流活动、人才宣传活动的费用,由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执行。
24.新区建设人才交流服务载体(科学家团队和创新创业人才交流基地、人才服务站、人才联系点等)的费用或补贴,由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执行。
25.新区人才交流协会、人力资源服务协会、专家联谊会、留学生联谊会等人才团体在新区组织开展学术和业务交流的资助,由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执行。
26.新区企事业单位承办市级及以上高水平学术研讨交流活动的资助,由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执行。
27.新区开展人才培养、研究、规划、调查、统计、咨询的费用,由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执行。
(五)人才安居补贴
28.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及高层次专业人才、鹏程优秀专家、符合市政府或大鹏新区规定的其他人才在新区购房的补贴,按照新区相关人才安居办法规定执行。
29.新区鹏程菁英人才和鹏程后备人才以及符合市政府或大鹏新区规定的其他人才在新区租房的补贴,按照新区相关人才安居办法规定执行。
30.新引进人才在获得市一次性租房和生活补贴的基础上,由新区一次性给予 100%配套扶持。
(六)人才激励和管理服务经费
31.大鹏新区“鹏程杰出人才”奖励资金,按照《深圳市大鹏新区“鹏程杰出人才奖”评选办法》规定执行。
32.新区鹏程优秀专家、鹏程菁英人才、名师、名医特殊津贴,按照《深圳市大鹏新区“鹏程计划”优秀人才认定培养实施办法》、《深圳市大鹏新区“鹏程计划”名师工程实施办法》、《深圳市大鹏新区“鹏程计划”名医工程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33.新区鹏程优秀专家和鹏程菁英人才医疗保健体检经费,按照《深圳市大鹏新区“鹏程计划”优秀人才认定培养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34.新区人才慰问金,由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执行。
35.新区人才在大鹏新区工作期间,在 Nature、Science、Cell等国际顶级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发表论文,研究方向为新区鼓励发展的重点方向的,经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可给予每篇最高 10 万元的奖励。
(七)人才引进激励经费
36.设立“鹏程计划引才伯乐奖”,鼓励新区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成功引进和举荐人才。
第三章人才发展资金计划和实施
第六条 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统称“项目主管部门”)于每年年初根据本部门所承担的人才工作需要,制定人才发展资金年度计划,报送新区组织人事局。新区组织人事局对资金计划进行审核,编制人才发展资金年度总计划,其中能分配至具体项目主管部门的资金纳入项目主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年初未细化至项目主管部门或未确定资金规模的项目纳入新区组织人事局年度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待条件成熟后再调剂至项目主管单位。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年度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新区组织人事局会同发展和财政局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 人才发展资金年度计划的实施,原则上采取集中受理申请、统一划拨资金的方式。
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每年初制定本部门年度计划实施工作方案,明确人才发展资金申请办理的相关事项,向社会发布公告,受理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项目主管部门按批次拨付人才发展资金。
第八条 资助个人的人才发展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
资助单位的人才发展资金,受资助单位申请用款时,应按要求提交资金使用计划等申请材料,报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拨付到受资助单位账户。
第九条 原则上不得临时请款。在执行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需对资金年度计划进行调整的,应于每年年中预算调整前向新区组织人事局提出资金年度计划调整申请,经新区组织人事局审核后,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纳入年中预算调整办理。年中预算调整后,因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临时交办的重大政策性事项确需追加人才发展资金的,按新区行政事业单位临时用款程序处理。
第十条 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受资助单位应按照《深圳市政府采购条例》规定,在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报采购。
第四章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资助单位的人才发展资金,由受资助单位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制定资金使用管理方案,在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范围内安排资金使用,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新区的财务规章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认真开展资金使用自查、自评。
第十二条 人才发展资金接受新区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管。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新区审计部门对人才发展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已拨付人才发展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如发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人才发展资金或其他违法行为的,收回其资金,将有关情况录入征信系统,取消相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五年申请人才发展资金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新区组织人事局会同纪检监察、发展和财政等相关部门对人才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人才发展项目资金的受资助单位应于每年 1 月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报告。项目主管部门须在每年 2 月向新区组织人事局报告上年度人才发展资金计划执行情况。
第五章人才发展资金成果考核与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资助单位的人才发展资金项目完成后 3 个月内,受资助单位应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由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成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新区组织人事局备案。
第十七条 新区组织人事局根据绩效评价有关规定,会同发展和财政等有关部门每年对人才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告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之后生效,有效期五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