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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大鹏新区科技项目配套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0-09-2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审批内容
(一)对企业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并获得深圳市资助的配套扶持。
(二)对企业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计划立项并无偿资助项目的配套扶持。
(三)对高端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的配套扶持。
(四)对新区企业、科研机构人才团队、创客团队获得政府主导创新创业比赛优胜的配套扶持。  
(五)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培育载体的配套扶持。
(六)对国家、省、市认定的研发机构的配套扶持。
(七)对国家、省、市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建设项目的配套扶持。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
第六条 鼓励企业组建技术标准联盟,研究和制订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企业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并作为主要起草单位的,予以市级支持金额50%的配套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国家科技计划立项并扶持的项目,予以国家扶持经费的50%,最高100万元的配套支持;对获得广东省、深圳市科技计划立项并扶持的项目,予以广东省、深圳市扶持经费的50%、最高50万元的配套支持。
第十五条 积极引进高端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对新区范围内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的国家、广东省、深圳市重点人才工程创新创业团队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上级扶持经费的50%,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
第二十四条 新区企业、科研机构人才团队、创客团队获得政府主导创新创业比赛优胜的,按获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
第二十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等载体,对认定为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培育载体的,一次性给予上级支持金额50%的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十一条 对国家、省、市认定的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国家、省、市扶持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配套支持。
第三十三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省、市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建设任务,凡在新区设立的,在市资助基础上,给予不超过市级资助经费50%,最高1000万元的配套支持。
(二)《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在国家、省和市均立项的,予以其中一个项目配套。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部门审查、社会公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四、审批条件
(一)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
(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款等不良记录。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
(六)申请项目是上年度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立项扶持项目,具有相关部门的立项文件或通知,截止2019年12月31日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已获得新区产业发展资金无偿扶持的同一项目,不再给予配套扶持。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需提交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四)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企业简介及企业近两年获得政府各种财政资金扶持、奖励的详细情况说明;
(六)项目承担单位与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签署的项目任务书(合同书)或立项(认定)文件复印件,创新创业比赛奖励配套扶持项目提供获奖证明文件,其他配套扶持项目提供扶持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拨款经费进账凭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与上级部门签订了项目合同,合同到期需要验收的项目,提供项目目前进展情况报告(对照合同书中项目研究内容、验收指标和阶段进度、目标编制)及佐证材料(完成相关指标的证明材料);
(九)其它相关材料。
申请书用pdf编辑,附件资料按顺序插入,连续编页码并编制目录,A4纸正反面打印,胶装成册并加盖骑缝章,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电子文档1份(光盘或发送到指定邮箱,统一命名为:公司名称+项目名称)。电子文档及纸质材料内容应保持一致。

六、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