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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新区社会智库扶持资金申请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0-09-0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大鹏新区“鹏程计划”人才优先发展若干措施》(深鹏发[2016] 10号)中“鼓励社会智库建设,对新区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可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新区社会智库扶持资金的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具体由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二章申报对象和扶持政策
第三条社会智库按本规程申请扶持资金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登记,或者长期关注大鹏新区发展,深度参与大鹏新区经济社会重大课题研究成绩突出的社会智库;
(三)“对新区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主要包括:
1.关系大鹏新区改革发展全局的智库成果,被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采用并作为新区重要发展战略的;
2.关系新区生态、生物、生命健康、海洋、旅游等重点发展领域的智库成果,被新区采用并转化为产业规划、产业政策、重点工程建议、重大项目方案等重要领域发展政策的;
3.涉及大鹏新区发展重大问题的智库成果,被以决策参考、内参、简报等形式上报,得到国家领导人、省部级领导、市领导批示或被市直部门领导批示的;
4.在新区举办全国性的高端论坛和活动;
5.为新区引进高端智库团队或科研团队; 
6.其他经评审专家认定的重大贡献。
(四)社会智库扶持资金申请为一次性扶持,已按本操作规程获得过扶持资金的社会智库不可再次申请。
第四条对新区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事项,获得国家、省、部级领导人书面肯定或国家部委、省直部门书面表彰的,可以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
对新区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事项,获得市级领导书面肯定或市直部门书面表彰的,可以给予15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
对新区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事项,获得新区领导书面肯定或新区直属机构书面表彰的,可以给予10 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扶持资金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鹏新区社会智库扶持资金申请书;
(二)智库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
(三)应纳税智库需提供新区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
(四)“对新区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证明材料。
以上第一项材料提供原件;第二至四项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每年9-10月受理扶持资金申请,具体时间以大鹏新区政府在线公告为准。
第七条申请人向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业务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大鹏新区大鹏街道中山路10号)。
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符合《深圳市大鹏新区决策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所规定专家库入库条件的专家进行评审,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对业务经费扶持申请及专家意见进行审核,同意扶持的,拟定扶持计划。
扶持计划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三人对扶持计划提出异议的,由综合办公室核查,并及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异议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新区综合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及扶持计划拨付扶持资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根据扶持计划与被扶持智库签订业务经费扶持协议,确定经费的使用用途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业务经费扶持应主要用于支持入驻的高端智库购置设备及软件、书籍及信息资料、租赁办公用房、支付专家劳动及劳务报酬、承办高端研讨活动和人才团队引进等。如发现违规使用经费的情形,由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九条申请人申报材料或工作成果弄虛作假、侵犯知识产权,或者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扶持资金的,新区综合办公室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扶持协议追回骗取、套取的扶持资金,并将有关情况报相关部门录入征信系统;申请人5年内不得申请扶持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补贴和资助资金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操作规程由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程自2020年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