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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服务业项目(商贸流通类)

发布时间:2020-08-3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审批内容
辖区商贸流通类项目专项扶持。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二)《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三、支持方式、类别及标准
(一)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扶持方式。
(二)专项资金主要在一次性扶持方面扶持商贸流通业。同一年度内,申报单位的同一项目只能选择一项内容申请资金扶持。
(三)支持办法及标准
1、对总部设在新区,经相关行业机构评为全国连锁百强的法人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扶持。
2、对新建符合新区商业发展规划,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大型专业市场或产品展示销售交易中心,开业后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总部在深圳市,注册地在大鹏,且在深圳市已有3家以上百货商场的企业,在新区新开设百货商场的,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以下、3000平方米以上-6000平方米以下、6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1万平方米以上,开业后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扶持。
3、支持社区商业发展。对获评国家级商业示范社区的,一次性给予扶持100万元。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特色商业街,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在我市已有5家及以上自营社区连锁门店的连锁零售企业,在新区新开设的社区连锁门店的,营业面积100平方米-300平方米以下、300平方米以上,开业后正常营业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8万元的扶持。
4、鼓励在新区发展品牌化连锁餐饮企业。对总部在深圳市,且在深圳市已有5家及以上连锁餐厅的企业,在新区新开设餐厅的,每新增一间连锁餐厅,给予新增投资额30%,且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5、对新开设的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3万平方米以下、3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开业后正常营业1年以上的,对运营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的扶持。
四、申报条件
(一)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经营或依法从事其他活动。
(二)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五)申请品牌化连锁餐饮企业扶持项目的,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1、开设连锁餐厅的企业需具备有效的注册商标;
2、每间连锁餐厅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
五、申报材料
(一)《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服务业项目申请书》,需原件。
(二)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印鉴)和签字样本。
(三)上两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四)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和完税证明复印件(附企业据此制作的在大鹏新区纳税情况明细表,加盖单位印鉴)。
(五)企业简介及相关产业企业证明材料。
(六)企业近三年获得政府各种财政资金扶持、奖励的详细情况说明。
(七)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类项目申请扶持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结题报告、立项、验收等文件。其中可行性报告、结题报告需原件,立项、验收文件需加盖单位印鉴的复印件。
1、项目已完成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结题报告、项目立项及验收文件。其中项目立项及验收文件可选择以下一项提交:(1)公司董事会出具的立项及验收文件;(2)已获得省市区财政资金补贴的项目,提供省市区政府部门下达的项目备案证明、立项文件或资金资助文件,验收通过资料;
2、项目尚未完成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立项文件。其中项目立项文件可选择以下一项提交:(1)公司董事会出具的立项文件;(2)已获得省市区财政资金补贴的项目,提供省市区政府部门下达的项目备案证明、立项文件或资金资助文件。
(八)申请大型专业市场、产品展示销售交易中心、大型商业综合体扶持的,还需提供:
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九)申请百货商场扶持的,还需提供:
1、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2、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在深圳市设立的百货商场清单(含商场名称、地址、开业时间)。
(十)申请连锁零售企业社区连锁门店扶持的,还需提供:
1、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2、在深圳市设立的自营社区连锁门店清单(含门店名称、地址、开业时间)。
(十一)申请连锁餐饮企业扶持的,还需提供:
1、商标注册证书;
2、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3、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在深圳市设立的连锁餐厅清单(含连锁餐厅名称、地址、开业时间)。
5、新开设连锁餐厅建设费用明细表(包括场地费、装修费)。
6、建设费用相关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十二)与申请扶持项目有关的其他证明或辅助材料。需加盖单位印鉴复印件。主要包括:
1、获得总部企业认定证明;
2、获得“全国连锁百强”、“国家级商业示范社区”等称号的证明;
3、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复印件扫描清晰后插入文档当中,文档再统一设置目录、页码)须按顺序编制目录,统一添加页码,正反打印胶装成册,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电子文档1份(光盘,需含全部内容),电子文档内容应与纸质材料一致。
六、申报时间
从即日起至202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