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开展2025年企业增资扩产补贴项目(2024年度新增租赁)申报工作
各相关企业:
根据宝安区鼓励制造业企业增资扩产相关政策文件精神,我局现开展2025年企业增资扩产补贴项目申报工作。该项目面向2024年度新增租赁生产研发用房企业,相关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1.对2024年度产值1亿元以上且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2024年度新增租赁生产研发用房(土地用途为M1或MO)增资扩产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定补贴。
2.申报主体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宝安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二、申报方式
本次项目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申报主体在申报期限内登录宝安区亲清政企服务直达平台搜索申报项目“2025年企业增资扩产补贴项目(2024年度新增租赁)”,根据要求在线填报相关材料。通过网上申报的企业,还需通过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三、申报时限
网上申报时间:2025年9月3日-2025年10月17日;
纸质材料提交时间:2025年9月3日-2025年10月31日。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主体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每一项材料须加盖企业公章,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外,各类证照、证明文件复印件需验原件。网上申报后打印通过预审的申请表装订在第1页,其余的材料按照申报顺序装订,材料一式两份,用A4纸装订成册。
(二)我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项目申报事宜,请申报单位自主申报,不得以中介机构名义代理申报,不得将资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我局将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并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拨付资金。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局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局举报。
该项目与前海“重点企业租金补贴;租金补贴;促进企业回归办公用房租金补贴(产权单位);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承租单位材料,建议由产权单位或项目运营单位申报);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租金补贴(产权单位或项目运营单位》;入驻租金补贴申报;平台交易奖励申报;一般性企业租金补贴”为同类型项目,不可重复申报。
支持内容
降低企业增资扩产用房成本。对上年度产值1亿元以上、开展增资扩产或设备更新的工业企业,给予租金补贴。
对上年度新增租赁生产研发用房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且实现产值正增长的企业,给予分档补贴,单家企业最高补贴3000万元。标准如下:
1.企业上年度产值同比增长30%以上的,按新增租赁面积给予实缴租金60%的补贴;
2.企业上年度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30%以下的,按新增租赁面积给予实缴租金50%的补贴;
3.企业上年度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下的,按新增租赁面积给予实缴租金30%的补贴。
申请条件
1.申报主体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宝安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规上工业企业。
2.申报主体2024年度产值1亿元以上,且较上年度(2023年度)产值正增长。
3.申报主体在宝安区自有或租赁生产研发用房,并于2024年1月1日以后新增租赁土地用途为M1或MO的生产研发用房1000平方米以上用于增资扩产。
4.申报主体新租赁的生产研发用房应取得产权或权属证明,并按规定办理租赁备案凭证,原则上租赁合同载明的起租日期、备案凭证日期应在2024年1月1日以后。
5.申报主体在宝安区内无自有的同类型物业(即土地用途为M1或MO的物业)用于出租;新租赁生产研发用房仅限自用,不得转租、分租。
支持强度和方式
1.按照以下方式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最高补贴3000万元:
①2024年度产值同比增长30%以上的,按新增租赁面积给予实缴租金60%的补贴;
②2024年度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30%以下的,按新增租赁面积给予实缴租金50%的补贴;
③2024年度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下的,按新增租赁面积给予实缴租金30%的补贴;
④实缴租金高于租金参考价的,按照租金参考价计算;近三年未发布租金参考价的,以邻近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租金计算参考价格。
2.租赁面积以租赁合同、租赁备案凭证载明面积为准,两者不一致的,按较低者进行核算。在原租赁生产研发用房原面积续租的,不计入新增租赁;增资扩产后对原有租赁或新增租赁的生产研发用房实施退租的,新增租赁面积应扣除相应的退租面积。
3.本项目从新增租赁时间本项目从新增租赁当月起最多补贴36个月;新增租赁时间以租赁合同载明的租期起始月份为准。
4.本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2024年度提质增效量。
5.申报主体有多个用房申请本规程所列租金支持类项目资助(即(1)(2)(3)项目)以及《宝安区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接续政策》增资扩产租金支持项目资助的,合计每年最高补贴30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