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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关于推动高端装备与仪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5-08-2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深圳市培育发展工业母机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深圳市培育发展激光与增材制造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等文件精神,全力推进宝安区建设世界一流的高端装备与仪器聚集区,依据《制造业可靠性提升实施意见》《广东省工业母机与基础制造装备产业“强基工程”实施方案》《深圳市关于推动高端装备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章 突破重大技术装备及配套基础件
第一条 支持重大技术装备攻关。聚焦泛半导体、数控机床、激光与增材制造、精密仪器设备等领域“卡脖子”技术和关键零配件依赖进口问题,围绕薄膜沉积设备、离子注入机、薄膜量测设备等晶圆制造设备,曝光机等面板制造前、中道制程设备,高端电子测量仪器、几何量测仪器及实验分析仪器等精密仪器设备开展技术攻关;提升数控机床用丝杠导轨、主轴、光栅编码器、数控系统等基础零部件的可靠性水平;重点研制高性能激光芯片、高功率光栅、超短脉冲激光器。对获得国家、省、市立项的技术攻关项目,按其获得资助额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资助。
第二条 支持开发精密模具制造和精密加工工艺,提升制造自动化和精密仪器设备制造能力。鼓励企业研制耐磨性、韧性、抗疲劳性优异的模具产品,支持加工精度向亚微纳米级提升;鼓励企业提升精密加工能力,为制造自动化和精密仪器设备制造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 开展前沿创新技术“揭榜挂帅”工作。面向全球全国,广泛征集高端装备与仪器产业亟需破解的技术难题,遴选一批具备较强创新能力的单位或团队集中攻关,推动高端装备与仪器产业创新发展,加速新技术、新产品落地应用。
 
第二章 加强装备推广应用
第四条 支持研制“三首”产品。鼓励高端装备与仪器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对获得深圳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支持的企业,按其获得市资助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助。
第五条 推动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验证与应用。鼓励下游制造企业首次试用填补国内空白或打破国际垄断的重大技术装备,按其获得市级试用资助额的20%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试用补贴,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三章 提升企业竞争能力
第六条 鼓励进军全球一线产业链。支持高端装备与仪器企业进入世界500强(以《财富》杂志公布的榜单为准,下同)中的制造业企业(含合并报表的全资子公司)一级供应商名录。被世界500强企业评为卓越(金牌、优秀)供应商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评为合格供应商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鼓励高端装备与仪器企业积极参加境内外展会,按我区展会政策给予参展补贴。鼓励企业依法依规开展境外业务,在企业完成出海产品认证并取得证书后,对产品认证过程中发生的认证费用和产品检验检测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
 
第四章 提升装备智能化水平
第八条 开展智能工厂梯度培育。支持高端装备与仪器企业按照《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2025年版)》,聚焦数字化转型、网络化协同和智能化升级开展智能工厂建设,打造行业领先的发展标杆。对新认定的领航级智能工厂、卓越级智能工厂、先进级智能工厂,在国家/省级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强化资源要素保障
第九条 加大产业用地定向供给力度。支持高端装备与仪器企业通过土地整备、城市更新、综合整治、联合拿地、先租后让、租金补贴等方式解决用地用房需求。强化与周边城市协同合作,探索“总部研发+生产基地”协同发展模式,对需要在协同合作地设立“子工厂”的重点企业给予空间支持。
第十条 推动特色产业园区建设。支持打造一批产业集聚度高、规模效益明显、园区内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强的高端装备与仪器特色产业园区。对经市、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特色产业园区,分别给予园区运营机构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行业协会发展。对在本辖区范围内租赁社会办公用房的重点行业协会,按每月最高50元/平方米、每年最高50万元给予三年的租金补贴,补贴额不超过年度实际租金总额,行业协会享受房租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措施扶持对象为高端装备与仪器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具体以深圳市制定的产业集群分类为准。
第十三条 本措施原则上同市级以上政策可叠加享受,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措施或区其他措施、前海合作区同类措施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资助。本措施所需资金从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受年度预算总额控制,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请指南为准。
第十四条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措施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措施可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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