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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关于打造战略级产业创新平台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12-1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先进制造业强区全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深宝发〔2023〕1号),聚焦“20+8”战新产业和未来产业集群发展,以企业主导、产学研深度融合为引领,引育并举加快布局建设一批战略级产业创新平台,推动源头创新和应用创新协同,形成“功能层次明确、布局结构合理、创新链条全面、管理运行科学、协同创新高效”的创新平台发展体系,更好支撑宝安区构建世界级先进制造业科技创新引领区。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支持链主企业建设战略级重大产业创新平台。对20+8产业集群招商图谱“链主型”企业建设的战略级重大产业创新平台,按照创新平台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条 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对区内行业龙头企业、国内外高等院校或其下属研究院、科研院所、院士团队、拥有颠覆性或前沿性技术成果的教授团队,建设的具备概念验证、中小试服务、成果产业化、技术合作、公共技术服务、孵化企业等功能且公司化运作的创新平台,按照创新平台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对国内外高等院校或其下属研究院、科研院所建设的,给予一定比例的场地租金折扣支持)。
第三条 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建设功能性研发机构。对最新《财富》世界500强企业设立的履行研发职能的独立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功能性机构,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支持企业建设创新联合体。对重点企业与高等院校或重点研发机构建立的联合实验室,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一定比例的支持。
第五条 支持企业自建创新平台梯度升级。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并受市级资助的企业创新平台,按平台类型和级别,给予不超过市资助金额的一定比例的配套支持。
第六条 支持企业与创新平台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企业与区内重点创新平台开展产业核心技术、关键生产工艺研发、核心生产流程优化等产学研合作,经评定后,给予企业不超过委托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单个及累计项目一定限额的资助。
第七条 支持各类社会主体承担科技计划、开展技术攻关及重点领域研发项目。对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各类主体建设的创新平台申报的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项目,按国家、省资助金额的20%且不超过单位自筹经费一定比例的奖励;对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攻关专项(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点领域研发计划资助的牵头单位,给予市资助其金额一定比例的奖励。
第八条 附则。本措施所需资金从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进行总额控制。区科技主管部门制定本措施所列创新平台评估资助标准,对人力资源投入、研发成效、技术成果产出等进行中期考核、项目验收。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措施或区其他措施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资助。本措施由区科技创新局商各责任部门负责解释。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除条款有明确规定期限外,有效期三年,具体条款对执行期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