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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奖励与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宝规〔2020〕1号

发布时间:2020-03-1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奖励与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宝安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指导意见》《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奖励与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主要用于引导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健康稳定发展,促进社区集体经济转型升级的资金。专项资金来源于区财政预算安排。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包括宝安区范围内原行政村、自然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改制组建的股份合作公司和尚未实施改制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公司)及服务于公司的集体经济行业组织。
第三条为加强专项资金审批管理,成立宝安区奖励与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区财政、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各街道办的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领导小组的具体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兼任。
第四条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申请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延期、撤销及专项资金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的清算等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二)负责牵头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并完善本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三)负责牵头编制和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编制工作;
(四)负责组织对申报项目的核查、评审和社会公示,提出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负责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授权支付手续;
(六)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控,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七)负责组织开展资助项目验收、绩效评估工作;
(八)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区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延期和撤销等事项;
(三)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
(四)负责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直接支付手续;
(五)负责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
(六)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街道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初审,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指导公司正确、高效申报专项资金,提供相关资金申报指南信息;
(二)负责对照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资金申报材料清单,统一接收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
(三)负责对接收的资金申报材料进行梳理,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项资金申请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申请和使用工作:
(一)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二)规范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三)按要求推进申报奖励项目的建设,对申报奖励项目实施现场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
(四)积极配合街道办和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材料审查和现场考察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二章转型补贴
第一节鼓励支持自主转型发展
第八条鼓励加快不动产确权补贴
公司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或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为所属(不含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兴建)生产经营性物业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包含《房地产证》)的,按其证载建筑面积大小,给予每平方米10元的办证补贴。
第九条引导参与政府土地整备补贴
公司以自有土地积极参与政府土地整备,根据政府工作部署完成100%签订补偿协议后,按其整备土地面积大小,一次性给予公司每平方米200元的整备工作经费补贴,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鼓励自主开发项目补贴
(一)公司自主开发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利益统筹项目留用地和城市更新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并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一次性给予公司10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贴。
(二)公司自主开发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利益统筹项目留用地和城市更新项目,在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全部竣工验收后,按其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总造价(需经相关部门评审确认)的30%,一次性给予公司不超过300万元的公配设施建设补贴。
(三)公司自主开发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利益统筹项目留用地和城市更新项目,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办公和商业用途产业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并全部竣工验收后,按其改造后产业用房面积大小,一次性给予公司每平方米100元的升级改造补贴,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鼓励综合整治工业园区补贴
公司自主进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的工业园区(公司用于自身办公、住宿等除外)综合整治,且不改变土地原有用途的,在公司综合整治全部竣工验收后,按其工程总造价的10%(当年度被认定为困难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上调至50%),单个项目给予公司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第十二条鼓励拓展投资领域和渠道补贴
(一)公司参股政府引导的创投基金、创新型产业用房、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含铁路、公路、环境设施项目、学校、敬老院、图书馆等)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一次性给予公司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二)公司入股优势企业并持股1年以上的,按企业当年税后利润的5%和公司占股比例的乘积作为奖励标准,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同一家公司每年最高可获得不超过600万元奖励。
(三)公司直接投资或参股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金融企业并持股1年以上的,按公司当年度实际投资额的5%,一次性给予公司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同一家公司每年最高可获得不超过600万元奖励。
第二节鼓励留住、引进优质企业
第十三条鼓励留住工业企业奖励
公司将自有完全产权工业厂房续租给在宝安区上年度纳统工业产值1亿元以上且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续租租赁期限五年以上的,每续租一家企业,按续租企业续租当年对地方财力贡献的5%一次性给予公司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鼓励引进或承接优质工业企业落户奖励
公司新引进或承接落户后当年或下一年工业产值5亿元以上且年纳税额在3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单个企业落户后下一年度对地方财力贡献(经相关部门认定)达到100-500万元(含)、5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以上的,分别按其对地方财力贡献的10%、8%、5%以累进制方式给予公司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鼓励引进“四上”或“高新科技”企业奖励
公司引进首次纳入我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不含房地产)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公司10万元奖励。
引进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三节鼓励培育人才
第十六条鼓励培育人才补贴
(一)公司在职经营管理人员积极参加学历教育,并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给予一次性全额学费等额补贴。
(二)公司参与政府、专业机构主导的培训交流活动或自主开展的专业能力培训活动,视项目开展情况,按公司参与当次活动实际支出的50%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同一家公司每年只能申报一次。
第四节鼓励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支持行业组织发展壮大补贴
支持集体经济行业组织开展促进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服务活动,经区有关部门备案同意的集体经济行业组织,对每次举办会员服务活动所发生的组织费用给予50%且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第十八条鼓励参与改革创新试点补贴
公司经区委区政府确定为集体经济相关改革工作试点单位的,由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工作考核方案和组织实施考核,按《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批后一次性给予考核达标公司适当的试点工作经费补贴。
第十九条奖励优秀进步公司
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根据区委区政府的重点工作部署,对经营管理情况良好以及有明显进步的公司,围绕其转型发展、规范管理、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等各项工作任务情况,制定年度综合考核标准,细化调整各类考核指标的分值和权重,并组织实施综合考核工作。
综合平衡各街道间发展差异,按考核得分高低情况,对排序1至10名的,每家公司补助100万元;排序11至20名的,每家公司补助80万元;排序21至30名的,每家公司补助50万元;补助款中用于表彰先进个人的支出不得超过30%。
综合考核由公司自愿申请;街道办事处审核推荐;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综合评审、征求有关单位意见、进行社会公示后,拟定资金安排计划并按《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条特重大项目专项补助
公司参与经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建设,可提出补助申请,由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按《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批后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生态补助
第二十一条支持购置兴建物业
位于水源保护区或生态控制线内的公司,在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和生态控制线外兴建或购置生产经营性合法建筑(含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或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确权的生产经营性建筑)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一)公司所在社区或居民小组辖区面积,有20%以上40%以下在生态控制线或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的,按其实际承担兴建费用的20%或购置费用的5%,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二)公司所在社区或居民小组辖区面积,有40%以上60%以下在生态控制线或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的,按其实际承担兴建费用的25%或购置费用的8%,给予一次性不超过400万元的补助。
(三)公司所在社区或居民小组辖区面积,有60%以上80%以下在生态控制线或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的,按其实际承担兴建费用的30%或购置费用的11%,给予一次性不超过600万元的补助。
(四)公司所在社区或居民小组辖区面积,有80%以上在生态控制线或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的,按其实际承担兴建费用的40%或购置费用的14%,给予一次性不超过800万元的补助。
第二十二条铁岗、石岩水库移民及水源保护区补助
铁岗、石岩水库(以下简称铁石水库)移民是指因铁石水库建设及扩容需要整村搬迁,在深圳农村城市化前未转为居民,现户籍仍在宝安区的原农村移民;铁石水库水源保护区社区是指依照《关于调整深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深府〔2015〕74号)划定范围及标准,全部或部分土地在铁石水库一、二级或准水源保护区内,且在深圳农村城市化时水源保护区内土地未转为国有的社区。铁石水库移民及水源保护区社区按以下标准补助:
(一)未享受区支持困难社区社保缴费补助的水库移民及水源保护区社区原村民,按区支持困难社区原村民社保缴费总额50%给予补助。
(二)铁石水库移民的子女,凡就读我区公立高中、中职的,一律免费。就读私立及区外高中、中职,收费高于我区公立学校收费的,按我区公立学校标准报销;低于我区公立学校收费的,实报实销。
(三)水源保护区社区土地在一级水源保护区的,原则上按每年75万元/平方公里标准给予补助;在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按每年45万元/平方公里标准给予补助;在准水源保护区的,按每年30万元/平方公里标准给予补助。
对于公司所在社区或居民小组辖区面积100%在水源保护区内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以社区现有原村民人数为基数,在根据本条第(三)款条款给予补助时,人均补助不足每年6000元的,按每人每年6000元给予补助。
第四章帮扶补助
第二十三条为加大区内扶贫开发力度,推动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将我区人均集体有效分配及实际分配均在6000元以下的股份合作公司或未改制为股份合作公司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行政村、自然村和居民小组)定为“困难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人均集体有效分配进行核算,提出困难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建议名单,按程序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四条社保缴费补助
对困难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社保缴费给予补助,减轻公司负担;补助范围包括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综合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补助标准参照深圳市社保政策最低缴费基数执行;补助人数通过公司自报-街道审核-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复核等程序核定;具体补助操作规程由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贷款利息补助
对困难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投入、兴建、自主开发或参与的生产经营性合法项目贷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每个项目累计不超过3年,且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贷款贴息补助。同一笔贷款已享受政府其他贴息补助的,不再给予贴息。
第二十六条购置兴建物业补助
困难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兴建或购置生产经营性合法建筑(含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或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确权的生产经营性建筑),按其实际承担兴建费用的20%或购置费用的5%,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第二十七条兴建临时停车场
困难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在辖区内建设临时停车场的,在项目经辖区街道办确认通过竣工验收后,一次性给予建设总费用的40%,且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第五章申报与核定
第二十八条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上半年公开发布专项资金的受理通知,公司或集体经济行业组织依照本办法申报专项资金,并向所在街道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申报资料。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受理适用“全年受理,分批安排”原则。
第二十九条街道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通知要求,受理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对申报单位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报街道办提出意见后提交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知申报单位补正材料后重新提出申报或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三十条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及以下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一)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及有效性。对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对专业性强、涉及主观评分的项目,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对涉及基本建设投资、资金投入等专业性较强的经济指标,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委托造价咨询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或经济鉴证。
第三十一条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通过核查初步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及时提出初步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并书面征求区相关部门及资助对象所在街道办意见,各区相关部门及街道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
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区相关部门及街道办的反馈意见,对拟资助项目进行筛查,将符合资助条件项目的拟资助资金安排计划在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及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经社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按照程序审定。
第三十三条申报项目的单位同一事项符合多项资助政策规定的,只可选择其中一项资助政策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
第三十四条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授权支付手续。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专项资金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每年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区审计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区财政部门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开展绩效再评价,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区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八条区纪检监察部门对监督监察过程中发现的专项资金管理问题,提出纪律检查或监察建议。
第三十九条区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加强沟通,涉及专项资金的财政检查报告、审计报告,应当相互抄送。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区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如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停止拨付专项资金,并追回已拨付涉及违规的资金;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专项资金不予安排资助:
(一)在使用财政资金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相关调查的;存在挤占挪用或骗取财政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接受处罚并整改完毕未满3年的;
(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且可能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相关调查的;
(三)经营活动中,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记录,按规定接受处罚或被处以刑罚并整改完毕未满2年的;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的罚款。
(四)存在逾期未归还财政借款的;
(五)区财政专项资金事前资助的项目有2项以上尚未完成绩效评估或近两年有项目绩效评估不合格的;
(六)公司管理规范、制度不健全,并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进行经营管理,不接受政府部门监管的;
(七)出现违反宝安区社区集体经济综合监管服务平台运作相关规定行为的;
(八)公司申请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补助,租金标准高于我区同期工业用房租金指导价格的;
(九)其他不应给予资助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有关词语概念解释
(一)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二)本办法所称“当年”指进行补贴申报的前一年度。
(三)本办法所称“投资额”包括实际已支出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费用、无形资产投资、流动资金及其他费用。投资额认定须出示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或其他证明投资额真实性的材料,且应与上报区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四)本办法所称“引进”指在我区新设立、迁入企业,或原有企业将全国、地区总部(研发、采购、销售等高端环节)迁移至我区,并办理了相关的商事登记手续。
(五)本办法所称“优势企业”指由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予以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文化创意产业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未来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总部企业、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
(六)本办法所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指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
“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指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七)本办法所称“经营管理人员”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
(八)本办法所称“先进个人”指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员工。
(九)整村搬迁指水库建设、扩容时,按政策要求需进行整村搬迁的移民,特指水库移民时整村迁出的移民;具体包括:一是迁出后随大队村民一起迁入新设社区的移民,二是迁出后未随大队村民迁入新设社区,而选择搬迁(或之后多次搬迁)融入其他社区的原村民。迁出后融入其他社区的原村民,可以回到原大队村民新设社区统一申报有关补贴。
(十)水库移民的子女指水库移民的第二代子女和第三代(外)孙子、(外)孙女。不含第三代之后的后代子女。
(十一)现户籍仍在宝安区的原农村移民指截至2014年9月1日前户籍未迁出宝安区,现为股份合作公司股东的原水库农村移民。
(十二)水源保护区社区的原村民指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现为股份合作公司股东的原村民。
(十三)“集体有效分配利润”是指按权责发生制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扣除政府补助收入等非长期稳定的经营收入,同时扣除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股民生活补贴、口粮金、节日慰问金等各种形式的税前分红,以及扣除社会性、公益性、政府专项补助相关的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加上一级公司和同富康公司(同富裕办)年度分红的投资收益,并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支付集体股股利后的可分配利润。
第四十四条本次修订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由宝安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原《宝安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深宝规〔2017〕11号)同时废止。2019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十四和十五条规定的奖励条款,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专项资金。同时,本办法实施前,2019年度尚未申报且符合原办法规定扶持资助条件的,按照原办法规定申请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