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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文化名家工作室扶持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精神,加强文化人才队伍的建设,发挥文化名家的示范引领作用,推进宝安区文艺事业繁荣发展,现根据《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千措施〉的实施方案》,计划通过扶持文化名家工作室,重点创作一批影响大、具有地方特色的公益性文化精品和项目,提升我区文化软实力。
第一章扶持原则
第一条文化名家工作室的扶持遵循以下原则:
(一)高端引领。以高素质人才引领文化人才队伍建设, 充分发挥高素质人才传帮带作用,加强人才开发培养,搭建人才成长平台,形成人才梯队。
(二)突出重点。在整体推进文化工作的基础上,通过扶持宝安区文化名家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重点创作一批影响力大、具有地方特色的公益性文化精品和项目。
第二章工作室及人员组成
第二条工作室经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组织评定、授牌和统一管理。工作室以挂牌名家(下称“领衔人”)姓名命名,并实行挂牌名家负责制。
第三条工作室由1名领衔人和至少2名成员两部分人员组成。其中,领衔人主持工作室全面工作,是工作室负责人;
成员由领衔人选取,原则上在宝安区居住或工作,具有本专业一定的业务技能。
第四条工作室必须在本区有固定的场所,常年开展正常稳定的活动;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工作台账完备,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示范性和地域代表性,文化特色鲜明。
第五条工作室领衔人必须是在宝安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且已纳入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库的文化艺术、创意设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人才(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热爱文化事业,德艺双馨,乐于奉献,作风严谨,在专业领域具有较广的知名度和较大的社会影响力。
第三章扶持类别
第六条工作室原则上按以下类别进行扶持:
(一)文学类。包括具有较高文化价值和学术性的文学创作项目。主要指长篇小说、纪实文学、中短篇小说、诗歌、散文专集、文学评论等。.
(二)音乐舞蹈类。包括创作、编导、表演具有较高艺术水平的音乐和舞蹈等。
(三)戏剧曲艺类。包括创作、编导、表演具有较高艺术水平的音乐剧、话剧、歌舞剧、曲艺等。
(四)书画摄影类。包括美术、书法、摄影等。
(五)文化技艺类。包括非遗传承和保护、民俗研究、文献编著、图书馆学研究、公共文化服务研究、文艺理论项目研究等。
(六)文化产业类。包括工艺设计、文化创意、动漫影视、艺术传媒等。
工作室扶持的具体类别,可根据我区年度文化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主要任务和职责
第七条工作室主要任务:
(一)每个工作室必须具备基本的工作场地和设施,制定工作职责和纪律要求,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每项活动开展有图片和文字记载,搞好归档,并及时上报有关活动信息。
(二)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文体旅游局做好“文化春雨”、文艺服务群众等工作,主动开展具有特色亮点的文艺活动。
(三)开展理论研究与文艺创作。针对专业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理论研究,撰写出一定数量的高质量论文、专著。
(四)在工作周期内,工作室领衔人应带领工作室成员开设一定数量的讲座、研讨会、报告会和论坛,或者开展现场指导、观摩考察、作品展演等,在全区介绍、推广工作室研究成果。
(五)加强团队培养。领衔人为工作室其他成员的导师,负责制订团队培养方案(包括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形式、研究专题、培训考核等),形成人才梯队。
第八条工作室领衔人职责:
(一)负责主持工作室工作,遴选工作室成员(名单需报区文体旅游局备案);
(二)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和成员培养方案;
(三)负责组织开展文化专题实践研究,提供有价值的体现专业水平的成果;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开设或展示2次区级及以上高水平的研讨、展演活动或专题讲座。
第五章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九条工作室的日常联系与管理工作由区文体旅游局负责。工作室每年评选一次。具体申报评审程序如下:
(一)申报.
工作室由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自愿申报成立,工作室领衔人如实填写《深圳市宝安区“文化名家工作室”成立申请表》,并附领衔人本人身份证件、社保缴纳证明、工作室项目计划书(包括工作室工作方案、成员组成情况、预期工作效果)、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需所在企业出具同意其成立工作室的正式文件;工作室领衔人所在单位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确认材料真实且符合规定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推荐意见、盖章后报区政务服务大厅申请。区政务服务大厅受理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
申报材料不合格的,由申报人完善材料后重新申报;区政务服务大厅将审核合格材料分送文体旅游局审核;
(二)组织评审
区文体旅游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坚持方向,打造品牌,择优支持”的评审原则,对申报人的文化技艺水平、创作成果、创新能力、创作方向与前景等进行评审,并通过一定形式的考察,提出入选工作室的建议。
(三)公布命名
对于通过专家评审的申报人选,提交区文体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命名为“宝安区文化名家XXX (姓名) XX(项目)工作室”,由区文体旅游局授牌。
第六章管理与验收
第十条工作室实行任期制,原则上以三年为一个扶持周期和工作周期。区文体旅游局对各工作室成立后第二年进行过程性验收,和一个管理周期末的终结性验收。验收采取资料审查、抽样调查、成果验收等方式进行。
工作室需每年年末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撰写《年度工作进展报告》。总结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主要特点、媒体反映、受众反馈、经验体会、工作建议等,并附上文化交流研讨、展演、培训等图文资料。
第十一条过程性验收,由区文体旅游局对受扶持的工作室进行工作验收。工作室达到以下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
验收标准包括:
(1)工作场所固定,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2) 配备至少2名成员,有具体的成员培养计划和方案,有明显的指导培养人才提升发展的成果依据;
(3)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开设或展示2次区级及以上高水平的研讨、展演活动或专题讲座; (4)有承担或创作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第十二条终结性验收,由区文体旅游局组织对工作周期期满的工作室按类别重点进行成果验收。成果验收标准达到下列任意一项的,即为验收合格。
验收标准包括(1)工作室成员作品入选省级及以上(含海外)展览或获省级及以上(含海外)奖项1次以上; (2)扶持周期内组织策划在区内外具有重要影响的研讨( 或展演)活动6次以上; (3) 工作室成员的作品或论文在省级及以上文艺期刊发表或选载1次以上; (4) 承担本专业领域前沿性课题,或引进本专业领域产业项目,取得显著成果; (5)
柔性引进国际国内文化产业人才,孵化文化创意、创新团队。
第十三条过程性验收中发现工作室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区文体旅游局对其提出警告和限期(三个月)纠正。
(一)工作室管理制度不健全,档案资料不完整;
(二)不配合验收,提交的工作报告、验收资料不实的;
(三)没有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四)没有正当理由承担项目进展缓慢。
第十四条工作室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区文体旅游局对其予以撤牌,停止拨付扶持经费,依法追回已拨付扶持经费,并取消再次申报工作室资格。
(一)过程性验收不合格,逾期(三个月)不纠正的;
(二)终结性验收期间不配合验收,提交的工作报告、验收资料不实的;
(三)成果验收没有达到任意一项标准的;
(四)截留、挪用、挤占扶持经费的;
(五)不设专账管理或账目不清的;
(六)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工作室的扶持经费将实行“专项核定、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由区文体旅游局根据经费使用范围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对深圳市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和宝安区高层次人才申报成立的文化名家工作室,分别给予50万、35万、20 万元的资金扶持,按5:3:2的比例分3年拨付,拨付时间分别为:
(一)启动拨付。工作室成立第一年,一次性拨付扶持资金总额的50%作为工作室启动经费。
(二)中期拨付。工作室成立第二年年底,区文体旅游局对工作室进行过程性验收,验收合格的工作室一次性拨付扶持资金总额的30%。
(三)期满拨付。工作室三年工作周期期满,区文体旅游局对其进行终结性验收,并向验收合格的工作室一次性拨付扶持资金总额的20%。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宝安区文体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