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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开展2021年第三批“文化名家工作室”扶持项目申报工作

发布时间:2021-08-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中“鼓励文化艺术、创意设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领域高层次人才设立‘名家工作室’”的精神,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评审认定第三批宝安区“文化名家工作室”,申报认定工作于近期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对象
在宝安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且已纳入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库的文化艺术、创意设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人才(原则上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二、申报认定条件
(一)工作室人员构成
申报认定的工作室需由1名领衔人和至少2名成员两部分人员组成。其中,领衔人主持工作室全面工作,是工作室负责人;成员由领衔人选取,在宝安区居住或工作,具有本专业一定的业务技能。
(二)工作室场地要求
申报认定的工作室必须在宝安区有固定的场所,常年开展正常稳定的活动;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工作台账完备,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示范性和地域代表性,文化特色鲜明。
三、申报认定类别
工作室按以下类别进行申报认定:
(一)文学类。包括具有较高文化价值和学术性的文学创作项目。主要指长篇小说、纪实文学、中短篇小说、诗歌、散文专集、文学评论等。
(二)音乐舞蹈类。包括创作、编导、表演具有较高艺术水平的音乐和舞蹈等。
(三)戏剧曲艺类。包括创作、编导、表演具有较高艺术水平的音乐剧、话剧、歌舞剧、曲艺等。
(四)书画摄影类。包括美术、书法、摄影等。
(五)文化技艺类。包括非遗传承和保护、民俗研究、文献编著、图书馆学研究、公共文化服务研究、文艺理论项目研究等。
(六)文化产业类。包括文化创意、动漫影视、艺术传媒等。
四、申报和时间
8月30日至9月30日期间进行线上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五、其他事项
“文化名家工作室”认定后的管理与验收、经费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事项按照《宝安区文化名家工作室扶持暂行办法》执行。

附件:
宝安区文化名家工作室扶持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