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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运营发展奖励

发布时间:2020-05-1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依据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支持产业类行业协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第十六条,对由区政府倡导成立的行业协会,第一年经区业 务主管部门考核达标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开办两年以上 的行业协会,被区业务主管部门评选为年度优秀、良好等级的, 分别给予行业协会对应的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条件 
1.为在宝安区注册成立、符合宝安产业发展导向的经济领域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 
2.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考核达标或评选达到一定等级(具体标准由区工信局牵头,组织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制订)。 
(三)奖励标准 
1.对由区政府倡导在宝安成立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行业协 会等行业组织,第一年(运行已满一个会计年度)经区产业主管 部门考核达标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2.对运行已满两个会计年度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行业 协会等行业组织,区产业主管部门每年进行评选,评选为年度优 秀、良好等级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协会证照(含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照); 
3.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区产业主管部门考核达标或评选年度等级证明文件; 
5.申请第一年考核奖励的行业组织需要提交区委、区政府或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倡导成立的会议纪要(区委区政府办印 发)复印件。 
6.银行开户证明。 
申报单位应按本操作规程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每一项材料应加盖公章,各类证照、证明文件复印件需验原件。 
材料一般要求一式一份,用A4纸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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