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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工作激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世界技能大赛和技工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培养一支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素质优良的高技能人才队伍,进一步做好本市参加世界技能大赛相关保障和奖励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世界技能大赛参赛工作的相关规定以及《关于实施“鹏城英才计划”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参加世界技能大赛相关工作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激励:
(一)对完成各级选拔集训任务的世界技能大赛深圳市集训基地(以下简称市集训基地)给予补贴;
(二)对参与世界技能大赛(以下简称世赛)各级选拔集训工作的本市选手及相关技术指导保障团队给予补助;
(三)对在世赛获奖的选手及相关技术指导专家给予奖励。
第三条 本市参赛工作遵循“技能改变生活”的宗旨,立足于培养适应产业需求的高技能人才,重点培育与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相适应的参赛项目。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是本市参赛工作的牵头部门,统筹负责政策制定、基地遴选、组织选拔、竞赛保障、督导集训、奖补发放工作。
第二章  集训基地确定
第五条 市集训基地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当届世赛工作的需要设立,负责本市参加当届世赛选手的市级选拔和各阶段集训任务,承担以下职责:
(一)研究参赛项目的世赛规则、技术标准和训练方法;
(二)科学制定参赛项目的选拔集训方案;
(三)组织实施参赛项目的市级选拔,按要求、分阶段开展后续集训工作;
(四)加强技术交流,主动承办和组队参加高水平的国内外交流赛、邀请赛。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本市企事业单位、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遴选成为当届世赛市集训基地:
(一)集训基地的管理主体应当为:
1.在本市依法注册或者登记、正常运作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及社会组织。
2.在本市依法设立、正常运作的企业非法人,包括合伙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含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
(二)在参赛项目对应的专业教学或者生产领域具有较为突出的优势,具有举办或者参加职业技能竞赛的相关经验。
(三)对标世赛技术要求,具备满足参赛项目选拔集训任务要求的场地设备、训练耗材等必要的硬件条件,建有与世赛设备相同、功能相近、环境相似的集训平台。
(四)每个参赛项目应当配备技术指导保障团队,包括1名项目负责人和成员不少于3名的专家教练组(含技术翻译)。
(五)具有较好的后勤服务保障能力,建有较为完备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第七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每两年面向社会公布当届世赛市集训基地遴选方案,并通过专家评审、现场评估等方式,择优认定一批市集训基地。每个参赛项目只建设一个集训基地。
第八条 经遴选认定的当届世赛市集训基地应当根据统一部署,按照市级选拔竞赛组委会的具体要求,制定参赛项目的选拔方案、集训方案,报市级选拔竞赛组委会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
每个参赛项目都应当举办市级竞赛选拔,并邀请该项目对应的中国技术指导专家组成员执裁。根据实际报名情况,可以采取公开竞赛、内部选拔、裁判长推荐等不同形式实施选拔。选拔结果应当报市级选拔竞赛组委会备案。
第三章  集训基地补贴
第九条  根据本市选手在各级选拔赛晋级情况,对完成市、省、国家级选拔集训任务的市集训基地,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阶段性集训补贴。不同阶段的集训补贴不可累积叠加。
第十条 按照“先支出,后补贴”和成本核算、据实补贴的原则,市集训基地在完成各阶段集训任务时实际支出费用总额低于对应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支出金额补贴。
第十一条 集训基地补贴应当用于以下费用支出:
(一)场地、设备和耗材的购置、租赁费用,以及其他必要设施设备维修维护支出;
(二)除基地已有参赛项目的技术指导保障团队外,邀请国际、国内技术专家和教练开展世赛宣讲、规则研究、竞赛命题及执裁、集训指导等相关工作的劳务费、差旅费;
(三)组织专家和选手外出观摩、走训,参加国内外拉练赛、邀请赛的差旅费用;
(四)其他与备战世赛相关工作的支出。
市集训基地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不列入补贴范围。劳务费、差旅费支出标准应当符合本市有关财政要求。
第十二条 市集训基地应当在保障本市选手按要求完成市级、省级和国家级集训任务后的2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工作经费补贴申请表》;
(二)基地管理主体的单位银行账户。
对于申请资料齐全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予以当场受理。对逾期未申报,或者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且经告知后仍未能在申报截止日期前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补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财务审计机构对基地的实际经费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自审计机构出具书面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进入公示环节;审核不通过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对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在其官网对拟补贴对象和金额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后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应当于次月月底前发放补贴;公示后有异议且经调查确实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况的,不予发放补贴。
第四章  选手和专家集训补助
第十四条 对在备战省级选拔赛、全国选拔赛和国家集训淘汰赛期间,按要求完成各阶段选拔集训任务的本市选手(包括通过省级选拔赛、全国行业赛进入全国选拔赛,以及具备直接参加全国选拔赛或者直接入选国家集训队条件的)及其技术指导保障团队,给予同等标准的集训补助。补助标准分别为100元/日、200元/日、300元/日;对应阶段的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2万元、3万元。不同阶段的集训补助可以累积叠加。
第十五条集训选手、技术指导保障团队成员名单的认定应当以国家、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者由国家、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牵头成立的竞赛组委会发布的正式文件为依据。
第十六条技术指导保障团队的集训补助分配方案应当由市集训基地和团队成员共同确定。
第十七条 选手和技术指导保障团队成员在完成阶段性集训任务后2个月内,由市集训基地统一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交《世界技能大赛集训期间考勤记录》。
对于申请资料齐全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予以当场受理。对逾期未申报,或者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且经告知后仍未能在申报截止日期前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补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进入公示环节;审核不通过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对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其官网对拟补贴对象和金额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后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应当于次月月底前发放补助;公示后有异议且经调查确实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况的,不予发放补助。
第五章  选手和专家奖励
第十九条对本市选送参加世赛并获奖的优秀选手及其中国技术指导专家组(含技术指导专家、教练和翻译)给予同等标准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二十条获得世赛金、银、铜、优胜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
中国技术指导专家组成员的奖励分配方案由对应项目的市集训基地和中国技术指导专家组组长共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在国家公布世赛奖励文件后3个月内制定本市奖励方案。
获奖成绩和选手、中国技术指导专家组成员名单的认定,以国家人社部门或者由国家人社部门牵头成立的竞赛组委会正式文件为依据。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获奖选手被世界技能组织、世赛中国组委会取消奖牌或者成绩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追回相关奖励资金。
第二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对市集训基地开展选拔、集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
对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应当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将信息予以公告并纳入相关诚信系统、记入信用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世界技能大赛工作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有关单位和个人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同意并已开展本市参加第46届世赛相关选拔集训任务的,纳入本办法奖补范围。

附件:

1.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工作经费补贴申请表

2.世界技能大赛集训期间考勤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