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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申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2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深人社发〔2020〕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帮助鼓励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受疫情影响企业减轻工资支付压力扩大生产,根据《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28号)有关规定,现就企业申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1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企业具体名单由市市场监管部门确定。
二、补贴标准
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三、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
(二)受理审核
(三)信息公示
(四)补贴拨付
四、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
(二)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扫描上传,首次申请时提交)。
(三)企业《单位银行账户确认证明书》(原件扫描上传,首次申请时提交)。
(四)企业经办人员身份证(扫描上传)。
(五)企业出具业务经办委托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扫描上传)。
(六)企业新招用员工并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加盖单位公章,扫描上传)。
上述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
五、申请时限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疫情解除三个月后停止申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