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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初创企业补贴申报条件、材料、补贴标准

发布时间:2020-04-2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初创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从未享受过创业补贴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

政策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30号)
《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5〕20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扩大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对象范围及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8号)
申请对象
已经通过自主创业身份核实的自主创业人员。
申请条件
符合补贴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自取得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本人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毕业学年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除外),可申请初创企业补贴。提出初创企业补贴申请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初创企业在商事登记成立3年内;
(二)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在毕业5年内;
(三)初创企业实体需正常经营;
(四)自主创业人员(含合伙创办企业的合伙人)是初创企业出资人;
(五)除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休学大学生;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法定劳动年龄港澳居民外,自主创业人员需为深圳户籍。
补贴标准

符合补贴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10000元的初创企业补贴。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经审核合伙人条件、出资比例等,按该初创企业首次申请时的商事登记合伙人人数每名计发10000元、合计不超过10万元给予初创企业补贴(以同一初创企业申请初创补贴的合伙人或股东,最多不能超过10人)。初创企业补贴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
申请材料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初创企业正常经营满6个月以后携带相关资料到注册地所在街道行政服务大厅提出初创企业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提交以下资料:
(一)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香港、澳门居民提供)或港澳居民居住证(三种证件选择一项提供即可,需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

(四)税务登记证(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需提供)及申请当月当前六个月的纳税证明。

其他
(一)合伙创办企业且符合初创企业补贴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应一起提出初创企业补贴申请,可书面委托合伙人或股东之一代为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资料。以同一初创合伙企业提出初创企业补贴申请的,以受理申请时符合社保补贴条件的申请人数为准,后续不能再增加其他申请人。
(二)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首次申请各项创业补贴必须由本人现场提出,并签署诚信申报承诺。
(三)该补贴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已经领取自主创业人员初创企业补贴的创业者不得重复享受,不予追溯补贴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