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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度深圳市重点产业研发计划“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产业化”专项申请指南
发布时间:2025-07-3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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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内容
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深圳开展产业化应用研发。承接产业化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项目”)应聚焦深圳发展重大需求,支撑我市“20+8”产业集群发展,其相关研究成果应未进行产业化应用。支持的国家项目类别如下:
(一)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
(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集成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发〔2016〕7号;
(二)《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〇五号;
(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局、深圳市财政局,深科创规〔2024〕4号;
(四)《深圳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局,深科创规〔2024〕1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一)支持强度:立项项目不超过40个,单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支持方式:采用“事前资助”方式,立项后拨付部分资助资金,通过中期评估后再拨付剩余资助资金。
四、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牵头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1)牵头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牵头单位应当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提供的项目自筹经费总和不少于市财政资金资助总额;
(3)牵头单位分配的财政资助资金比例不少于任一合作单位的分配比例;
(4)牵头单位应当与国家项目牵头单位签订真实、有效、具有实质性成果转化内容的合作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在深圳市实现产业化的相关经济指标和技术指标,其中技术指标应不低于对应国家项目的验收考核指标;
(5)牵头单位应当具有本项目在成果转化中产生的新的发明创造权益。
2.合作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合作单位不得超过3家,均应当具有良好的研发基础和科研条件,并承担具体相关研发任务;
(2)合作单位中至少有1家为原国家项目牵头单位,在本项目申请书合作单位栏目中须填报原国家项目牵头单位名称;
(3)市外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组织作为合作单位的,不参与分配财政资助资金,鼓励其参与分配自筹资金;市外高校、科研机构作为合作单位的,可参与分配财政资助资金,但分配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财政资助金额的20%,资金使用遵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4)合作单位中的国家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拥有原国家项目研究成果或使用权,研究成果须无知识产权纠纷。
3.项目负责人:
(1)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出生日期应不早于1969年1月1日;
(2)项目负责人应为牵头单位的全时在职研发人员,近3个月应在牵头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4.项目组成员:
(1)项目组主要成员中(含项目负责人),牵头单位人数须不少于任一合作单位人数;
(2)项目组成员应包含至少3名国家项目组人员(其中1名须为国家项目负责人);
(3)项目组成员应为申请单位的全时在职研发人员,50%以上的项目组成员近3个月须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的申请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4.其他
(1)国家项目正式验收合格文件批复时间须在2023年5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期间;
(2)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和其他成员不存在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惩戒情形,未被列入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和超期未退款名单;项目组成员未被列入验收不通过名单;
(3)不得委托中介机构申报;
(4)同一项目不得多头和重复申报;
(5)涉及科技伦理和科技安全(如人工智能、临床、生物、信息、生态等)情形的,申请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二)限项条件:
1.每个单位本年度只可以牵头申请一个承接产业化项目;
2.牵头单位如有未申请验收的承接产业化项目,本年度不得再次牵头申请(窗口受理纸质验收申请材料视为完成验收申请);2023或2024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超过5亿元的单位不受此限制(以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据为准);
3.国家项目在往年申请过承接产业化项目且进入答辩评审环节的,本年度不得再次申请;
4.国家项目的牵头单位不能作为本承接专项项目的牵头单位;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项目中的重点支持项目、集成项目等不属于本项目支持类别;
6.上述支持的国家项目类别的下属子课题不属于本项目支持的范围。
五、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原件;
(二)2024年度纳税或完税证明复印件;
(三)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含有二维验证码封面的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未能完成20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单位,提交20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本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实施的背景和意义、技术发展趋势及国内外发展现状、成果产业化应用研究内容、预期目标、实施方式、计划进度、工作基础和条件及产业化基础等)原件;
(五)牵头单位与合作单位签订的《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产业化专项成果转化合作协议》(明确项目金额、成果转化方式、实质性成果转化内容、任务分工、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等)原件;
(六)国家项目立项文件、任务书、验收文件及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应有对应下达文件主管部门的印章);
(七)50%以上项目组成员近3个月在深圳申请单位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及全时全职工作证明原件(顺序应与申请书项目组成员一致);
(八)项目承诺书原件(登录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的项目申请书中所附项目材料下载);
(九)自筹经费投入承诺书原件;
(十)项目成果未进行产业化应用的承诺书原件;
(十一)须经科技伦理审查或涉及科技安全的,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伦理审查委员会初始审查批件,或供申请使用的伦理审查意见;
(十二)可以选择性提供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的获奖证书、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证书等奖励资质材料复印件。
特别提醒:项目名称格式须为《深圳市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具体名称)”产业化应用研发》;
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请材料填写的研究内容、项目组成员和投入资金总额、拟取得的学术、技术及经济指标应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其中技术指标不得低于国家项目通过验收的技术指标、经济指标中项目实施期累计新增销售收入不得低于申请市财政资金资助总额的2倍,相关指标作为项目评审、合同签订、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项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一经立项,投入资金总额不予调整,申请市财政资金资助总额与项目实际下达资助额之间的差额部分,须由项目申请单位自筹资金补足。
对抄袭剽窃或弄虚作假的,我局核实后将不予立项或撤销项目,并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同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项目申请书及表格,由牵头单位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原则上使用项目负责人账号在线填报或下载填报。
七、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二)受理时间:2025年8月31日-2025年9月1日。
牵头单位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按照本指南申请材料的要求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电子扫描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后上传),点击“签字盖章页打印”将打印文件签字盖章后扫描上传(需加盖企业公章,需全体项目组成员和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请预留时间),并在受理时间内提交受理(系统受理状态为“待窗口受理”),无需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项目获得下达资助后,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纸质材料并验原件。
八、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九、办理程序
网上申请——电子材料初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项目拟定——社会公示及征求意见——项目审定——项目入库——计划下达——书面材料提交——合同签订——经费拨付。
声 明
一、自主申报要求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请单位代理资金申报事宜,申请单位必须自主申报,在市科技业务系统提交申请资料的人员,原则上应为项目负责人。凡是购买、委托代写代填项目申请书的,购买委托中介服务的,或是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即为违反科研诚信承诺,一律不予受理、取消申请资格或撤销立项项目,并按规定严肃处理。深圳市科技创新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深圳市科技创新局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请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致电88101330,向深圳市科技创新局举报。
二、审计报告要求
项目申请单位需提交审计报告的,应当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提供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含有二维验证码的审计报告。项目申请单位提供无二维验证码(未备案)或属于虚假二维验证码(未备案)的审计报告,深圳市科技创新局不予采用。相关审计报告经核查认定属于虚假材料的,深圳市科技创新局依法依规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责任主体予以失信违规惩戒,情节严重的,按程序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一定期限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对出具虚假不实审计报告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深圳市科技创新局一定期限依法依规停止服务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参与深圳市科技创新局负责的财政性资金项目的咨询、审计等服务,并按规定抄送市财政局。
三、项目实施要求
项目申请单位一经立项,即对项目执行全过程负有主体责任。有义务接受深圳市科技创新局监督,配合深圳市科技创新局完成相关检查和抽查。事前资助的项目,有义务按合同书约定开展研发活动,完成约定目标,并于合同书规定的实施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提交项目验收申请。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深圳市科技创新局依法依规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责任主体予以失信违规惩戒,情节严重的,按程序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一定期限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四、设备共享要求
项目申请单位利用项目资金购置单台(套)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科学仪器,应当按照《深圳市大型科研仪器购置评议实施细则》规定进行查重、评议,提交相应的科研仪器购置评议报告,并在深圳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平台进行开放共享,涉及国家安全等不宜公开的除外。同时,应当按照《深圳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考核评价与资助实施细则》参与年度开放共享服务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