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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业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4-1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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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加力支持工业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6〕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工业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以下简称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若干措施》政策效益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水平,根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筹、各区组织实施的工业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各区组织实施项目扶持计划、制定项目扶持计划申报指南和对申报项目实行审核与核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应遵循职责明确、公开透明(涉密及敏感项目除外)、程序规范、条件明确、标准清晰、绩效明显的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形式审查、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社会公示、部门核准、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闭合式管理模式。
第四条 本规程扶持项目的扶持方式均为事后资助。
第五条 本规程所称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为扣除可抵扣税款的实际发生的投资建设费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项目扶持计划的统筹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各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以转移支付的方式将项目扶持计划资金下达至各区。
(二)制定并发布项目扶持计划申报指南,加强对各区组织实施项目扶持计划的指导和监督,对各区列入项目扶持计划的资助项目进行年度抽查。
(三)负责统筹项目扶持计划绩效自评、结果运用等预算绩效管理方面的工作,配合市财政部门、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各区是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主体,负责开展本辖区项目的受理、审核与资金拨付,应强化项目扶持计划组织实施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对列入项目扶持计划的申报项目,实行客观定性、量化评价的审核核准制。
各区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项目扶持计划申报指南,负责组织每年度申报项目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拟定拟资助项目清单、社会公示及申诉处理,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办理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按年度将组织实施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开展本辖区项目扶持计划绩效自评、结果运用等预算绩效管理方面的工作,配合市财政部门、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负责提示申报单位严格按申报指南规定要求组织申报项目的申请,按时提交申报材料,对所提交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资助项目的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以及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根据工作需要,在确保审核工作质量前提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本规程规定的有关申报项目审核工作环节、监督评价所涉及的事务性、辅助性以及专业化工作,可将相关履职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管理。
第三章 资助的项目类别、标准和费用范围
第九条 本项目扶持计划包括以下扶持项目:
(一)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工业企业在深圳市投资建设的,技术改造投资额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资助标准和资助费用范围如下:
1.项目资助标准为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设备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0%予以资助。
2.项目资助费用范围为申报单位为实施上述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设备总投资建设费用,包括技术设备与工器具、安装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以及与申报项目有关的设备改造运维、软件、信息化、智能化集成、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研发外包服务等其他相关费用。
(二)工业设备更新类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工业企业在深圳市实施并获得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的工业设备更新项目。资助标准和资助费用范围如下:
1.项目资助标准为按照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额度的20%予以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100万元。
2.项目资助费用范围为申报项目实际获得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金额。
(三)拓展机器人生产规模和应用场景项目指工业企业在深圳市投资建设的,技术改造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分为拓展机器人生产规模项目和推广机器人工业制造场景应用项目两类。拓展机器人生产规模项目是指电机、减速器、传感器、芯片、灵巧手等机器人核心零部件企业以及机器人本体企业投资建设规模化生产工厂或扩大生产规模的项目;推广机器人工业制造场景应用项目是指工业企业聚焦智能装配、换料检修、仓储物流、检验检测、危化品处理等生产环节,推广机器人工业制造场景应用的项目。资助标准和资助费用范围如下:
1.项目资助标准为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20%予以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1000万元。
2.项目资助费用范围为实施上述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总投资建设费用,包括技术设备与工器具、安装工程、建筑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以及与申报项目有关的设备改造运维、软件、信息化、智能化集成、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研发外包服务等其他相关费用。
(四)具身智能数据采集场项目是指具身智能机器人企业在深圳市以自建的方式实施,开展仿真合成、动捕、视频、UMI、真机等多种形式的数据采集工作,产生的数据需用于训练可在机器人本体上部署应用的具身智能大模型,且技术改造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资助标准和资助范围如下:
1.项目资助标准为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20%予以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1000万元。
2.项目资助费用范围为实施上述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总投资建设费用,包括技术设备与工器具、安装工程、建筑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以及与申报项目有关的设备改造运维、软件、信息化、智能化集成等其他相关费用。
(五)采用开源鸿蒙操作系统进行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工业企业实施的在PLC/DCS、运动控制器、机器人控制器等核心控制部件或在工业网关、边缘计算盒子、视觉检测设备等非实时控制与边缘计算部件采用开源鸿蒙操作系统且技术改造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在控制、驱动等层面应用了适配开源鸿蒙的RISC-V芯片的设备是指技术改造项目中相应设备的控制芯片、驱动芯片等是基于RISC-V指令集设计且适配了开源鸿蒙的芯片。资助标准和资助费用范围如下:
1.项目资助标准为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5%给予资助,同时对项目中在控制、驱动等层面应用了适配开源鸿蒙的RISC-V芯片的设备予以额外5%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1000万元。
2.项目资助费用范围为实施上述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包括技术设备与工器具、安装工程、建筑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以及与申报项目有关的设备改造运维、软件、信息化、智能化集成、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研发外包服务等其他相关费用。
(六)智能制造项目是指工业企业在深圳市投资建设的,围绕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质量检测、供应链管理等环节,部署GPU集群、加速卡、服务器、边缘计算节点、预制化算力单元设备等基础设施,夯实AI大模型训练算力底座,提升智能制造环节数智化核心能力,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打造5G工厂、卓越级和领航级智能工厂,且技术改造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资助标准和资助费用范围如下:
1.项目资助标准为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20%予以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1000万元。
2.项目资助费用范围为申报单位为实施上述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总投资建设费用,包括技术设备与工器具、安装工程、建筑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如智能装备、算力基础设施、工业软件与人工智能系统、系统集成、工程改造等),以及与申报项目有关的设备改造运维、软件、信息化、智能化集成、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研发外包服务等其他相关费用(如数据处理、算力建设及租用、大模型训练、软硬件运行维护等)。
前款所列扶持项目类别,单个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类进行申请,不可叠加申请。单个项目获各级财政资金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单位需同时满足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基础申报条件如下:
(一)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企业,原则上在申报项目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所在区进行申报(工业设备更新类技术改造项目在资金拨付区申报);
(二)申报单位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申报单位为工业企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在0610-4690之间;
(四)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内,且项目已实施完毕;
(五)申报项目所属产业不属于现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限制类”;
(六)申报项目不存在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的情形;
(七)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八)申报项目符合本规程相关规定及其要求;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申报项目已在深圳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备案。
第十一条 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1.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5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的规定;
2.关于申报项目审定设备总投资额,其中,纳入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占申报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80%,单台设备或单项费用价格要求不低于2万元(含税金额);
3.申报项目已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项目类别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且金额不低于10亿元。
(二)工业设备更新类技术改造项目
1.申报项目已纳入并获得“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设备更新(工业重点领域,电子信息重点领域)项目”资助。
(三)拓展机器人生产规模和应用场景项目
1.拓展机器人生产规模项目应为电机、减速器、传感器、芯片、灵巧手等机器人核心零部件企业以及机器人本体企业;
2.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3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的规定;
3.申报项目已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项目类别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且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4.申报项目纳入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占申报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80%,单台设备或单项费用价格要求不低于2万元(含税金额);
5.关于推广机器人工业制造场景应用项目,审定机器人相关技术设备与工器具费用占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20%。
(四)具身智能数据采集场项目
1.项目申报单位为机器人整机企业;
2.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3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的规定;
3.申报项目已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项目类别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且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4.申报项目纳入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占申报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50%,单台设备或单项费用价格要求不低于2万元(含税金额)。
(五)采用开源鸿蒙操作系统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1.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3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的规定;
2.关于申报项目审定总投资额,其中,纳入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占申报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80%,单台设备或单项费用价格要求不低于2万元(含税金额);
3.申报项目已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项目类别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且金额不低于500万元;
4.申报项目的PLC/DCS、运动控制器、机器人控制器等核心控制部件或工业网关、边缘计算盒子、视觉检测设备等非实时控制与边缘计算部件须采用开源鸿蒙操作系统。如申报额外的设备奖励,相应设备的控制芯片、驱动芯片等需是基于RISC-V指令集设计且适配了开源鸿蒙的芯片。
(六)智能制造项目
1.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的规定;
2.申报项目已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项目类别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且金额不低于500万元;
3.申报项目审定总投资额中纳入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占申报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80%,单台设备或单项费用价格要求不低于2万元(含税金额);
4.申报项目的申报单位须完成算力基础设施及配套硬件部署(如AI服务器、边缘计算节点、预制化算力单元设备、GPU集群、数据存储设备、工业机器人、高档数控机床、智能传感与控制装备、智能检测与装配装备、智能物流与仓储装备等);完成工业软件(研发设计、制造执行、生产控制、质量管理、仓储配送、能源管理等软件)与人工智能软硬件集成。或申报单位完成5G工厂、卓越级及领航级智能工厂相关类型工厂认定。
第五章 资助项目的审核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由基础申报材料和专项申报材料两部分组成。基础申报材料如下:
(一)申报项目申请书;
(二)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属新版本“三证合一”证照,且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
(三)申报单位实施年度至申报日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由法人签字的单位财务决算报表;
(四)社保部门出具的申报单位近3年社会保险参保情况有关材料(复印件);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申报单位上年度完税情况有关材料(复印件);
(六)申报单位信用报告(完整版,通过深圳信用网:https://www.szcredit.org.cn官方网站下载)。
(七)申报项目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表(备案表已关联电子证照无需提交)。
第十三条 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一)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1.申报项目的立项决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竣工验收报告(总结报告)等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需包括项目资金来源情况,竣工验收报告(总结报告)需包括项目实施效益情况及其有关材料;
2.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合同清单(包括各类设备购置和工程建设合同,设备交付凭证、交货单、送货单、验收单任选其一);
3.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建设费用支出明细及其所对应的票据清单(包括增值税发票,进口设备报关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银行支付凭证;发票或报关单及付款的实际发生日期原则上均应当在申报项目的建设期内);
4.申报项目的纳统统计报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表)。
(二)工业设备更新类技术改造项目
1.申报项目已获得“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设备更新(工业重点领域,电子信息重点领域)项目”的批文或资金下达件;
2.申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需包括项目实施效益情况及其有关证明材料)、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已全额拨付证明等材料。
(三)拓展机器人生产规模和应用场景项目
1.申报项目的立项决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竣工验收报告(总结报告)等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需包括项目资金来源情况,竣工验收报告(总结报告)需包括项目实施效益情况及其有关材料(推广机器人工业制造场景应用项目需包括机器人使用评价报告);
2.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合同清单(包括各类设备购置和工程建设合同,设备交付凭证、交货单、送货单、验收单任选其一);
3.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建设费用支出明细及其所对应的票据清单(包括增值税发票,进口设备报关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银行支付凭证;发票或报关单及付款的实际发生日期原则上均应当在申报项目的建设期内);
4.申报项目的纳统统计报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表);
5.申报项目算力部署、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模型训练、以及模型部署应用全流程的相关佐证材料。
(四)具身智能数据采集场项目
1.申报项目的立项决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竣工验收报告(总结报告)等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需包括项目资金来源情况,竣工验收报告(总结报告)需包括项目实施效益情况及其有关材料;
2.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合同清单(包括各类设备购置和工程建设合同,设备交付凭证、交货单、送货单、验收单任选其一);
3.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建设费用支出明细及其所对应的票据清单(包括增值税发票,进口设备报关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银行支付凭证;发票或报关单及付款的实际发生日期原则上均应当在申报项目的建设期内);
4.申报项目的纳统统计报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表);
5.机器人整机企业相关证明材料(以市统计局机器人产业集群名单或各区上报名单为准)。
(五)采用开源鸿蒙操作系统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1.申报项目的立项决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竣工验收报告(总结报告)等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需包括项目资金来源情况,竣工验收报告(总结报告)需包括项目实施效益情况及其有关材料;
2.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合同清单(包括各类设备购置和工程建设合同,设备交付凭证、交货单、送货单、验收单任选其一);
3.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建设费用支出明细及其所对应的票据清单(包括增值税发票,进口设备报关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银行支付凭证;发票或报关单及付款的实际发生日期原则上均应当在申报项目的建设期内);
4.申报项目的纳统统计报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表);
5.申报项目的PLC/DCS、运动控制器、机器人控制器等核心控制部件或工业网关、边缘计算盒子、视觉检测设备等非实时控制与边缘计算部件采用开源鸿蒙操作系统的证明材料,包括相关部件的OpenHarmony生态产品兼容性证书,覆盖相关部件的采购合同和付款凭证等,以及开鸿鸿蒙操作系统在项目中所起作用的说明材料。如申报额外的设备奖励,需提供相应设备的控制芯片、驱动芯片等是基于RISC-V指令集设计且适配了开源鸿蒙的芯片的证明材料。
(六)智能制造项目
1.项目的立项决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竣工验收报告(总结报告)等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需包括项目资金来源情况,竣工验收报告(总结报告)需包括项目的建设成效(如突破的关键技术、装备、软件等,生产效率、成本降低等)有关材料;
2.项目部署算力运用采集的数据进行人工智能模型训练以及模型部署应用的相关佐证材料、项目在生产制造重点环节(如研发设计、制造执行、生产控制、质量管理、仓储配送、能源管理等)的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相关佐证材料。或申报单位获批5G工厂、卓越级及领航级智能工厂相关公示文件。
3.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合同清单(包括各类设备购置、工程建设、软硬件集成合同;设备交付凭证、交货单、送货单、验收单任选其一);
4.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明细及其所对应的票据清单(包括增值税发票,进口设备报关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银行支付凭证;发票或报关单及付款的实际发生日期原则上均应当在申报项目的建设期内);
5.申报项目的纳统统计报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表)。
第六章 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分组织申请与受理、审核与核准两大审核环节。
第十五条 组织申请与受理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组织申请。各区应严格按照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年度项目扶持计划的申报指南,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发布;申报指南应明确资助项目的类别、资助条件、受理时间、审核材料要求和审核程序等内容。申报单位应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在统一信息平台在线填写和提交资助项目申请书等材料。
(二)形式预审。各区按照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对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申请书以及相关申报材料进行材料齐全性和内容合规性的形式预审,并作出形式预审意见;对材料齐全性或内容合规性存在问题的申报材料,应向申报单位一次性告知补齐或修改意见,以及补齐或完成修改再次提交的时限要求。
(三)窗口受理。申报项目通过在线预审后,申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申报指南明确的受理方式提交申报项目申请书等相关纸质材料。
第十六条 审核与核准的工作程序与内容如下:
(一)形式审查。各区应根据本操作规程第五章规定,对申报项目审核材料实行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与合规性的形式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
(二)专家评审(如需要)。根据工作需要,各区按市区财政专项资金专家评审有关规定对资助项目进行评审。
(三)专项审计(如需要)。根据工作需要,各区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据审计相关规定对申报项目的类别、建设内容以及实际支出的总建设费用等客观、量化资助条件与指标数据的合规性情况,实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四)现场核查(如需要)。根据工作需要,各区对资助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须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做好核查记录。
(五)征求意见。各区对通过前期审核程序的拟资助项目,就申报单位及拟资助项目是否存在重复申请资助、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况,征求市各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六)拟定拟资助项目清单。对通过上述审核程序的资助项目,各区根据本规程第三章所列相应项目的资助标准、专项审计(如有)审定的实际支出费用情况、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等,拟定资助项目及其资助金额。
(七)社会公示。对拟定的当年度拟资助项目清单,各区应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申报单位、资助项目名称和拟资助金额。公示期间,对符合各区有关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异议、投诉及举报处置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相应证据材料的异议、投诉及举报事项,各区应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并处置、答复。
(八)下达项目资助计划与拨付资金。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投诉及举报或异议、投诉及举报不成立的,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各区按有关规定办理资助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各区在拨付资金前,发现下列情形,可以撤销资助项目和终止资助资金拨付。
(一)项目实施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拨付凭证的;
(二)项目实施单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且有可能危及财政专项资金安全、严重影响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的;
(三)各区认为项目实施单位不再符合资助条件。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区应根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以及各区相关规定,及时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扶持计划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各区项目扶持计划的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后续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以及相关政策措施调整完善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区应严格按照本规程明确的资助项目类别、资助费用范围与标准、资助条件以及审核材料等规定,制定项目扶持计划年度申报指南,并按本规程明确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组织实施项目审核工作。
第二十条 各区发现已资助的项目不符合本规程所列各有关规定,申报单位以不正当方式取得项目扶持计划资助资金的,各区应撤销资助项目,申报单位应退回已取得的全额资助资金及孳息。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第三方机构在组织项目扶持计划申请受理与审查工作中,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违规违法行为,非法骗取和侵占专项资金,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各区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各区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职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各项目扶持计划根据当年度重点工作需要选择性实施,各区具体资助比例和受资助额度根据当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数量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各区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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