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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21年制造业创新中心扶持计划申请条件、材料、补贴标准

发布时间:2021-06-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支持对象
已获批组建的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以及筹建中的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
(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细则》(深工信规〔2021〕1号)。
三、支持数量和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
1.有数量限制,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2.筹建中的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可申请1次基础平台建设项目。
3.已组建的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可申请公共平台建设、前沿/共性技术研发、示范应用类项目和获得国家或省立项支持的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的配套资助。申请项目总数不超过3个。
(二)资助方式。
1.基础平台建设项目。采用事前资助方式,资助金额不超过经审核确定的总投入的50%,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建设期限不超过筹建期。
2.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面向制造业创新中心所属领域,搭建试验验证、检验检测、知识产权协同运用、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平台,提供制造业创新公共服务。采用事前资助方式,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经审核确定的项目总投入的50%,不超过5000万元。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3.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类、示范应用类项目。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资助”方式(先列入扶持计划,在项目完成经验收通过后,按扶持计划予以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经审计的项目总投入的50%,不超过3000万元。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4.获国家或省立项支持的项目。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项目获得国家或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支持的,在资助资金到位后可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配套资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不超过1∶1的比例对已拨付到位的国家或广东省资助资金给予配套。国家、省和深圳市的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已获得市级财政资助的项目不再重复资助。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已获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复组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内成立、建设和运营。
(二)申报主体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
(三)申报主体无逾期未办理验收、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四)申报项目所在地位于深圳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备案或核准,取得有关批准文件。
(五)申报主体具备实施申报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
(六)同一主体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七)申报主体此前如已承担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项目,项目应按合同约定正常推进。
(八)申报主体不处于整改期内。
(九)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
(一)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原件;
(三)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七)近期(三个月以内)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存款证明文件原件;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文件或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复印件(若有贷款);
(八)必要的生产、经营许可及认证文件复印件(可提供的项目用地(海域)规划许可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场地、用海租赁的请提供租赁证明,以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九)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人员、设施等主要条件保障的资料复印件;
(十)申请配套类项目的需提供国家/省级资金已到账凭证。
六、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1年6月30日至2021年7月26日18时;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1年6月30日至7月30日(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