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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福州市应收账款融资试点奖励申报

发布时间:2020-08-1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县(市)区工信局、财政局、金融局、高新区经发局、财政局、金融局:
根据省工信厅、财政厅、金融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应收账款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闽工信中小〔2020〕34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省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闽财企指〔2019〕48号)精神,现将组织开展2020年应收账款融资试点奖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必须为2019年1月1日前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福州辖区内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
2.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涉黑涉恶记录;
3.需满足以下条件的其中一项:
(1)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30日期间帮助福建省中小微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资金提供方需为商业银行)。并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中征平台”,网址:https://www.crcrfsp.com/index.do)在线确认;
(2)2020年6月1日起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建的供应链融资平台在线确认,帮助我省3家以上中小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的供应链核心企业;
(3)对大企业和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我省从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中小企业通过商业保理公司开展的应收账款业务获得融资服务的,纳入我市应收账款融资试点奖励范围(该业务的大企业和供应链核心企业也需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上确权)。
4.已获得2019年应收账款试点奖励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奖励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不超过融资年化金额1%的奖励,单家企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融资年化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计算公式如下:融资年化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天数÷365。
申报分两批组织,奖励资金也分两批兑现,若资金额度不足,则按资金实际额度同比例减少奖励标准。
三、申报流程
项目采取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申报分两批次组织。
1.企业根据属地原则向各县(市)区工信、财政部门提交纸质和电子版申报材料,同时从省工信厅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惠企系统”)进行注册、填报,提交企业所在属地的县(市、区)工信部门审核。第一次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8月15日24:00;第二次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10月30日24:00(届时申报系统将自动关闭)。 

2.各县(市)区工信、财政部门应对本辖区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明确提出审核意见,同时登录惠企系统对申报材料进行网络初审;汇总、形成推荐意见后。第一批次于2020年8月25日前,第二批次于11月15日前联合行文上报至市工信局、市财政局,逾期不予受理。上报材料纸质版一式3份,电子版发送至邮箱:2443149372@qq.com。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