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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企业申报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扶持

发布时间:2020-07-3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受惠内容

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奖励资金。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申报依据
1、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税局、福建省地税局、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办理条件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
1、省级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负责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应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2、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向所在省级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后发文认定,并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科技部与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享备案信息。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福建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科高〔2018〕2号)
1、第七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程序:(三)初审推荐。各设区市(区)科技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国税、地税、商务及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检查《申请表》是否完整、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首页是否加盖企业公章以及其他问题,符合条件的,向省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推荐意见。
申请材料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表
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经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4、企业上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收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加盖企业公章),并附服务(离岸服务)销售合同(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和销售票据(销售发票、外汇收入核销证明);上一年度技术先进服务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5、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研发能力佐证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获本省或国家科技立项证明,获本省或国家科技奖励证明
6、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上年度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