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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扶持

发布时间:2020-07-3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受惠内容
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给予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属于国内首台(套)的,福建省按不超过市场销售单价6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属于省内首台(套)的,福建省按不超过市场销售单价3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福州市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按照《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规定再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50%配套奖励。省级补助资金从福建省给予福州市的切块资金中统筹安排,市级补助资金从福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对经认定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省经信、发改、科技、财政等部门分别结合职能协调推动技术装备在我省的首台(套)应用,优先向国家相关部门推荐列入国家有关专项计划。对应用我市企业研制的国内或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福州市企业,给予设备购买价格的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依据
《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闽经信装备〔2017〕91号)
办理条件
1、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认定范围为:
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节能环保、新能源、生物与新医药、海洋高新等新兴产业发展所需的高新技术装备。
重大关键成套装备,高端电子通信成套设备,纺织机械、轻工机械、化工机械、冶金机械、工程机械、建材机械,电工电器设备、环保技术设备、高效节能新能源设备、海洋工程装备和港口机械、高端医疗设备、数控机床,智能农机装备、高技术船舶以及其他重点机械装备。
2、申请认定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生产企业应当为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福州市辖区内依法纳税,具备产品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能力。
3、申请认定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第四条规定范围,成套装备价格在2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价格在50万元以上。
(二)研制生产企业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获得装备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在国内外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以及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拥有该装备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三)装备质量可靠,通过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四)装备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
申报材料
1、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申报书。
2、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省级及以上相关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依法应取得特殊行业生产许可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需提供相应证明。
4、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文本。
5、产品查新要点。
6、申请认定国内首台(套)产品的企业要求具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相关专业正教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或两院院士出具首台(套)个人推荐函;申请认定省内首台(套)产品的企业要求具有两名及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相关行业专家出具首台(套)个人推荐函。
7、如有关于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可以提供。涉及多个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