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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9年度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2-09-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17-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办法的通知》(闽经信函装备〔2018〕482号)、《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办法的通知》(闽工信函装备〔2019〕419号)、《福州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暂行办法》(榕政办〔2017〕18号)、《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办法的通知》(榕工信装备〔2019〕15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申报2016-2019年度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可申请补助: 
1.福州市辖区内已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2.非辖区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 
二、补助标准 
对辖区内2016年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同期补助标准1:1配套;对辖区内2017-2019年推广的新能源汽车给予同期国补15%的地方补助。其中,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于在福州市销售并上牌的新能源汽车(燃料电池汽车除外),我市不再给予购置补贴;新能源公交车的采购已纳入成本规制,因此不享受市财政资金补贴。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2.2016-2019年度销售的新能源汽车需与中央财政清算,并享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3.本次补助对应中央财政清算批次分别为《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度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第三批)的通知》(财建〔2019〕687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1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1〕80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1〕345号),在以上批次内获得中央财政清算的车辆方可申请本次补助。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备案材料 
1.申报企业的信用查询记录或第三方信用报告:本市企业信用信息可通过“信用福州”门户网站(www.credit.fuzhou.gov.cn)查询,非本市企业信用信息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 
2.《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企业报备表》; 
3.生产或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新能源汽车成本构成、向消费者公布的市场指导价(含中央和地方补助金额)、消费者购买的价格、享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金额的证明资料; 
5.申报企业在福州市的所有新能源汽车接入福州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网络运行监测管理平台的证明材料。 
(二)申报资金补助材料 
1.车辆买卖合同(加盖售车企业公章)、车辆销售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加盖售车企业公章)、购买者个人身份证明(需本人签字并加按手印)或购买车辆单位营业执照等凭证(加盖购买单位的公章)资料的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承诺其真实性。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等须由福州市辖区内相关机构开具。 
2.《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信息汇总表》;《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信息明细表》;《福州市新能源汽车个人购车补助确认表》(需本人签字并加盖手印);《福州市新能源汽车企事业单位购车补助确认表》(加盖购买单位的公章)。 
3.福州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网络运行监测管理平台出具的申报新能源汽车信息一致性的证明材料。 
4.福州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网络运行监测管理平台出具的申报单位售车时在规划布局内提供随车按1:1比例配装充电桩的有关材料或相关充电桩配装材料。 
五、申报时间 
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21日。  
六、其他 
1.非辖区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我市注册登记的销售企业应具备完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体系,能及时解决新能源汽车技术故障。 
2.以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购买二手的新能源汽车均不享受本次地方性补助。 
3.非辖区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后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享受本次地方性补助。 
4.享受地方补助的新能源汽车所有权3年内不得向本市外用户转移。 
5.新能源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的将依法进行处理、收回补助资金,并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