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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展2020年度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工作

发布时间:2020-08-2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有关决定,用好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提高我市装备制造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研发能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现将2020年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政策
1.《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9〕38号);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程序等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2016〕40号);
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
二、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一)申请企业条件。
根据财关税〔2014〕2号文的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从事开发、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制造企业,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
3.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
4.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5.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应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的有关要求。
(二)申报材料要求。
1.新申请企业。
(1)申请文件(红头文件);
(2)《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申请企业基本信息表;
(3)《年度销售量证明合同汇总表》;

(4)《本年度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单》;
(5)《本年度进口零部件所对应销售合同汇总表》;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企业最近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注);
(8)与生产装备相关的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9)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销售合同情况(包括年销售量的证明,如合同要素页复印件、发票等),有必要的附某年销售量证明合同汇总表。
2.已获得免税资格企业。
财关税〔2014〕2号文《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规定》中《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享受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及其要求》相关规定。
3.其他要求。
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规格,双面打印,按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有关文件或材料应为原件或加盖有效印章的复印件;电子件刻盘,一式两份。
(三)申请时间。
1.新申请的企业、已获免税资格但涉及新修改目录(包括提高技术规格要求及销售业绩要求的)或有新增品种的企业,2019年12月25日前提交申请文件,我委受理后于12月31日前形成汇总文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2.已获免税资格的企业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送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同时提出本年度申请免税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的总数和金额。企业未按要求提交优惠政策落实报告的,停止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三、目录修订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有增补、删除或技术参数修改等需求的企业,应在每年4月15日前提出修改建议,我委汇总后于4月底前形成汇总文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其他事项
1.已享免税政策企业发生企业名称、公司类型、经营范围等事项变更的,应在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后一个月内,将有关变更情况及证明文件报我委转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2.根据财关税〔2014〕2号文件规定,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项下免税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对于重装企业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其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其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2年。


附件:
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uploads/allimg/200820/1-200R0150G22D.pdf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 /uploads/allimg/200820/1-200R0150H1M1.pdf
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9年修订) /uploads/allimg/200820/1-200R0150I01B.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