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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区工业企业年度评奖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0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加快把长寿区建设成为“重庆工业高地”和重庆城市发展新区的重要增长极,加快建设高水平的企业家队伍,提升工业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工业经济快速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长寿区工业企业考评领导小组,由分管工业的副区长任组长,区经信委、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安监局、区环保局、区信访办、区工商联、长寿经开区经济运行局、街镇工业走廊为成员单位。考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委(以下简称区考评办),负责考评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奖项设置、奖励标准、评选指标体系及计算方法:

(一)长寿工业十强企业

1.评选范围及对象:长寿辖区内年工业总产值2亿元以上,区内入库税金8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2.评选数量及表彰奖励:对评选出的长寿工业十强企业,授予“长寿工业十强企业”称号。同时,对排名第1的企业奖励领导班子30万元排名2-4名的企业奖励领导班子25万元排名5-10名的企业奖励领导班子20万元


3.评选指标体系及权数设置:采用权数指标合计得分进行计分,考评指标体系及权数设置如下:

(1)区内入库税金                权数30;

(2)工业总产值                  权数30;

(3)年末职工人数                权数15;

(4)工业增加值                  权数25。


4.计算公式

考评得分=∑〔(1+参评企业个数-该项指标企业排名位次)/参评企业个数〕×该项指标权数。

参加考评企业按得分(保留2位小数)高低进行排序。考评名次排位相同时,区内入库税金绝对额大的,排位名次相应提前。


(二)长寿工业发展贡献企业

1.评选范围及对象:长寿辖区内年工业总产值1亿元以上,区内入库税金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评为“长寿工业十强企业”的工业企业不重复参评。


2.评选数量及表彰奖励:对评选出的10家长寿工业发展贡献企业,授予“长寿工业发展贡献企业”称号。同时,对排名第1的企业奖励领导班子15万元排名2-4名的企业奖励领导班子12万元排名5-10名的企业奖励领导班子10万元


3.评选指标体系及权数设置:采用权数指标合计得分进行计分,考评指标体系及权数设置如下:

(1)区内入库税金                  权数25;

(2)工业总产值                    权数25;

(3)利润总额                      权数10;

(4)当年固定资产投资              权数10;

(5)工业增加值                    权数20;

(6)人均劳动报酬                  权数10。


4.计算公式

考评得分=∑〔(1+参评企业个数-该项指标企业排名位次)/参评企业个数〕×该项指标权数。

参加考评企业按得分(保留2位小数)高低进行排序。考评名次排位相同时,区内入库税金绝对额大的,排位名次相应提前。


(三)长寿工业发展进步企业

1.评选范围及对象:长寿辖区内年工业总产值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评为“长寿工业十强企业、长寿工业发展贡献企业”的工业企业不重复参评。


2.评选数量及表彰奖励:对评选出的10家长寿工业发展进步企业,授予“长寿工业发展进步企业”称号。同时,奖励企业领导班子8万元


3.评选指标体系及权数设置:采用权数指标合计得分进行计分,考评指标体系及权数设置如下:

(1)区内入库税金 (增长率20、绝对额5)   权数25;

(2)工业总产值 (增长率15、绝对额5)    权数20;

(3)利润总额  (增长率10、绝对额5)      权数15;

(4)人均劳动报酬 (增长率10、绝对额5)   权数15;

(5)工业增加值 (增长率15、 绝对额5) 权数20;

(6)当年固定资产投资                权数5。


4.计算公式

考评得分=∑〔(1+参评企业个数-该项指标企业排名位次)/参评企业个数〕×该项指标权数。

参加考评企业按得分(保留2位小数)高低进行排序。考评名次排位相同时,区内入库税金绝对额大的,排位名次相应提前。


第四条 有特殊贡献的企业另行奖励。


第五条 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取消评选资格:

(一)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者发生重大社会影响安全事故,或者安全标准化未按期达标;

(二)当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未完成;

(三)当年发生一般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当年受到环保行政处罚两次(含两次)以上,或者环境保护标准化考核评估结果为C级;

(四)当年发生三级及以上群体性事件一次(含一次)以上,或者发生群众到京非正常重访、集访及在京制造恶性事件,或者发生群众到市非正常集访、重复集访及在市制造有重大影响事件,或者发生群众到区非正常重复集访;


第七条 奖励的申报、考核与审定:

(一)凡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企业,在次年的2月份前向区考评办(设在区经信委)申报。

(二)由区经信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的企业进行考核。企业生产经营、责任事故等指标数据以区级相关部门的核定结果为准。

(三)区经信委根据长寿区工业企业考评领导小组认定的考核结果,报区政府审定。

第八条 本办法所确定的奖励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考评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寿区工业企业年度评奖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发〔2011〕57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