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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发明创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结合合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设立专利资助和奖励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专利资助和奖励的组织及具体实施,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三条专利资助和奖励应遵循“诚信申请、授权在先、部分资助、促进运用”的原则。重点资助和奖励企业、在合高校、科研院所等授权发明专利、发明专利年费、有效发明专利引进、中国专利奖、专利代理机构等。
第二章对象与标准
第四条资助和奖励对象
(一)第一专利权人为注册在合川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科研院所和在合高校等;
(二)第一专利权人为具有合川辖区户籍或有合川居住证或有合川工作证明的个人;
(三)在合川区内新注册成立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或为合川辖区内专利资助对象服务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
申请资助和奖励的专利统计范围属于重庆市合川区。
第五条资助和奖励标准
(一)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1.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科研院所和在合高校等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发明专利权后,按照8000元/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2.个人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权后,按照4000元/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3.对获得美、英、德、意、日、法、瑞士发明专利权的资助2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权的资助10000元/件。同一专利可获得不超过2个国家专利权资助。
(二)发明专利年费资助
对发明专利权人从申请之日起算,前9年所缴纳的国内发明专利年费予以资助。凭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据的票据据实资助(符合减缴条件的,须申报减缴后按减缴后的金额予以资助),不含滞纳金。最高不超过2000元/(件·年)。
(三)有效发明专利引进奖励
鼓励企业从区外引进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前5年内可享受1000元/(件·年)的奖励,并同时享受我区国内发明专利年费资助政策。
(四)中国专利奖的专利奖励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银奖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
(五)专利代理机构工作奖励
鼓励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对辖区内专利资助对象开展专利代理服务。在合川区内新注册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每个给予5万元一次性建设奖励。对为合川辖区内专利资助对象服务且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0件以上的前三位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申报、受理与审批
第六条申报
一项专利有共同专利权人的,应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
(一)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申报材料。
1.重庆市合川区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申报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二)国内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申报材料。
1.重庆市合川区国内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申报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3.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的年费收据(复印件)。
(三)有效发明专利引进奖励申报材料。
1.重庆市合川区有效发明专利引进奖励申报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变更地址的手续合格通知书;
4.最近一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年费的票据(复印件)。
(四)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奖励申报材料。
1.重庆市合川区中国专利奖奖励申报表;
2.中国专利奖获奖文件(复印件)。
(五)专利代理机构工作奖励。
1.重庆市合川区专利代理机构工作奖励申报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证书或文件(复印件);
3.发明专利申请请求书(复印件);
4.授权发明专利明细表;
5. 授权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凡申报以上资助、奖励事项,涉及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居住证或本区社保缴纳证明。同时所有申报表都需提供纸质件和电子件,符合资助和奖励的有关证明材料,以及区市场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材料纸质件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纸张为A4纸。所有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出示相应的有效原件以供核对。
第七条受理与审批
区市场监管局每年受理专利资助和奖励一次,受理时间为当年1月至4月,受理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专利资助申请和奖励。该期间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资助和奖励申请资料经区市场监管局初审后报区财政局复核,复核合格名单将在区政务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市场监管局报经区政府审批后拨付。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申请专利资助和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区市场监管局的跟踪和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恶意套取专利资助和奖励的,一经查实,不予资助和奖励,对已资助和奖励的经费全额追回;对恶意套取资助的,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审核认定的相关人员应当依法认真履行职责。伙同或帮助他人骗取资助和奖励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