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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西咸新区加快法律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1-01-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加快西咸新区法律服务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优势,健全完善法律服务业发展扶持措施,鼓励和吸引优秀法律服务机构和人才落户新区,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西咸新区设立或迁入,且财税户管及统计关系在西咸新区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机构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适用本办法。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西咸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鼓励总部落户〕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优秀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将总部设在或迁入新区,或设立分支机构。鼓励支持国内外优秀法律服务人才在新区机构执业。

 第四条 〔落户奖励〕近年被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评定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或近三年在世界著名法律评级机构(如钱伯斯、LEGALBAND、亚洲法律杂志等)中国区域榜单中综合排名前20名,并仍在正常经营的律师事务所,总部迁入新区,并在新区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的,可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300万元;在新区设立分所,并在新区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的,可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200万元。

 上一年度被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省级律师协会)评定为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并仍在正常经营的律师事务所,总部迁入新区,并在新区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的,可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00万元;在新区设立分所并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的,可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50万元。

 在新区设立中外合资、联营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在新区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并且注册执业人数达到30人及以上的,可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00万元。

 落户奖励应于该机构在新区实际运营满一年后申请兑现。

 第五条 〔经济贡献奖励〕对在新区实际运营满一年、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500万元及以上并有税收贡献的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给予经济贡献奖励。以上一年度该机构增值税纳税额新区留成比例部分为基数,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前三年按90%的比例给予奖励,第四年按70%的比例给予奖励,第五年按50%的比例给予奖励。五年中如有年份达不到本条规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的,不达标年份不享受相应比例的经济贡献奖励,后续年份达到奖励条件和标准的,按达标当年对应的比例给予奖励。经济贡献奖励应于该机构在新区实际运营满一年后申请兑现。

 第六条 〔办公场所补贴〕对注册在新区、实际运营满一年且执业律师等法律类专门人才达30人及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及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可给予租赁办公场所的补贴。

 以上机构在新区租赁办公用房的,可连续三年给予办公场所租赁费补贴。参考该机构当年已实际支付的租赁费为基数,第一年补贴30%,第二年补贴20%,第三年补贴10%。补贴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米,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该机构自获得首年补贴当年起五年内不得将该办公用房对外出租或改变用途。办公场所补贴应于该机构在新区实际运营满一年后申请兑现。

 第七条 〔法律服务专业人才住房政策优惠〕鼓励和支持在新区注册执业、处于发展初期、符合条件的青年律师等法律服务专业人才申请公租房和共有产权住房。

 第八条 〔培训资金支持〕新区为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培训提供资金支持,通过组织专家培训、选拔优秀法律服务人才外出培训、支持优秀法律服务人才到国内外知名律师事务所及法律服务机构进行交流访问等多种渠道,培育新区法律人才。

 第九条 〔领军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才奖励〕按照不超过新区法律服务机构总数10%的比例,每年评定“西咸新区领军法律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新区领军法律服务人才奖励按照每年不超过总人数5%的比例,每年评选“西咸新区法律服务领军人才”,给予每名领军人才一次性5万元奖励。该奖励应于相应机构在新区实际运营满一年或相关法律服务人才在新区实际执业满一年后申请兑现。

 第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逐步实现法律顾问在新区各级各部门的全覆盖,提升新区在重大行政决策、重点项目、专项业务及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水平,规避法律风险。在进一步严格法律服务采购要求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预算,提升采购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奖励〕鼓励新区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积极协助新区招商引资,为新区提供实质帮助或重要信息,为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作出突出贡献的,可按照一事一议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限制与义务〕享受以上奖补政策的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须与西咸新区签订承诺书,承诺在西咸新区内注册、纳税5年及以上,若5年内迁离、流转出新区,注册纳税关系仍在西咸新区的,不追回相关奖励补贴;若注册或纳税变更至西咸新区外的,退还相关奖励补贴。

 第十三条 〔适用期限〕奖补事由发生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但奖补兑现程序等超出本办法有效期的,本办法可继续适用。

 第十四条 〔资金承担〕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涉奖补资金外,其余各类奖补所需资金由新区、新城(园办)按照财税分成比例承担。鼓励各新城(园办)在本办法基础上创新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西咸新区司法局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兑现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生效时间及有效期〕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对于本办法发布前,已在新区新设或迁入新区的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落户奖励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申请落户奖励,其他奖励措施自本办法施行后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