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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10条激励政策实施细则 (试行)

发布时间:2019-08-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贯彻执行《江津区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10条激励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江津辖区内注册的组织及个人,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开展符合国家、重庆市产业政策和本区产业规划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成立江津区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补助资金评审小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教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统计局,双福工业园管委会、德感工业园管委会、珞璜工业园管委会、白沙工业园管委会、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江津综保区经济发展局,江津区税务局、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为成员,负责《激励政策》申报项目的评审。
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负责受理申请资料、形式审查、提请评审小组审定、报批等日常工作,区科技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章  申报评审
第四条  每年由评审小组办公室根据本细则规定组织申报。凡符合《激励政策》规定的组织和个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小组办公室提交《江津区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10条激励政策补助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征信报告及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第五条  评审小组办公室通过集体决策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后,提交评审小组按相关规定进行评审核定。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后,按相关程序规定审批和拨付。
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事业单位以“一事一议”约定为准。
第三章  申请资料与核定
第六条  《激励政策》第一条“鼓励加大研发投入”。
1.本条适用本辖区内注册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性企业、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科研院所)及辖区内报统高校。
2.证明材料。
(1)企业:统计制度报统企业提供申报数据(由区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核实),非统计制度报统企业提供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系统中的研发费用明细表(网上打印)。
(2)高校:提供重庆市教委出具的该院(校)R&D经费支出纳入江津区统计的证明。
(3)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科研院所):提供重庆市科技局上报国家科技部的该院(所)R&D经费支出减去项目经费中“其中财政拨款”后的R&D经费支出证明。
第七条  《激励政策》第二条“鼓励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建设”是指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合作社等为主体的独立法人企业,在本行业具有自主研发能力且必须是新设立的,同时符合江津产业导向的技术创新载体。申报时提供市级及其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依据,多证合一、建设费用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八条  《激励政策》第三条“鼓励研发平台建设”所称“首次获批国家级的”,是指法人单位第一次获得国家各部委认定的创新平台;“首次获批市级的”是指法人单位第一次获得重庆市级各部门认定的创新平台。申报时提供获批证书及文件。
第九条  《激励政策》第四条“着力引进院士专家团队”所称“经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并正常运行的单位”,申报时提供相应认定文件、合同、成果证明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  《激励政策》第五条“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提供认定文件。
第十一条  《激励政策》第六条“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所称“当年经认定入库的科技型企业”,是指科技型企业报统年度截止日内入库的企业。申报时提供入库(年报)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激励政策》第七条“大力培育高成长性企业”,是指新认定的“牛羚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申报时提供获批(认定)文件。
第十三条  《激励政策》第八条“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所称各奖项,需提供获奖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有证书的还需提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中“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项是指通过江津区推荐上报的各类科技奖项。获奖补助资金补助给科技成果或项目的主研团队,由申报单位提供补助人员名单及帐户、帐号。
第十四条  《激励政策》第九条“强化科技金融支撑”,申报时需提供贷款合同、放款凭证、还款依据以及企业支付该项贷款担保服务费的付款依据。
第十五条  《激励政策》第十条“强化专利运营保障”所指的授权发明专利补助,需遵循如下条款:
1.申报对象:
属于江津区专利统计范围的授权已下证(或授权未下证但已公告)的发明专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授权发明专利补助。
(1)区内注册的企业(含独立法人、科研机构)作为专利权人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2)在江津高校作为专利权人,以高校在江津的地址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3)区外迁入的组织作为专利权人,在江津区注册当年或以后获得的授权发明专利。
2.申报补助需提交的材料:
(1)江津区内注册的企业作为专利权人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需提交明细表、专利证书复印件。
(2)在江津高校作为专利权人,以高校在江津的地址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需提交明细表、专利证书复印件。
(3)区外迁入的组织作为专利权人,在江津区注册当年或以后获得的授权发明专利,需提交明细表、专利证书复印件(授权下证后变更的还需提交专利证书副本)。
(4)专利在申报年度内授权未获得专利证书,但已公告的,需提交授权通知书和缴纳授权费用的发票复印件替代上述两类情况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3.其他要求:
(1)专利补助资金原则上由申报单位补助给专利发明人,授权发明专利补助不支持委托收款。
(2)申报补助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前失效或变更出江津的发明专利,该次补助终止。
(3)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为组织的需与该组织经营范围业务相关。
(4)国外发明专利还需提供翻译单位加盖鲜章的专利证书中文译本。
(5)本细则所称专利权人,若有多个时指第一专利权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区级新闻媒体等平台向全社会公开,接受监督管理,杜绝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专款专项用于研发投入。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规定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主观违纪工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科技创新激励扶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8〕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