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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9-2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贯彻执行《江津区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以下简称《激励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成立江津区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补助资金评审小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经济信息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区统计局、江津区税务局、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双福工业园管委会、德感工业园管委会、珞璜工业园管委会、白沙工业园管委会、江津综保区经济发展局等单位为成员,负责《激励政策》申报项目的评审。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经济信息委,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资料受理、形式审查和提请评审小组审定、报批等日常工作,区经济信息委主任兼任评审小组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江津辖区内登记注册,且符合国家、重庆市产业政策和本区产业规划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运营机构。
第二章  申报评审
第四条  每年由区经济信息委根据《激励政策》和本实施细则印发申报通知,并按有关要求组织申报。凡符合本实施细则支持范围的企业,按照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如实提供相应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经济信息委报送相关申报材料。
第五条  区经济信息委按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真实性审核,有必要的可请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评审。经镇街、工业园、综保区初审,区经济信息委集体研究形成评审意见后,提请评审小组审定并按相关程序报批。拟支持的项目由区经济信息委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六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经济信息委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根据审批意见,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申报要求
第七条  技术改造提升
支持方向:支持工业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和新模式对现有工艺技术、设施设备和组织模式进行技术改造提升。
申报条件:设备投资(含软件、硬件)不低于100万元,设备投资进度50%以上,需事前进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备案或报备。
申报材料:江津区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设备投资明细、票据清单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数字化装备普及
支持方向:支持工业企业使用机器人、数控机床、增材制造、智能传感与控制装备、智能检测与装配装备、智能仓储与物流装备等更新数字化装备或利用智能化技术改造非数字化装备,部署在线监控(检测)和连线控制系统,推进生产设备、制造单元的系统集成和互联互通,加快装备、生产线、车间和工厂向自动化数字化迈进。
申报条件:设备投资(包括软件、硬件、网络、系统集成等采购费用)不低于100万元,设备投资进度50%以上,需事前进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备案或报备。
申报材料:江津区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投资明细、票据清单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智能制造试点
支持方向:每年重点培育1个智能制造试点项目,支持本地智能制造系统集成商与试点项目开展合作。
申报条件:列入区级智能试点项目,与智能制造系统集成商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
申报材料:江津区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签订合同、结算票据清单、明细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  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建设
支持方向:支持企业通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建设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
申报条件:通过为重庆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认定。
申报材料:江津区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重庆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认定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企业“上云上平台”
支持方向:工业企业应用公有云、私有云或混合云平台服务,开展“上云上平台”。
申报条件:大型企业自建私有云或应用混合云平台服务的,云服务租用费用、平台建设费用和相关硬件设备的投资不低于100万元;中小型企业应用公共云平台服务的,平台应用服务费用、应用开发费用和相关硬件投资不低于20万元。项目投资进度50%以上,需事前进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备案或报备。
申报材料:江津区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投资明细、票据清单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工业互联网建设
支持方向:(1)支持工业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节点,建设和应用标识注册备案、分配解析、授权认证、数据备份、统计分析、安全监测、展示体验等平台及配套设施。(2)支持工业企业应用新型网络技术和智能网关、边缘计算设备改造升级企业内网。(3)支持工业企业应用ERP、MES等信息系统集成融合、云化改造和迁移。(4)支持供应链协同管理服务、总集成总承包服务、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个性化定制服务、在线支持(信息增值、远程运维)服务等制造+服务新模式。
申报条件:方向(1)(2)(4)项目投资(包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云平台服务、软件、硬件、网络、系统集成等)不低于100万元,方向(3)项目投资(包括软件购买、信息服务、相关硬件设备和云服务的投资)不低于50万元,项目投资进度50%以上,需事前进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备案或报备。
申报材料:江津区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投资明细、票据清单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智能化管理水平提升
支持方向:支持工业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建设。
申报条件:列入国家、重庆市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
申报材料:江津区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通过国家、重庆市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证明文件,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证书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支持方向:“江津工业企业二十强”。
申报条件:获评“江津工业企业二十强”企业(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申报材料:江津区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江津工业企业二十强”获评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加快发展
支持方向:“江津工业企业二十快”。
申报条件:获评“江津工业企业二十快”企业(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申报材料:江津区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江津工业企业二十快”获评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产业链培育
支持方向:在江津区注册的工业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共享平台等形式,带动区内中小微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实现龙头企业上下游配套体系就地链接。
申报条件: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工业龙头企业,采购在江津区注册的中小微企业配套产品累计新增采购结算额1000万元及以上。
申报材料:江津区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采购区内中小微工业企业产品订购合同、被采购中小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目录清单/表格(含配套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及规格、购买数量、购买产品金额等)、凭证统计表(销货单位名称、地址、纳税人识别号、产品名称、发票号码、发票金额、凭证编号、对应发票编号等)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企业升规培育。
支持方向:新入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申报条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并升规入统。
申报材料:江津区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节能减排改造
支持方向:支持工业企业参照《重庆市重点节能技术和设备推广目录》《重庆市工业节水技术推广目录》《重庆市清洁生产技术推广目录》等实施节能减排或环保改造并取得成效。
申报条件:项目投资不低于30万元,项目投资进度50%以上,需事前进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备案或报备。
申报材料:江津区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投资明细、票据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支持方向:国家级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市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
申报条件:已入选国家或重庆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相关示范名单。
申报材料:江津区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主管部门或重庆市主管部门关于入选企业名单的公布文件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质量奖奖励
支持方向: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提名奖、江津质量奖。
申报条件:成功获评国家级、重庆市级、江津区级质量奖。
申报材料:江津区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级主管部门评选文件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品牌培育奖励
支持方向: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新获地理标志产品,新创重庆名牌产品、重庆知名产品。
申报条件:成功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成功获评地理标志产品、重庆名牌产品、重庆知名产品。
申报材料:江津区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级主管部门评选文件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获得创新成果
支持方向一:重庆市重大新产品奖励。
申报条件:新认定重庆市重大新产品。
申报材料:江津区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获评重庆市重大新产品的文件等相关材料。
支持方向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
申报条件:新认定或评价为优秀的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新认定或评价为优秀的重庆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申报材料:江津区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重庆市主管部门新认定或运行评估优秀等次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相关文件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  标准制修订奖励
支持方向:支持工业企业牵头或主导制修订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
申报条件:工业企业主导或参与制修订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在企业排序中列前两位。
申报材料:江津区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牵头或主导制修订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提升服务企业能力
采取有偿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帮助企业开展项目评价、安全风险评估等,做好高质量发展规划、决策咨询等,支持市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帮助企业申报项目、咨询服务、会计代账等。在区经济信息委设立“企业无小事”服务专线81222222和企业服务微信公众号等,为企业提供政策宣传和服务,按程序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总额控制在200万元以内,据实列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通过区经济信息委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区级新闻媒体等平台向全社会公开,项目实施实行全过程监管,杜绝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第二十六条  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补贴资金的项目单位,将按规定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对涉嫌违法的单位和个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凡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优惠政策的企业,除“江津工业企业二十强”“江津工业企业二十快”奖励外,不再享受其他政策。“江津工业企业二十强”“江津工业企业二十快”奖励,企业可以选择与奖励资金等额的财物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工业品牌发展激励扶持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8〕1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