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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自贸区两岸贸易中心核心区企业发展扶持办法(厦湖府规〔2020〕4号)

发布时间:2021-07-0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两岸贸易中心核心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建设发展,引导鼓励符合自贸区产业发展方向企业入驻并形成产业集聚、繁荣片区,根据《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产业发展规划》(厦府〔2015〕163号),结合辖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合伙企业)、商事注册登记及纳税同时归属湖里区和自贸委、由湖里区与自贸委联合引进的新注册企业、湖里辖区外(不包含火炬高新区)新迁入的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扶持的企业应符合自贸区功能定位产业,包括国际贸易、金融服务等现代服务业,航空维修服务等高端制造业及其他属湖里区及自贸委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


第三条  办公场所租金补助新入驻企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纳税总额(不含个人所得税)达20万元(含)以上,且在自贸区内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5元的场所租金补助。租金补助采取先缴后补的形式,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合同租赁面积,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助。单家企业租金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四条  经营贡献奖励新入驻企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两税(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下同)地方级留成达50万元(含)以上的,从达到条件的当年度起连续三年分别按其年度两税地方级留成部分的40%、32%、24%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在扶持期间内,若企业年度地方级留成未达50万元以上的,则不享受当年度经营贡献奖励。


第五条  高管人员及技术骨干奖励。对在符合第四条奖励条件的企业任职的高管人员和技术骨干,年度薪酬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含)的,按其年度薪酬缴纳税收地方级留成部分的40%给予奖励。


第六条  对投资强度大、市场前景好、拉动作用强的重大项目或重点产业园区改造运营,可由湖里区、自贸委采取“一企一策”方式,对场所租金补助、装修补助、经营贡献奖励另行研究决定。享受“一事一议”的项目或产业园区内企业不再享受本办法其他扶持条款。


第七条  本办法原则上每年兑现一次。每年度单家企业扶持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税收地方级留成的80%。扶持经费由湖里区和自贸委各按50%承担。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由自贸委进行初审,经湖里区复核后,由湖里区先行兑现,再与自贸委通过财政体制结算。


第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本市、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同类的,企业可择优但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申请资金扶持的企业须承诺自兑现年度起五年内不迁出厦门自贸区湖里片区。享受本办法场所租金补助的企业不得存在转租、转借或改变使用功能等情况。如发生相关情况,需退回已享受补贴。


第十条  享受本办法奖励或补助的企业或个人,重复、多头申报扶持政策或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责令限期纠正,取消其扶持资格,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在申请政策扶持时,对被厦门市信用平台列入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人或自然人不予兑现。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里区商务局、自贸委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入驻自贸区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