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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自贸片区:引进知识产权人才租房补贴及薪酬奖励

发布时间:2020-08-1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摘要
1、人才租房租金补贴:根据其实际缴纳社保或税款期限给予2年内每月3000元的住房租金补贴。2、企业引才薪酬奖励: 根据引进人才个人年薪(税前)的20%、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标准,给予引才企业一次性薪酬奖励。
主要申报条件
一、申报对象: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内企业新引进的知识产权人才或引进知识产权人才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认定标准:
1、拥有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2、具有法律或者理工专业博士学位。
台湾知识产权人才认定标准:
1、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
2、拥有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或者具有5年以上台湾知名企业(机构)知识产权执业经历。
以上经认定的知识产权人才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2018年9月1日起从厦门市外新引进,进入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内企业工作,并与之签订不少于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2、引进人才的企业其注册且税收缴纳地均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
3、在厦未购房且未享受到其他市、区住房优惠政策;
4、申请时在职在岗。
扶持重点

注册且税收缴纳地在自贸片区内的企业。

支持方式
鼓励引进知识产权人才。引进人才按其实际缴纳社保或税款期限给予2年内每月3000元的住房租金补贴;根据引进人才个人年薪的20%、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标准,给予引才企业一次性薪酬奖励。知识产权人才包括:具有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且获得法律或者理工专业博士学位的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取得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台湾居民;具有5年以上台湾知名企业(机构)知识产权执业经历的台湾知识产权人才。
——政策来源: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关于进一步激励自贸区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厦自贸委〔2018〕86号)第3条
 
鼓励引进台湾青年知识产权人才。引进人才按其实际缴纳社保或税款期限给予2年内每月3000元的住房租金补贴;根据引进人才个人年薪的20%、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标准,给予引才企业一次性薪酬奖励。台湾知识产权人才包括:取得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具有5年以上台湾知名企业(机构)知识产权执业经历。
——政策来源: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关于促进台湾青年创业就业的十条措施(厦自贸委〔2018〕87号)第2条
申报材料及方式
一、应提交的材料:
(一)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申报租房补贴需提供如下材料:
1、《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引进知识产权人才租房补贴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博士学历、学位及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4、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5、参保缴费或纳税情况证明1份;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7、申请人在职情况及未购房且未享受市、区各类住房优惠政策情况说明1份。
备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首次申请需提供1-7项申请材料,之后申请租房补贴仅需提供第1、7项即可。
 
(二)台湾知识产权人才申报租房补贴需提供如下材料:
1、《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引进知识产权人才租房补贴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
2、台胞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或5年以上台湾知名企业(机构)知识产权执业经历证明材料1份(核对有关原件);
4、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5、参保缴费或纳税情况证明1份;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7、申请人在职情况及未购房且未享受市、区各类住房优惠政策情况说明1份。
备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首次申请需提供1-7项申请材料,之后申请租房补贴仅需提供第1、7项即可。
 
(三)企业申报引进知识产权人才薪酬补贴须提供如下材料: 
1、《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引进知识产权人才薪酬奖励申请表》(附件2,一式两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4、参照申请知识产权人才租房补贴时须提供的知识产权人才认定相关证明材料1份;
5、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6、申请人在职证明1份;
7、参保缴费或纳税情况证明1份;
8、人才入厦后连续12个月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地税网打印)1份。
备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二、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自贸片区管委会人才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管委会人力资源局。
2、审核。人力资源局向用人单位及人社、税务等部门进行核实确认后,会同经济发展局、财政和金融服务局、象屿办、海沧办等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名单。 其中,涉及湖里、海沧两区的拟补贴对象,须征求两区人才部门意见。
3、公示。自贸片区管委会在其门户网站上公示确定的拟发放补贴人员名单7个工作日。
4、兑现。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申请补贴获奖励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或个人。

政策自2018年9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如与省、市、区其他政策重复的,除规定的叠加奖励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