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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下半年西安市金融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0-11-0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扶持办法(暂行)》(市办字〔2017〕217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好2019年下半年西安市金融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一、支持范围
西安市金融业发展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金融机构、企业直接融资、股权投资基金以及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发展。
本次申报范围为2019年7月1日至12月7日符合条件的企业。(已申领扶持资金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政策)。
二、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支持方式:扶持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事后奖励补助的形式,经审核后,按本办法无偿拨付给申报单位。
(二)支持标准: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及政策支持标准,详见《办法》相关条款。
三、申报材料
(一)金融机构申报扶持资金需提供材料:
1.扶持资金申请表;
2.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4.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需提供购置土地合同、土地支付价款凭证,立项、规划、用地、竣工验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复印件;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5. 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申请扶持资金,还需提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相关批复文件或金融机构相关设立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6.金融机构在我市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需提供增设分支机构在我市汇总缴纳税款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发行债券、票据等方式直接融资申报扶持资金需提供材料:
1.扶持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融资发行审批或主管部门相关融资证明性文件,资金到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4.经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相关经营情况说明材料;
5.资金募集说明书复印件(验原件)或其他证明募集资金投资西安市的相关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注:企业发债用于偿还有息债务的不符合《办法》要求。
(三)股权投资基金业申报扶持资金需提供材料:
1.扶持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的各类私募股权投资业务资质资格文件复印件(验原件);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4.经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相关经营情况说明材料;
5.申请落户奖励还需提供出资证明或验资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6.申请投资奖励还需提供投资协议及相关投资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各区县、开发区对辖区内通过初审的企业,在进行奖励补贴时,应按照《西安市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扶持办法(暂行)》承担50%奖补资金。
(四)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申报扶持资金需提供材料:
1.扶持资金申请表;
2.金融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金融创新成果鉴定材料和相关金融创新成果运用情况证明材料;
3.经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相关经营情况说明材料;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邀请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四、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日期为2020年11月16日。
五、补充说明
(一)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工作严格按规定进行,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各类机构申请落户补助的,以营业执照发证日期为准;申请增资补助的,以工商部门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间为准。申请自建、购买办公用房补助的,办公用房地址需与注册地一致后方可提出申请。
(三)申请扶持资金的机构需出具承诺书,承诺注册地设在西安市,10年内不迁离西安市,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如确需迁离本市的,需提前半年告知并退还已享受的全部扶持资金。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在经营期内不得将办公用房对外租售和改变用途。
(四)申报扶持资金按照分批审核,统一拨付的原则实施,所有扶持资金计算到千元位。
(五)本指南由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六)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