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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2019-04-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重点扶持商贸金融、法律会计、文化旅游、现代物流、医疗养老等现代服务业。
第二条经认定的中省高新技术企业或属于国家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条件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对在影视、演艺、广告等方面新设立的文化企业,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以上,正常运营一年且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不低于10万元一次性落户补贴,且第一至第三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新城留成部分的全额予以奖励,第四和第五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新城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第四条对新建公共图书馆、音乐厅、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文化娱乐类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全额补贴土地费用;对于新建特色书店、咖啡厅等休闲服务类项目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项目建成投运后,第一至第三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新城留成部分的全额予以奖励,第四和第五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新城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第五条对新设立的从事法律、会计、知识产权保护、咨询、人力资源等中介机构,且在新城办公具有专业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达到5人以上的企业,租赁经管委会认定的办公用房(补贴总面积平均每人不超过10平方米),缴纳第一年和第二年租金的,第三年至第五年予以租金全额补贴,到期后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可对补贴期予以一定的延长,每年核定一次。
第六条对入区的企业总部、地区销售公司或结算中心年纳税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至第三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新城留成部分的全额予以奖励,第四和第五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新城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企业高管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第一至第三年度按新城留成部分的全额予以奖励,第四和第五年度按新城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第七条对于新设立或新迁入新城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按照实缴资本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运营后,第一至第三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新城留成部分的全额予以奖励,第四和第五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新城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企业高管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第一至第三年度按新城留成部分的全额予以奖励,第四和第五年度按新城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第八条对新竣工建筑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总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商场、特色商业街区等,从营业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新城留成部分的全额予以奖励,第四和第五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新城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第九条对新建商务楼宇的投资企业,入驻运营面积达到60%以上时,经管委会认定,按其年度销售收入缴纳税收新城留成部分的10%给予奖励,或年度租赁收入缴纳税收新城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奖励期累计不超过五年。
第十条对经旅游主管部门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酒店,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奖励。
对知名连锁酒店、三星级以上酒店建成并投入运营后,第一至第三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新城留成部分的全额予以奖励,第四和第五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新城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政府部门或权威行业协会、机构认定的行业示范企业或同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企业员工可享受新城往来通勤班车、接驳车及区内观光车接送服务和公租房优惠租赁价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