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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4-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建设大西安的重大战略决定的精神,加快推进以文化旅游为驱动的现代服务业,全面建设大西安北部文化旅游中心,调动各相关单位共同推动泾河新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积极性,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委会特设立“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并制定实施办法,以加强对区内文旅产业发展的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按照泾河新城“观光立区、文旅强区”的发展思路,坚持以现代服务业为重点,不断强化文化旅游产业的核心驱动引擎作用,持续加快泾河新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特设立泾河新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
第二条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按照泾河新城管委会、泾河新城文化旅游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安排,依据《泾河新城文化旅游创优评级实施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泾河新城财政每年安排专项扶持资金2500万元,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确定扶持对象,包括文化旅游景区(园区),文化旅游企业、文化创意企业、文化旅游产业配套项目、演艺娱乐产业等。
第五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项目申报、领导组考察评审、集体研究决策、绩效考核”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责任及分工
第六条 专项扶持资金由泾河新城文化旅游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实施。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对申报资助的企业和项目进行考察,提出评审意见。
(二)研究确定对拟发放项目的资助方式和资助数额。
(三)负责组织对文化、旅游产业项目进行验收和绩效考核,研究确定奖惩意见。
第七条由泾河新城管委会财政局牵头,文化旅游宣传局配合,作为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发放的日常机构。
日常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编制专项扶持资金年度使用管理办法等,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企业和项目的审查,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
(二)负责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第三章 使用原则
第八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项目管理原则。通过申请、审核、审批、监督实施等项目管理程序,对专项资金使用实施有效管理。
(二)引导激励原则。发挥政府资金对文化旅游产业投入的引导作用。对旅游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建设的投入,以单位自筹资金为主,财政引导扶持为辅。
(三)突出重点原则。坚持专款专用,避免资金分散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跟踪问效原则。泾河新城文化旅游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扶持资金使用细则
第九条 文化旅游景区建设扶持政策
(一)对文化旅游景区(园区)大力发展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的,按照实际投资额和建设效果进行评定后,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重点文化旅游景区项目,按时完成建设并顺利开园的,根据年底“创优评级”结果,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00万元。
(三)对于景区大力开展厕所革命,不断完善卫生环境的,每建成1所五星级景区厕所、1所国家四星级旅游厕所、1所国家三星级旅游厕所,并有效进行日常维护受到游客好评的,根据年底“创优评级”结果,分别给予资金奖励5万、3万、1万元。
第十条 文化旅游景区运营扶持政策
(一)文化旅游景区(园区)当年运营成效显著,经营收入较去年增幅超过20%,且当年实际纳税金额较上一年度纳税实际金额增幅超过20%,以货币形式对运营主体给予一次性经营补贴。补贴数额按照较上一年度纳税实际金额超出部分的10%执行,上限不超过200万元;
经营收入较去年增幅超过35%,且当年实际纳税金额较上一年度纳税实际金额增幅超过35,以货币形式对运营主体给予一次性经营补贴。补贴数额按照较上一年度纳税实际金额超出部分的10%执行,上限不超过300万元。
(二)文化旅游产业园区每引进一家上市企业,给予运营主体10-20万元奖励。
(三)对认定为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四)对被评定为国家及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都市农业旅游及特色旅游小镇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五)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基地的项目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第十一条 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扶持奖励
(一)对新城范围内各文化旅游企业、景区积极开展文化创意产业工作的,根据年底“创优评级”排名结果,对成绩优异的企业、景区给予文创产业发展补贴不超过50万元。
(二)对于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创意原创作品,奖励50万元。
(三)对于获省部级奖项的创意原创作品,奖励30万元。
(四)对于获得国家重大奖项或国际级奖项的创意原创作品,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五)上述奖励,从高但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对文化旅游配套项目给予补贴扶持
(一)对泾河新城区域内,社会资本出资新建的三星、四星、五星级酒店项目,分别给予10万、20万、50万一次性扶持补贴。
(二)对于泾河新城内,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客栈、民宿,并具备一定规模和品质的,经评定部门认定评议后,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补贴。
第十三条 对有特殊贡献企业的支持政策
(一)对投资总额大、产业关联度高、创新驱动性强、推动全区文化旅游产业多元化发展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实施扶持。
(二)对于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主体开展创新服务的给予扶持支持。鼓励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内各行业联盟、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积极开展工作,全面参与泾河新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对于成果突出,有较好经济效益的,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三)为鼓励泾河新城旅行社行业发展,落户区内的旅行社企业,首次被国家旅游局评定为全国“百强”旅行社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再次被国家旅游局评定为全国双“百强”旅行社并有进位的,给予保牌进位1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对深入挖掘区域文旅资源的企业给予扶持
坚持文化自信,鼓励文化旅游企业扎根泾河新城,深挖地区文化资源,策划包装更多的具备泾河特色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对完成策划并成功落地建设的此类文化旅游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一)泾河新城区域内的文化旅游企业凡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境内借壳上市的公司,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于迁入泾河新城的上市企业(除“新三板”外),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于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按企业挂牌进度分批拨付。对于企业完成改制的给予50万元奖励,通过“新三板”国家主管部门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确认并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四)企业挂牌后再融资的按照融资额度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新三板”企业成功进行境内外IPO上市的,按政策给予差额奖励。
(六)每挂牌一家企业,给予主办券商1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对政策宣传推广支持政策
积极鼓励区内各景区、文化旅游企业科学规划自身的年度宣传工作,主动宣传、自主宣传。每年专项资金中奖划拨1000万元产业宣传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区域产业环境、产业发展和景区宣传推广等,为产业园区、孵化器、加速器及重点企业搭建宣传平台。
第十七条 创优评级锻造泾河服务标准
为加快泾河新城全域旅游建设,推动新城文化旅游市场提档升级,加快品质化建设,2017年起在泾河新城范围内开展以“创优评级当典型,优质服务立新高”为主题的“创优评级”工作,打造泾河旅游“三优一满意”体系,不断提升泾河新城文化旅游服务标准。对在创优评级工作中涌现出的优秀景区、企业、集体、个人等,根据年底评选结果给予专项奖励。
第五章 创优评级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创优评级”工作涵盖泾河新城各文化旅游景区、文化旅游公司、旅游酒店、旅行社等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对各创优评级单位进行考察评选,并最终审核评定;领导小组对各创优评级单位以季度性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方式最终形成评选意见和结果;领导小组确定表彰及奖励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规模数量,研究确定奖惩意见。
第二十条 泾河新城文化旅游以“三亮、五比、三争创”为抓手,搭建创优评级实施平台。
(一)“三亮”:亮身份、亮承诺、亮形象。通过佩戴党徽、团徽、工作牌,公开身份;通过设立显示屏、展板、制作便民手册公开服务内容和服务承诺;通过规范着装、文明用语、树立形象,展现风采。
(二)“五比”:比“三优一满意一创新”,即比优美环境、比优良秩序、比优质服务、比游客满意度、比创新发展模式及创意产品,积极实施跨越性大发展。
(三)“三争创”:争创A级景区/知名企业、争创著名品牌、争创个人服务标兵。
第二十一条创优评级考察重点事项
(一)文化旅游景区
创优评级重点事项:以优美环境、优质服务和优良秩序作为工作核心,诚信经营,文明服务;组织关键岗位培训和服务竞赛,提升服务水平;倡导为游客提供个性化服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景区设施安全维护,做好防火、防灾、防冻、防滑、防病等工作,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景区门票、各种收费和燃香实施,避免因此出现的重大旅游投诉;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加强旅游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美化景区环境,争创全国A级景区;利用网站、标语、海报、宣传板等手段宣传争先创优和建设大西安北部文化旅游中心,营造浓厚氛围。
(二)文化旅游企业
创优评级重点事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安全隐患;优良、高效的工作态度和秩序;服务客户、诚信经营,客户评价、反馈体系建设;企业社会形象及信誉度;技术改进、产品研发及品牌建设;产品市场占有率及销售增值率;服务区域性经济的贡献率;企业管理与发展模式创新;吸纳当地就业人员数量及比例;工作环境和氛围;企业活动与员工归属感、集体感、荣誉感。
(三)旅行社
创优评级重点事项:恪守诚信,严格规范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杜绝“零负团费”,决不使用“黑导”;加强导游员管理和培训,保障导游相关权益,避免导游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私收回扣等问题出现;按照组织接待能力运作,不超出接待能力接团,并做好旅游团队的食宿安排,杜绝使用“黑车”;导游带团佩戴胸卡;使用普通话讲解,用语文明;服务规范,不索取小费,不误导游客消费,服务承诺制度公示;有高效的投诉机制;加强安全警示,密切关注城区和周边景区的天气变化、自然灾害和旅游部门的提示信息,及时督促随团导游、司机做好安全工作;做好紧急突发事件应对准备,做好投诉处理工作,保证组接团质量。
(四)旅游酒店
创优评级重点事项:贯彻新的星级标准,自查薄弱环节,并抓紧整改,做到标准化、规范化服务;深入开展诚信旅游建设,做产业诚信企业,打造服务品牌;开展接待服务岗位培训和技能服务竞赛实施,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职工安全培训和客人安全教育,强化酒店防火、防盗和食品卫生等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宾客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有无障碍设施;餐饮、娱乐等服务明码标价;消防安全设施完好;客房干净,无异味。
第二十二条 各文化旅游景区、各文化旅游企业等结合工作实际和群众需求做出承诺,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开,接受监督;从业人员挂牌上岗,开展 “A级景区/星级企业”、“巾帼文明岗”和“青年文明号”等创建实施,保持各项荣誉。
第二十三条 按照标准,采取每季度一次和年终一次的定期现场检查考核的办法;同时,各单位提交考核评议申报材料,考核机构按照标准考核。
第二十四条 评选出创优评级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等人选,在泾河新城文化旅游年终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A级/星级牌照,发放奖励资金。
(一)评选先进集体(各1名):
(1)XXXA级景区;
(2)XXX星级企业;
(3)品牌酒店;
(4)金牌旅行社。
(二)评选优秀个人:
(1)优秀管理者1-2名;
(2)(研发/模式)创新人才3-5名;
(3)星级服务员5-10名;
(4)金牌导游员5-10名。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正常开展工作的保障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各单位要处理好开展创优评级实施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关系,把实施开展融入到各项业务工作中,形成长效机制。同时要加大新闻媒体的宣传力度,加强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程度,推动文化旅游创优评级实施深入扎实开展,确保取得实效。
第二十六条 泾河新城文化旅游产业创优评级以“创优评级当典型,优质服务立新高”为主题,考核评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激励先进、易于操作、科学适用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考评内容(详见考核评分表)
(一)景区考核评比内容包括:旅游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文化旅游商品开发、文化旅游产业质量监管、景区诚信和品牌建设、平安景区创建等五部分。
(二)文化旅游企业考核评比内容包括:企业运营管理及工作效率、文化旅游商品创新开发、文化旅游产品生产安全质量监管、企业社会形象与信誉、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与销售值等五部分
(三)旅行社考核评比内容包括:综合管理、质量管理、品牌建设、宣传促销和安全保障五部分。
(四)旅游酒店考核评比内容包括:质量管理、诚信建设、品牌建设、标准化管理和安全保障五部分。
第二十八条 考核评比形式采用百分制和加分制,按照年度创优评级工作评分表规定的内容开展考核评比。文化旅游景区、文化旅游企业、旅游酒店、旅行社等年度考核评比与等级评定、年度复核工作一并进行。
第二十九条 年终对照《评分表》设立的内容,先由各单位进行自评,再由文化旅游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即文化旅游宣传局进行实地检查。根据自评和实地检查的情况,由考评组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三十条 根据考核评比情况,分别从各文化旅游单位及个人中评出该年度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考核评比结果在新闻媒体或行业内进行通报。
第三十一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对管委会、文化旅游管理部门布置的中心工作不落实的;
(二)不服从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的;
(三)软件、硬件明显不达到规定标准的;
(四)经营管理实施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
(五)引起重大服务质量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不按时提供统计信息或提供的统计报表数据弄虚作假、严重失实的;
(七)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专项扶持资金采取“一事一议”原则,凡申报单位在按流程递交扶持申请及佐证材料后,由领导小组 工作会议进行专题审议,并确定扶持资金数额。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未覆盖的事项,但又为泾河新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确需予以扶持、奖励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审定。
第三十四条 本政策由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委会文化旅游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