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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空港新城关于加快金融产业发展的奖补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0-06-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进一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完善资本市场体系,促进各类金融产业聚集,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助力空港新城金融产业发展,结合空港新城实际,特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范围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空港新城的泛金融类企业(包括金融企业、类金融企业、私募投资基金、金融配套服务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注册落户及增资、升级奖励补贴(填写:附表一,实缴注册资本请提供验资报告,增资请提供股东会同意增资文件及验资报告)
1、金融企业
(1)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企业: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400万元的基础奖励;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20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落户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符合西咸新区总部经济政策认定标准的,单个企业落户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2)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企业的分支机构、区域性总部或业务职能总部: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一级分行奖励300万元;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一级分公司补助200万元;其他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一级分支机构补助100万元。
(3)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的业务总部、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补助200万元;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证券机构和信托公司的业务总部或运营中心,补助100万元。
(4)上述奖励从企业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现。
(5)金融企业增资或分支机构升级,按其增资后达到的资本规模或升级后的级别参照上述规定的奖励标准予以补足奖励。
2、类金融企业
(1)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类金融企业按照实缴注册资金规模予以补助:对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3亿元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注册资本3亿元(含)至5亿元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的,给予400万元的奖励:对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给予600万元的奖励。上述奖励从企业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且注册资金实缴到位之日起计算,分三年按照40%、30%、30%比例兑现。
(2)类金融企业增资,按其增资后达到的资本规模参照上述规定的奖励标准予以补足奖励。
(二)申报企业办公场所补贴(填写:附表二,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请提供相关合同文件;租赁办公用房,请提供租房合同及单位缴纳社保人员名单)
1、金融企业
(1)金融企业在空港新城自建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对其自用部分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金融企业在空港新城租赁经管委会认定的办公用房且租期不低于5年的,其自用部分按照3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补助期限3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享受本项优惠政策的,建筑面积按照人均10平方米计算。
2、类金融企业
(1)类金融企业在空港新城自建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对其自用部分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类金融企业在空港新城租赁经管委会认定的办公用房且租期不低于5年的,其自用部分按照3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补助期限3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享受本项优惠政策的,建筑面积按照人均10平方米计算。
3、私募投资基金企业
(1)私募投资基金在空港新城自建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对其自用部分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私募投资基金在空港新城租赁经管委会认定的办公用房且租期不低于5年的,其自用部分按照3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补助期限3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享受本项优惠政策的,建筑面积按照人均10平方米计算。
4、金融配套服务企业
(1)金融配套服务企业在空港新城自建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对其自用部分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金融配套服务企业在空港新城租赁经管委会认定的办公用房且租期不低于5年的,其自用部分按照3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补助期限3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享受本项优惠政策的,建筑面积按照人均10平方米计算。
(三)申报企业规模奖励补贴(填写:附表三,需提供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管理协议(如自行管理或合伙协议中对管理条款明确约定的,无需提供)、基金到位资金证明(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人实缴出资确认书、募集资金到账确认函))
1、私募投资基金企业
私募投资基金按照规模予以奖励(其中认缴制按照实际到位资金并扣除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各级国有平台出资及上级有关专项资金份额计算) :创业投资基金达到3000万元、私募股权基金达到2亿元、私募证券基金达到5亿元的,予以基金规模0.5—2%的奖励。
奖励按进度给予分期兑付:在资金实际到位并实现投资后先兑付40%;在投资收益开始产生后在给予兑现30%;基金全部实现退出或关闭时兑现余下30%。
上述基金中,同一投资主体设立或同一管理机构托管的基金累计享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申报企业业务发展扶持补贴(填写:附表四)
1、金融企业
(1)自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企业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当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空港新城留成部分100%的比例给予奖励;自金融企业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当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空港新城留成部分50%的比例给予奖励。
(2)企业年纳税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空港新城留成部分首次超过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0万元、1000 万元,不重叠奖励。
2、类金融企业
(1)自类金融企业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当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空港新城留成部分100%的比例给予奖励;自类金融企业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当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空港新城留成部分50%的比例给予奖励。
(2)企业年纳税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空港新城留成部分首次超过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不重叠奖励。
(3)对在空港新城自贸区内设立的金融租赁或融资租赁SPV公司(特殊目的公司),并在空港新城开展飞机或航材跨境租赁业务的,按不超过其业务存续期缴纳的增值税额的50%、企业所得税额的40%的比例给予奖励(即中央留成部分除外);此外,按照不超过飞机或航材报关价格的1%额外给予一次性的补贴。
3、私募投资基金企业
(1)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基金,投资在空港新城注册落户的创新创业企业达到1000 万元(扣除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各级国有平台出资及上级有关专项资金部分后)且投资期限已满一年的,按其投资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直接投资在空港新城注册落户企业达到1亿元(扣除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各级国有平台出资及上级有关专项资金部分后)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按照其投资额1%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2)对基金管理公司或公司制基金,自企业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空港新城留成部分50%的比例给予奖励;对有限合伙制基金,自企业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空港新城留成部分50%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于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3)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空港新城留成部分年纳税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不重叠奖励。
(4)对于同意放弃前述所有补助、奖励等扶持政策,并出具书面承诺的私募投资基金,可享受政策如下:对基金管理公司或公司制基金,自企业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空港新城留成部分80%的比例给予奖励;对有限合伙制基金,自企业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空港新城留成部分80%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4、金融配套服务企业
(1)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空港新城留成部分年纳税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0 万元、1000 万元,不重叠奖励。
(2)对于承诺放弃前述所有补助、奖励等扶持政策,并出具书面承诺的金融配套服务企业,可享受政策如下:自企业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当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空港新城留成部分100%的比例给予奖励;自企业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当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空港新城留成部分50%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累计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空港新城关于加快金融产业发展的奖补类项目申请书;
2、企业发展报告(提纲见附录)
3、营业执照复印件,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其设立的批复文件(如有);
4、2019年企业审计报告及最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
5、根据申报的项目类型,填写相应的附表并提供相应的资质或证明材料,包括照片、合同、备案、批复文件等类型。
四、申报流程
申报时间为2020年6月10日—2020年6月30日,过期将不予受理,请申报企业于2020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30日集中至政务大厅政策兑现窗口(21号),提交申报材料一式六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