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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长安区"五上单位"培育发展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6-12-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区追赶超越要求,促进区内"五上单位"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动力和发展动能,推动区域经济不断壮大,根据《西安市长安区加快培育"四上企业"工作方案》(长政办发[2016]34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五上单位"是现阶段经济统计系统的专用称谓,是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房地产开发和规模以上服务业等五类法人企业的统称。
第三条 区政府每年安排"五上单位"发展奖励资金,专门用于鼓励"五上单位"的培育和发展。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其培育街办和部门的奖励资金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培育街办和部门的奖励资金从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调节资金)中列支。
四条 适用范围。区内"五上单位"是指证照齐全、合法经营、管理规范、经营业绩显著,经国家统计局审核纳入我区统计调查对象,并能正常直报统计信息资料的"五上"法人企业。具体为:
(1)年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2)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
(3)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
(4)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5)具有一级或二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和项目手续齐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6)一是年主营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二是年主营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等行业。
第五条 奖励政策。"五上单位"认定以国家统计局最终核定为准,新增企业能够真实、准确、及时上报报表的,进行奖励。具体为:
(1)当年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户奖励20万元;
(2)当年新增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每户奖励20万元,当年新增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
(3)当年新增的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项目手续齐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每户奖励20万元,当年新增的二级资质建筑业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
(4)当年新增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每户奖励20万元;
(5)对已在库且年定报正常达3年的"五上单位",每户奖励2万元;
同时,对各街办和相关部门培育"五上单位"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对承担区级考核目标任务的街办,每新增1户"五上单位"奖励1000元;对承担区级考核目标任务的部门,完成当年目标任务奖励3000元。各单位所得奖金可用于奖励本单位直接从事新增"五上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
以上各项奖励均可与省、市奖励政策一并执行。
第六条 资金申报及兑现。
(一)对"五上单位"的奖励采取企业申报,经区统计局和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区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主管部门进行兑现。对新增"五上单位"的奖励,分三年兑现,第一年兑现30%,第二年兑现30%,第三年兑现40%(企业退出"五上单位"名录的,未兑现的奖励资金将不予兑现),其它各项奖励资金一次性兑现。
(1)区中小企业促进局负责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金奖励的审定及奖励资金的兑现。
(2)区商务局负责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资金奖励的审定及奖励资金的兑现。
(3)区建设局负责一级或二级资质建筑业企业资金奖励的审定及奖励资金的兑现。
(4)区房管局负责项目手续齐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奖励的审定及奖励资金的兑现。
(5)区发改委负责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资金奖励的审定及奖励资金的兑现。
(二)对培育、申报"五上单位"的街办和部门的奖励,由区财政局和区发改委根据当年全区新增"五上单位"申报奖励情况共同确定,区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相关街办和部门。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