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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临潼区科技研发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08-2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实施科技兴区战略,促进我区科学技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结合临潼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区政府决定设立临潼区科技研发扶持资金。为加强和规范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西安市科学研究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研发扶持资金”是指经区政府批准,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区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化开发和科技奖励的专项资金。区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作为临潼区科技研发扶持资金,其中100万元为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等。
第三条 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科学评估、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管理科学、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主要为在临潼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并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库,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产权清晰、运行完善的企业和单位。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对于符合科技企业小巨人重点类条件企业,实施优势企业成长项目计划;对于符合科技小巨人培育类条件企业,根据企业需求在政策、服务、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农业科技示范园(基地),实施农业应用技术研发与示范推广项目计划。用于支持农业科技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新品种选育、引进与推广;支持农产品深加工、安全生产与检测、现代农业装备、农业生物和农业信息化等技术研发;支持农业主导产业重大技术集成示范;支持农业科技示范园(基地)开展新品种推广、农业新技术应用及新成果示范;支持开展农业技术创新,带动农户致富;农业科技特派员选聘与示范户培育等。
(三)科技服务业发展计划及服务体系建设计划。重点支持技术转移、知识产权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创业孵化与科技咨询、科技与金融合作等科技服务业快速发展;支持商业模式(电子商务、网络金融、电子物流等模式)创新研究及培训;支持防震减灾创建工作及指挥平台建设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对于以贷款为主实施的科技研发项目,参照项目贷款总额、贷款期限、项目实施期限、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等因素,给予贷款贴息,原则上最多贴息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对于完全利用自有资金实施的科技研发项目,根据项目总投入资金数量,经项目评审、行政审批,给予适当补助,原则上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区级科技研发扶持资金必须同区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区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扶持资金统筹使用。凡当年已申报区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或区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扶持资金项目的单位,不得再申报该专项资金。
第四章 项目申报条件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科技企业小巨人重点类项目计划。
(一)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原则上在500万元以上,年度缴税金额不低于30万元;
(二)企业研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8%(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不低于5%);
(三)企业近两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额的比例(R&D)不低于3%;
(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以及注册商标);
(五)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
(六)企业近两年经营状况良好,产品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15%以上(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近两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达到10%以上),未来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速不低于15%;
(七)企业有稳定的经营管理和技术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科技企业小巨人培育类项目计划,根据企业需求在政策、服务、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持。
(一)企业发展应符合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规定的领域,符合政府有关节能减排和环保要求。
(二)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空间大、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发挥。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农业科技示范园(基地),可申报农业应用技术研发与示范推广项目计划。
(一)年产值1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有专门技术指导团队,优先支持经认定的市级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和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新品种选育、引进与推广及示范类项目,至少选育、引进或推广新品种2种以上。有明显的示范辐射带动作用,种植类示范园区单一品种的种植面积200亩以上,其中新品示范种植面积50亩以上;养殖类园区(基地)牲畜存栏500头(禽类存栏2000只)以上。
(三)农产品深加工、安全生产与检测、现代农业装备、农业生物和农业信息化等技术研发及农业技术创新类项目,研发方向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市场前景好,对农产品生产、销售具有明显提升促进作用。
(四)项目总投入100万元以上,申报时已完成总投入20%。
第五章 项目管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包括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四个基本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根据全区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发展需要,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研究制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申报指南,并予以发布。
(二)申报单位依照《申报指南》,编制申报材料经所在街办或园区管委会同意后,提交区科技局、财政局。
第十四条  立项实行考察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立项包括实地考察、专家评审、行政审批。
(一)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初审后提出候选项目,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专家组对候选项目进行评审排序,将符合条件的纳入项目库。
(二)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实地考察,经评审排序,结合项目规模、科技含量、项目绩效及项目单位资金投入情况,综合评审后,共同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程序
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与区科技局签订项目实施责任合同。项目单位向区财政局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根据项目情况和实施进度,实行一性次拨付或分批拨付两种方式(资金计划下达时拨付7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30%)。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采用合同管理方式。
(一)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二)项目单位在合同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区科技局、财政局应当对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区科技局、财政局联合组织验收。
(一)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科技局、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项目验收材料。
(二)依据项目验收材料,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组成项目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三)项目验收应以项目实施合同确定的项目内容、考核指标及相关财务数据为基本依据。
(四)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
(五)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该专项资金。
第六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十八条 区科技局、财政局是资金分配、使用的共同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 区财政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审;
(二)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做好项目库的管理;
(三)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市、区相关政策,做好项目的初选、评审,确定年度项目计划;
(四)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编制、下达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计划,项目预算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预算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并将项目验收材料提交区科技局、财政局,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 区科技局定期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和管理项目资金,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监察,并于每季度末10日内向区科技局提供项目进度报告。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项目单位自筹及其他资金未按时到位,将停止资金拨付;对挤占、挪用、截留、滞留项目资金等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资金,同时取消该单位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